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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15:21:43瀏覽1910|回應5|推薦38 | |
林克穎是英國人,中華民國法務部幹嘛千里迢迢的到英國去「引渡」他?因為林克穎在台灣「涉嫌」駕車撞死一位中華民國籍的年青人。 如果台灣人涉嫌欺詐大陸人,台灣堅持有審判此案的主權,那麼當時林克穎要求在英國,由英國法庭審判「車禍案」,台灣為甚麼堅持反對? 假設林克穎當年潛逃到瑞士,而不是回自己的國家英國,你認為瑞士應該把林克穎送回英國審判?還是應該接受中華民國的要求,將林克穎引渡回台灣? 林克穎必需回台灣接受審判;台灣詐欺犯必需在大陸受審;那些不知厲害,在新加坡惹事被判「鞭刑」的屁孩,他們的國家沒有「主權」以更文明的方式審判懲罰他們,他們全都乖乖的接受「鞭刑」;事情就是這麼簡單。 這跟92共識無關,跟國家主權更是完全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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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