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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5 10:18:16瀏覽2467|回應5|推薦6 |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對「人」的「選舉罷免」權相關規定訂定「選罷法」規範之。 對「事」的「創制複決」權相關規定訂定「公投法」規範之。 對人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已行之多年,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就不再多加討論。 今天想要討論的是創制與複決,何謂創制?何謂複決? 創制權與複決權都是公民跳過公民多數決選出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直接訴諸民意,要求政府制訂新政策或廢除已存在的舊政策。 創制權: 複決權: 以核四為例。 創制權: 複決權: 至於公民要自行創制新政策或廢除舊政策,應該取得多少合格公民的投票支持始算通過?若就民主政治的合理運作原理,公民要跳過多數決選出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自行創制新政策或廢除舊政策,門檻不應太低,過半合格公民支持算是合理的。但這可以討論,一半?45%?40?35%?10%? 可嘆的是,民國92年制訂公民投票法時,因政黨充滿政治權謀、算計與妥協,才訂出投票率過半,相對多數這種莫明的規定,造成今日只要有人提公投就無法避免讓台灣社會陷入對立與動盪。 試問,當年制訂公投法時,若簡單明瞭,規定不論是創制新政策或複決廢除舊政策,必須取得過半(45%、40%)合格公民投票支持始算通過,今天的核四公投,會有題目應該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公投門檻是否過高的這些不必要的紛爭嗎?最重要的是,不會造成擁核民眾與反核民眾的嚴重對立。 依人性言,任何只要是比票數多寡定勝負的投票行為,都無法避免雙方的對立。憲法賦予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權力,除了選舉權必須採比票數多寡定勝負外,罷免、創制、複決權都不是比票數多寡定勝負,而是要求取得一定比率的民眾投票支持即可,這也是為了避免意見不同的雙方嚴重對立。 現在公投法已因各政黨的政治權謀算計妥協訂定的不甚完美,政黨理應摒棄各種算計、妥協心態,將公投法導回正軌。而在修法導回正軌前,媒體、名嘴與政黨,特別是國民黨則應負起社會責任,教導民眾正確的創制複決觀念,而非為了解決一時的紛爭,便宜行事,鼓勵反對停建核四民眾去投票,好與贊成停建核四進行對決。 怎麼,你們是嫌台灣還不夠亂,還不夠對立嗎?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六節公民投票 (三)複決的公民投票: (四)創制的公民投票: 92年9月23日台聯黨團與蔡同榮所提的公投門檻版本 92年10月24日民進黨團柯建銘陳其邁所提的公投門檻版本 92年11月7日扁政府行政院所提的公投門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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