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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序卦傳
2010/03/14 13:57:34瀏覽14|回應0|推薦0

 1.2. 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

  3. 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者盈也,者物之始生也。

  4. 物生必,故受之以者,也,物之稚也。

  5. 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者,飲食之道也。

  6. 飲食必有,故受之以

  7. 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者,眾也。

  8. 眾必有所,故受之以者,也。
 

  9. 比必有所,故受之以小畜

10. 物然後有禮,故受之以

11. 履然後安,故受之以者,通也。

12. 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

13. 物不可以終,故受之以同人

14. 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15. 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

16. 有大而能謙必故受之以
 

17. 豫必有,故受之以

18. 以喜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者,事也。

19. 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者,大也。

20. 物大然後可,故受之以

21. 可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者,合也。

22. 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者,飾也。

23. 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者,剝也。

24. 物不可以終盡,窮上反下,故受之以
 

25. 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

26. 有无妄然後可,故受之以大畜

27. 物然後可養,故受之以者,養也。

28. 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

29. 物不可以終,故受之以者,陷也。

30. 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者,麗也。
 

31.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

  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32.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者,久也。

33. 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者,退也。

34. 物不可以終,故受之以大壯

35. 物不可以終,故受之以者,進也。

36. 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者,傷也。

37. 傷於外者必反於,故受之以家人

38. 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者,乖也。

39. 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者,難也。

40. 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者,緩也。
 

41. 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

42. 損而不已必,故受之以

43. 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者,決也。

44. 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者,遇也。

45. 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者,聚也。

46. 聚而上者謂之,故受之以

47. 升而不已必,故受之以

48. 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
 

49. 井道不可不,故受之以

50. 革物者莫若,故受之以

51. 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者,動也。

52. 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者.止也。

53. 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者,進也。

54. 進必有所,故受之以歸妹

55. 得其所者必大,故受之以者,大也。

56. 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
 

57. 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者,入也。

58. 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者,說也。

59. 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者,離也。

60. 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

61. 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62. 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63. 有物者必,故受之以既濟

64. 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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