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7349871
民進黨與反核人士要複決廢除核四猶如選民要罷免公職人員一樣。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規定,要成功罷免一個公職人員,投票人數都必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使得通過。
而核四之存廢攸關國家經濟民生的重大建設,民進黨徒與反核人士竟認為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規定投票人數需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需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的門檻太高。
難道民進黨徒與反核人士認為一個攸關國家經濟民生的重大建設還遠不如一個公職人員重要?
再請問民進黨,若人民要罷免民進黨的公職人員,罷免主文應該是「是否贊成XXX去職」?還是「是否贊成XXX留任」?
且,核四是屬於中央的國家重大政策,非屬地方自治事項之重大政策,依公民投票法第 2 條之規定,核四是否停建亦屬全國性公民投票。
另,被連署罷免的公職人員在進行罷免投票期間,也未停職停薪,核四在是否停建的公投期間,理應續建才合情理法。
對人的罷免與對事的複決相關法規如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選舉權:
就是人民透過投票的方式,選出心目的人選來擔任官吏或議員的權利。
罷免權:
是對於不良的官吏或議員,在其任期屆滿前,人民可經由投票,提前終止其任期而予去職之權利。
創制權:
是公民得以一定人數之簽署,提出法案,要求立法機關修改,或經由投票直接制定法律的權利。
複決權:
是公民對憲法修正案,或立法機關所決議的一般法律案,有以投票決定是否反對該修正案或法案的權利。
選舉與罷免的行使,可控制官吏或議員的去留,故是對「人」的。
創制與複決的合用,可控制法律的制定,故可說是對「事」的。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http://120.126.122.251/ntpu_dep/user_file/001250.pdf
第六節公民投票
(三)複決的公民投票:
瑞士和美國某些個州規定,如果人民對於議會通過的法案不滿,可以要求舉行公民投票來複決,只要連署人達到一定人數,政府就必須舉行公民投票。如果有半數以上的選民反對這項法案,這項法案即告無效。
(四)創制的公民投票:
除了複決之外,某些國家人民也享有創制的權力。人民只須獲得一定人數的連署和過半數選民的贊成,就可以讓政府採納他們所制定的法案。
德國廢核後…1成家庭用不起電
http://news.cts.com.tw/udn/international/201206/201206091022053.html
寒流入侵!歐洲389人死亡 德國被逼重啟核電廠
http://www.nownews.com/2012/02/09/11490-2783408.htm
安倍晉三:不延續零核電政策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212290052-1.aspx
安倍晉三 有意興建新型核電廠
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land/11050501/112013020100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