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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 13:43:50瀏覽2616|回應6|推薦6 | |
本人於101年 8 月 14 日12點33分,由竹北市返回新竹,行經竹北市中華路上,我所駕駛車輛都依規定行駛汽車道,途中有聽到貨物掉落聲,回頭看車內,無異狀,不疑有他,繼續行駛,至中華路和福興東路路口,一輛白色轎車男士,叫住我說有人跌倒受傷,我立刻把車調回頭觀看,連同一輛白色轎車,北上到豆子埔橋,再回頭南下,並未發現任何蹤影,不得已才作罷!與新竹區監理所舉發違規事實,完全不一樣。其中事故地點就有誤,應該是竹北市中華路331巷和中華路的路口中華路馬路上,而不是在竹北市中華路331巷。 我完全行駛於汽車道,並無不當,有相片為證。 當天下午接獲通知,馬上至竹北博愛街警察局陳述實情,接受筆錄;事實上是事故受傷者 違規事實舉發有誤,完全不是事實,我沒有違規,何來肇事制人受傷逃逸,實在冤枉!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警員張文龍,完全沒有依據實情,逕行將我依肇事逃逸,直接判定罰鍰6000元,調消駕駛執照一年,實在非常離譜。 為了這件事,我生平第一次上法院,守法的老百姓,實在很困擾。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警員張文龍確實擾民,令人遺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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