[辦法]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 應受國民教育; 十五歲至十八歲之國民, 得自願受國民教育. 國民教育分為三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其後三年為國民初級中學教育;最後三年為國民高級中學教育. 國民教育, 學生須國民初級中學各必修科目之各級考試及格, 始得受國民高級中學教育. 國民教育, 學生應在其父母或監護人戶籍地並實際居住之學區內學校上學, 但選修科目, 特殊資優學生得越區上課; 學區劃分及越區上課辦法另定之. 國民教育, 由政府辦理; 學生免納學費, 並由政府供應書籍及午餐. 國民教育, 應分齡編班, 各學科應分級教學. 國民教育之課程, 應包括必修及選修科目; 必修科目由教育部統一定之; 選修科目得由各學校自行訂定, 其辦法另定之. 國民小學之必修科目分十二級, 國民初級中學及國民高級中學之科目各分六級; 國民教育必修科目之分級教材, 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編定之, 並公布各科目之各級考試題庫, 及考試及格之評分標準. 國民教育, 學生逐級學習各必修科目, 並參加考試. 國民教育,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 每學期於開學第一週及最後一週舉行各必修科目之各級考試; 下一級考試及格, 應參加上一級考試; 任何一級考試不及格, 須留該級學習. 國民教育, 學生各學期之學業成績, 應記載學生學習科目之等級與評分; 選修科目未分級者, 僅記載其評分. 國民教育各階段學生, 有任何科目未學習至最高分級, 不影響其畢業. 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其辦法另定之. 國民教育, 得由私人興辦, 其辦法另定之. 非學校型態國民教育辦法, 另定之. 本辦法施行前在學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之學生, 得自願改依本辦法上學, 其辦法另定之.
*非學校型態國民教育, 俗稱「在家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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