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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2009/03/02 23:55:47瀏覽51|回應0|推薦0

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興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綠建築,建立舒適、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綠建築標章:指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之建築物,經審查通過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報本部核定取得之標章。
(二)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尚在規劃設計中、或施工中之建築物,經審查通過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報本部核定取得之證書。
(三)綠建築標章申請人:為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
(四)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指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
(五)標章使用人:原申請人通過審查取得標章者。
(六)候選證書使用人:指原申請人通過審查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者。
(七)分級評估: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訂定之分級評估方法,評定之綠
建築等級。該等級按優良程度,依次為鑽石級(5%)、黃金級(10%)、銀級(15%)、銅級(20%)及合格級(50%)等五級。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依建築法規定適用地區之建築物。


四、本部為執行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審議及管理,得委託或指定公益法人為執行單位辦理之,其雙方有關之權利義務,另以契約訂之;執行單位應組成綠建築委員會審議,其設置要點由執行單位訂之,報本部定後辦理。


五、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之基準及應取得之指標項目,說明如下:


(一)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審查基準,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




(二)申請審查之建築物應至少通過四項指標,且包括「日常節能」及「水資源」二項門檻指標在內。



(三)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專章規定之建築物,須取得審查通過之指標項目,從其規定辦理。



(四)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綠建築委員會研議,做成結論補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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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www.cabc.org.tw/DocGB/docgb2/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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