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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您的權益——器官捐贈應注意自我保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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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您的權益——

器官捐贈應注意自我保護(上)

楔子:

西元二○○一年某報報導:國內每年有數名死刑犯在行刑前,簽下器官捐贈同意卡,捐出堪用器官遺愛他人,但是□□□學會□□□(姑隱其名)今天在一項器官捐贈的座談會中嚴詞說,他說,槍決後腦部中彈的死刑犯根本還沒死,死刑犯的腦幹完好無缺,即使不用呼吸器也能自行吸,只能算是一個腦部中槍的重傷患,根本不符合嚴格的腦死判定標準,嚴重違反醫學倫理,「在未完全腦死的人身上動刀,那種痛,絕非外人所能想像!

對於決定捐贈器官的善心人士,我們很讚歎您所發的大善心,在此提供一些應知的意見供您參考:(下文摘自正覺電子報33期第3845頁:) 

首先我們來談器官捐贈,然後來說您承諾捐贈器官以後,應如何自我保護的注意事項。證嚴法師在《生死皆自在》第三一八頁~三一九頁云:

【人往生後,六識已不起作用,只存第七、八意識。假如捐贈大體或器官是出於亡各自願,那麼為了醫學上的需要而為亡者身軀做處理時,亡者的意識不會覺得難過,肉體上也不會感到痛苦。甚至處理的人也可以一邊這麼說:「你的肝可以救人、你的胃也可以救人……」讓亡者的意識更增歡喜。

假若捐贈大體或器官不是出於自願,那麼處理過程中,他多少會有所掙扎,因為人最執著的就是自己的身體,哪怕是死了之後,還是同樣的執著。當然願力會提昇意識,自願捐贈大體或器官的人,在往生之後,就會因為自己的願望圓滿而心生歡喜。】

正光辨正當吾人剛斷氣,呼吸心跳停止的時候,今生的記憶將轉至第八識中,導致業鏡現前,如同電影片播放一樣,由上而下一格一格快速的出現。每一格所造之業,或善業、 或惡業、或淨業、或不淨業,都能清楚了知,接著就進入死亡的階位唯識學中稱為正死位),這時第八識開始捨身;而第八識捨身有五種差別,如後所述;其中第四種:若是造諸惡業罪不及地獄業者之死亡,在死前及正死位方有四大分離種種痛苦發生。一般而言,這些造諸惡業罪不及地獄者,在剛死亡沒多久(約三~四小時以內),意識仍然存在,於息脈已斷三~四小時之後才會斷滅。又因為亡者生前曾簽署器官捐贈卡,同意於死後捐贈器官,因此醫生通常於器官捐贈者死後就會儘快進行器官移植手術,以免因為器官捐贈者死後時間太久,導致器官敗壞而無法移植,所以器官移植手術通常在器官捐贈者死後二十分鐘內就開始進行了。也就是說,在器官捐贈者的意識尚未完全斷滅前就開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由於器官捐贈者初死時意識覺知心尚未斷滅,醫師也未使用任何麻醉劑就動刀,此時猶如生人在未使用麻醉劑的狀況下動刀一樣,是非常痛苦的;但是他卻無法表示出任何感受痛苦的意思,惟其中所受的痛苦卻是常人難以想像的。那時亡者將會心生怨恨,痛恨自己 被騙了,以為捐贈器官時真的可以很歡喜而沒有任何痛苦!試想當我們下小心被針刺了一下,尚且呼天搶地,更何況器官捐贈者在無任何麻醉之情況下,在身上動刀 割除各種器官,其劇痛難耐可想而知;因劇痛難耐的緣故,生起大瞋,可能就會下墮三惡道中。由於器官捐贈是捨內財的大善行,理應往生善趣才是,其結果卻因為 被不實之言矇騙而生瞋怨、下墮三惡道中,豈不冤枉哉 

有人會問:「憑什麼道理,因為器官捐贈之大善行,卻導致死後墮三惡道中?」在回答之前,先看看證嚴法師怎麼說。證嚴法師在《清淨的智慧》第五十九頁云:

【〔有人問:〕「佛教教人往生後,需要二十四小時助念不可移動。而如果發願死後將軀體捐出,是否不得往主善處?」

〔證嚴法師答:〕「死後將軀體捐出,乃生命的延續。佛陀曾言:『頭目腦髓悉施人』,絕對沒有一個救人的人還下墮地獄的,今日的科學證明了二千多年前,佛陀的正知正覺。」】

此中分三點說明。第一點、說明頭目腦髓悉施人的真正涵意。第二點、說明剛死的時候,第八識漸漸捨身的原理。第三點、舉醫學真實例子來說明,證明在剛死的人身上動刀非常劇痛的原因。

第一點,證嚴法師舉:「佛陀曾言:『頭目腦髓悉施人』,絕對沒有一個救人的人還下墮地獄的。」來證明自己說法是對的,她卻不知道自己是斷章取義而違背 佛的開示,何以故? 佛在《大寶積經》卷九十如是開示:

【在家菩薩住於慈愍不惱害心應修二施,何者為二?一者法拖、二者財施。出家菩薩應修四施,何等為四?一者筆施、二者墨施、三者經本施、四者說法施。無生法忍菩薩應住三施,何等為三?所謂王位布施、妻子布施、頭目支分悉皆布施,如是施者名為大施,名極妙施。】(CBETA,T11,no,310,p.515,c2-8)

經中已明言:唯有無生法忍菩薩(正光案:指初地滿心以上的菩薩,不論出家菩薩或在家菩薩)可以作頭目支分的布施,而這種布施, 佛說為大施、極妙施,不是無生法忍菩薩以下之出家菩薩或在家菩薩所能作得到的。又 佛開示在家菩薩財施有二種,分為外財(指財物等布施)內財布施(尤指為護持正法而犧牲身命,如《大涅槃經》卷三所說,有德國王護持覺德比丘正法,與破戒諸惡比丘戰鬥,身被刀劍箭槊等,體無完膚,死後住生阿閦佛國作聲聞第一弟子)在家菩薩應以外財布施為主,護持出家菩薩弘揚正法,必要時,得以犧牲身命內財而使 佛的正法能夠延續下去。由上可知,頭目腦髓悉施之布施,是初地滿心開始的菩薩為了成就佛道所做的內財布施,並非是未入地的出家、在家菩薩或凡夫所能做的布施;而在家菩薩應以外財布施為主必要時才以身命來護持正法從這段經文的真意,反觀證嚴法師的說法,完全不如法,反而誤導眾生做器官捐贈,害他們在不知實情的狀況下,因一時善念反而下墮三惡道。假使她想勸導眾生施捨器官,應該要有保護布施器官者的措施,然後才可以大力勸導。

第二點,《瑜伽師地論》卷一云:

【又將終時,作惡業者,識於所依〔指色身〕,從上分捨,即從上分,冷觸隨起,如此漸捨,乃至心處。造善業者,識於所依,從下分捨,即從下分,冷觸隨起,如此漸捨,乃至心處。當知後識,唯心處捨,從此冷觸,遍滿所依。CBETAT30no.1579,p.282,a7-2)

 

經文已明白告訴我們:除造大惡業及生無色界天者除外,一般而言,第八識是漸漸捨身的,非一時頓捨;隨其捨身之處,冷觸便起。既然息脈斷後,依此世為善或作惡會在身上有冷觸開始現起而漸漸擴散到全身,就表示意識覺知心仍然在領受觸覺,尚未完全斷滅,所以才知道冷觸;一直到三~四小時左右,意識斷滅了,乃至第八識完全捨身完畢,冷觸才遍滿整個身體,名為死透。從這裡就可以告訴我們三件事實:一者,息脈斷了、進入臨死位時,意識仍然有覺知與分別,非無覺知與分別,因此在未做任何麻醉保護措施之下,隨即在器官捐贈者身上動刀,亡者必定劇痛難耐;因為難耐的關係,必生大瞋、大恨而導致隨念受報,下墮三惡道;因為此時的意識覺知心惡念極重,念既極重,則必隨念受報。

二者在亡者意識覺知心仍在的時候,為其往生助念才有用處,因為可以在大眾助念之下,使亡者對 阿彌陀佛產生信心,因專心攝念的緣故而樂於往生。如果意識已經滅了,這時為其助念,因亡者已無意識了知,不能攝心念佛,助益不大。而且,慈濟的信眾若隨證嚴法師信受印順邪見不信有極樂世界、 阿彌陀佛,他們的助念也就沒有意義了

三者,西元二○○一年某報報導:

【國內每年有數名死刑犯在行刑前,簽下器官捐贈同意卡,捐出堪用器官遺愛他人,但是□□□學會□□□(姑隱其名)今天在一項器官捐贈的座談會中嚴詞說,他說,槍決後腦部中彈的死刑犯根本還沒死,死刑犯的腦幹完好無缺,即使不用呼吸器也能自行呼吸,只能算是一個腦部中槍的重傷患,根本不符合嚴格的腦死判定標準,嚴重違反醫學倫理,「在未完全腦死的人身上動刀,那種痛,絕非外人所能想像!」】

從報導當中可以證明,腦部中彈的人,腦幹完好無缺,即使不用呼吸器也能自行呼吸,依唯識正理而言,表示這個人還活著,第八識尚未捨身。既然第八識尚未捨身,而又仍有呼吸,他的意識覺知心仍有可能存在,並未斷滅,因此在意識尚未斷滅之前,於死刑者身上動刀,仍有痛覺,就如上面所說:「那種痛,絕非外人所能想像

綜合上面所說,頭目腦髓悉施人之布施初地滿心以上菩薩所作的布施一般人於死後三~四小時左右,意識仍然存在,仍有知覺,只是在三~四小時以後意識就斷滅了。由於器官捐贈者並不知道在死後三~四小時內,意識尚未完全斷滅,故在沒有任何麻醉的情況下,於器官捐贈者身上動刀,將會造成器官捐贈者極度疼痛,而且那種痛絕對是劇痛,絕非外人所能想像!唯有器官捐贈者自己才知道,可惜器官捐贈者已經無法動彈,已經無法透過身根來表達自己的意思了。因為劇痛難耐的結果,必定生起大瞋大怨,導致器官捐贈者墮落三惡道中。試想:生前一念之善行,卻導致死後墮三惡道中。如此果報,何其冤枉哉!然此中道理,唯有透過 佛菩薩的開示及透過善知識教導以及自己思維整理才能了知,非是不懂佛法的證嚴法師所能知道。由於證嚴法師不懂佛法,不知初死者意識尚存的道理,卻在沒有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大力鼓吹信徒做器官捐贈,並說之為:「絕對沒有一個救人的人還下墮地獄」,其結果,將導致有情器官捐贈之大善行,因劇痛難耐導致生瞋而下墮三惡道,何其冤枉哉

以上所說,係基於經、論的開示以及世間醫學知見如實而說,非為反對而反對;只是想要對捐贈器官的善心人士加以保護。因此正光在此對器官捐贈者提出如下建議,請你()在簽下器官捐贈同意書前,深入思量及做好自我保護之後,才可正式簽署捐贈器官

一者,如果你()本身有四禪八定具足的證量(須符合經典所說的證境才算數,不是依自己的錯解來認定),而且已經斷了我見,正光絕對支持你()做器官捐贈,而且隨喜讚歎言:「真是捨內財的大菩薩啊!」何以故?四禪中息脈俱斷故,捨念清淨故,可以提前捨離色身故,所以不會受彼惡劣境界影響生瞋而下墮三惡道故。不過要進入四禪捨念清淨定中再進一步捨棄色身,這也需要五~十分鐘的時間才能進入及捨身,因此應該避免在這段時間內讓醫生為你做器官捐贈的手術。

二者,如果你()沒有四禪八定的自我捨身功夫,且執意效法捨內財菩薩行,請記得在器官捐贈卡上註明:應於死亡前五至十分鐘,施打麻醉劑作全身麻醉,待麻醉劑發生作用後,方可動刀。何以故?死亡前施打麻醉劑,縱然動刀割除器官,意識已斷滅而無痛覺,因此不會有劇痛難耐、生瞋而下墮三惡道之憾事發生。不過醫生肯不肯在你()死前施打麻醉劑才做器官捐贈手術,這還值得商榷;因為醫生會認為沒有必要,多此一舉;也會因為死亡時間的預測極為困難,而放棄了全身麻醉的保護措施。(怕被指為因施打麻醉劑而導致捐贈者的死亡,得負法律責任。)如果萬一來不及施打全身麻醉的劑量就死亡而進行器官移植的話,正光還是會讚歎你(妳》捨內財的菩薩行:不過話說回來:請您切記,那時千萬不要因為劇痛而生起瞋恨心,要忍受劇痛及保持正念,以保住你的功德而受來世大福報

 

三者,如果你()本身未斷我見又沒有四禪八定的功夫,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是好,又無法保證死前會被施打麻醉針,建議你()還是打消此念頭,以免因無知而生瞋,死後下墮三惡道中。如果你()已經簽下器官捐贈卡,現在註銷還來得及。

四者由於生命無常的緣故,請事先與家人溝通死後之處理方式,避免家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為你()做「死後」器官捐贈「善行」,使你()因為器官割除時產生劇痛難耐生瞋而下墮三惡道中。

五者,雖然未到捨命的時節,但是可以先表示想要捨身,請醫師施打重量的麻醉劑而致死亡(法律問題,此處不談),十分鐘後就可以進行器官捐贈手術了;那時意識滅了,動刀施行捐贈手術時已無痛苦,也可以完成布施內財的大功德以上是捐贈器官的大善人們應該自我保護的地方,也是證嚴法師對於捐贈器官的大善人們,應該加以保護的地方。

 (下文摘自正覺電子報28期第3748頁:)

接下來說明證嚴法師及一般人所認知的「靈魂、神識」,其實只是中陰身,不是意識心,更不是 佛所說的第八識。這裡將分為二種來說明。第一種是瀕臨死亡,但仍未死亡而靈魂出竅的道理,第二種是完成死亡過程而成就中陰身的正理。

    首先談第一種瀕臨死亡,但仍未死亡而靈魂出竅的道理。有些人在死亡邊緣掙扎時,會發生靈魂出竅的現象,因此待意識甦醒之後活過來時,將其靈魂出竅過程的種種體驗加以描述,由他人加以記載,彙總成書,而有種種描述瀕臨死亡經驗的書籍出現,得以流傳後世。而此類所述瀕臨死亡的體驗,並非真正死亡,並非體驗到死亡的境界,因為仍然有意識的存在,得以了知靈魂出竅後的情形;只要意識還存在,就不是真正進入死亡境界,就是還沒有開始死亡的過程,所以靈魂出竅其實是還不曾體驗到死亡過程的。因此當有人瀕臨死亡時,會感覺到自己脫離了肉體,然後看到自己的身體,也看到搶救自己的醫務人員,以及自己到了一個從來沒有去過的地方,看見自己以前從來沒有看過的事情等等。經過一段時間後,瀕臨死亡者甦醒過來,能夠很清楚地描述當時的情形;此種情形,即是一般世俗人所說的靈魂出竅。從這裡已明白說出,瀕臨死亡的人能夠靈魂出竅,以及能夠了知靈魂出竅後的情形,就表示當時意識尚未斷滅,意識仍然是醒覺的,只是不在身體中運作而已;如果意識已斷,又如何能見到自己靈魂出竅,以及自己靈魂出竅後所發生的種種情形?既然能夠在清醒過來以後,將瀕臨死亡體驗的過程一五一十詳細說出,得以記載下來,廣為人知,當然不會是死亡過程的經歷。所以「瀕臨死亡經驗是由一個仍具有意識而尚未進入第八識開始捨身的死亡過程之人所說出來的」,而這一點,科學家也證實確實無誤。

    為何會有這種靈魂出竅現象發生呢?簡單說明如下:第一點,表示此人過去世曾修得天眼通神足通,於瀕臨死亡時,因緣成熟而有世俗人所謂靈魂出竅的現象出現,何以故?因為天眼通或是神足通,不論是報得(過去世曾修得神通而在此世特定狀況下突然出現)或修得(今世才修神通加行而獲得神通)都是與意識相應的如果沒有意識的運作,就無法使天眼通或神足通顯現,因此,唯有在意識清醒之下,天眼通或神足通才能顯現出來,所以神通是與意識相應的,神通需要意識的運作才能顯現如果意識不存在,神通是無法顯現的。而瀕臨死亡的人意識並未斷滅,仍然有意識的覺知作用,故於瀕臨死亡及其他因緣成熟的時候,將天眼通或神足通顯現出來,只是他自己不知道這是神通罷了;然後才能在醒來之後,將其瀕臨死亡的種種過程詳細說出來,讓大眾了知或作為科學家研究之用。第二點,表示這個人於瀕臨死亡的時候,為自己心眼所見,見到自己靈魂出竅,乃至經歷某些自己未曾經歷的境界。既然為心眼所見,亦即是透過意識看見自己瀕臨死亡的情形,表示當時自己的意識仍未斷滅,仍然清醒著,所以能於瀕臨死亡的過程中清楚了知,並於醒來之後,解說瀕臨死亡過程中種種內容,為科學家或醫學家研究之用。所以瀕臨死亡的過程,其實只是休克狀態下的體驗,而不是 真正死亡過程的體驗。

(未完,請繼續閱讀《確保您的權益——器官捐贈應注意自我保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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