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 絕對多數總統制 ! ---拒絕藍綠綁架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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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紫气东来兄 能够再谈谈细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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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權責相符、絕對多數的總統 ---絕對多數總統制 !
紫气东来兄 有所不知:
正因為國民兩黨 故意不立法"絕對多數總統制" ,第三黨才無法真正參加總統選舉 ...所以只能永遠藍綠對立! 這就是臺灣人民的悲哀!
如果有絕對多數總統制 任何賢能者都可參選,因為有第二輪投票機會 ...就有可能當選!
因為第一輪有可能為有權勢政黨,利用自己媒體製造假民調 故意誤導民眾投票,以致棄保錯誤 投錯票。 若有第二輪投票機會 ...就有可以修正 真正選出賢能者!
臺灣若早有"絕對多數總統制" ......2000年的總統就是宋先生當選 而非陳水扁當選!
"絕對多數總統制" 對臺灣總統選舉之重要,可見一般!
但自私的藍綠兩黨立法委員 為自己的政黨利益,卻寧願犧牲臺灣的民主政治制度 故意不去立法"絕對多數總統制"。 不管你如何呼籲 都充耳不聞 ...
令人氣結的是 一般老百姓也麻木不仁 ...任由藍綠綁架選舉。 讓臺灣的總統選舉 成了爛蘋果非得選的假民主選舉。
且看:
建立權責相符、絕對多數的總統 ---絕對多數總統制 !
....原來國民黨是一個"言行不一"的專制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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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ttp://unity111.myweb.hinet.net/1126news/cc/1119-2.htm
建立權責相符、絕對多數的總統 ——新憲十大原則系列之二 本報社論 |
國 民 黨 連 戰 主 席 提 出 的 新 憲 十 大 原 則 中 , 有 關 總 統 權 力 規 範 的 有 三 項 , 亦 即 : ( 一 ) 建 立 權 責 相 符 的 總 統 ; ( 二 ) 總 統 要 以 絕 對 多 數 方 式 選 出 ; ( 三 ) 無 論 是 總 統 制 、 內 閣 制 、 雙 重 首 長 制 或 三 權 分 立 , 只 要 有 共 識 , 政 黨 可 以 協 商 。 換 言 之 , 泛 藍 陣 營 並 不 堅 持 採 取 總 統 制 、 議 會 內 閣 制 、 雙 首 長 制 ( 或 稱 半 總 統 制 ) , 或 其 他 的 政 治 制 度 ; 但 是 總 統 卻 必 須 由 「 絕 對 多 數 」 方 式 產 生 , 擁 有 過 半 數 投 票 選 民 之 支 持 , 而 且 必 須 符 合 「 權 責 相 符 」 的 原 則 , 絕 不 可 以 再 延 續 當 前 「 有 權 者 無 責 , 有 責 者 無 權 」 的 混 亂 現 象 。 為 什 麼 總 統 必 須 由 「 絕 對 多 數 」 方 式 產 生 呢 ? 統 治 的 「 正 當 性 」 是 最 主 要 的 考 量 , 除 符 合 國 際 新 趨 勢 外 , 也 是 大 多 數 穩 定 民 主 國 家 所 採 取 的 制 度 , 而 且 正 可 矯 治 當 前 臺 灣 的 弊 端 與 亂 象 。 以 美 國 為 例 , 美 國 總 統 雖 係 由 「 選 舉 人 團 」 ( electoral college) 以 間 接 選 舉 方 式 產 生 , 但 在 憲 政 規 範 與 兩 黨 制 的 運 作 下 , 美 國 總 統 係 由 「 絕 對 多 數 」 方 式 產 生 。 至 於 採 取 「 雙 首 長 制 」 的 法 國 , 則 規 定 總 統 必 須 獲 得 「 絕 對 多 數 」 投 票 選 民 的 支 持 , 才 能 當 選 。 如 果 在 第 一 輪 投 票 時 沒 有 任 何 一 位 總 統 候 選 人 得 到 過 半 數 選 民 的 支 持 , 則 應 由 得 票 最 高 的 前 兩 位 候 選 人 , 在 兩 周 之 後 進 行 第 二 輪 選 舉 , 進 行 對 決 。 由 於 此 時 只 剩 下 兩 位 候 選 人 , 得 勝 者 之 選 票 必 然 超 過 有 效 選 票 之 半 , 因 此 係 以 「 絕 對 多 數 」 當 選 。 此 一 制 度 設 計 , 目 前 已 為 絕 大 多 數 採 取 「 雙 首 長 制 」 或 「 半 總 統 制 」 之 國 家 所 採 納 , 已 成 為 國 際 間 憲 政 民 主 大 勢 之 所 趨 , 亦 應 為 我 國 未 來 憲 政 改 革 之 借 鑑 。 以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為 例 , 陳 水 扁 先 生 以 不 足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 相 對 多 數 」 的 選 民 支 持 而 僥 倖 當 選 , 成 為 名 副 其 實 的 「 少 數 總 統 」 , 再 加 上 民 進 黨 及 泛 綠 軍 政 黨 在 立 法 院 中 之 總 席 次 不 滿 百 分 之 五 十 , 使 得 行 政 院 之 組 閣 亦 成 為 「 少 數 政 府 」 。 這 種 「 少 數 總 統 」 加 上 「 少 數 政 府 」 的 「 雙 重 少 數 」 ( double minority) 現 象 , 實 為 各 國 間 所 罕 見 , 亦 為 當 前 臺 灣 政 局 不 安 、 執 政 失 敗 的 主 要 關 鍵 所 在 。 但 是 , 身 居 「 少 數 總 統 」 的 陳 水 扁 先 生 , 三 年 多 來 領 導 著 民 進 黨 的 「 少 數 政 府 」 , 卻 想 「 全 盤 通 吃 」 、 「 照 單 全 收 」 , 完 全 不 顧 國 會 中 「 朝 小 野 大 」 的 現 實 , 且 不 斷 以 硬 幹 、 硬 拗 的 方 式 , 置 民 意 監 督 與 民 主 制 衡 於 不 顧 ; 結 果 造 成 了 政 府 無 能 、 預 算 虛 耗 、 社 會 不 安 、 國 家 動 盪 。 這 種 不 尊 重 國 會 、 不 重 視 民 意 、 不 尊 重 民 主 、 不 疼 惜 國 家 的 荒 誕 行 徑 , 正 是 近 四 年 來 國 家 一 切 亂 源 之 所 在 。 而 正 本 清 源 之 道 , 只 有 順 應 國 際 民 主 發 展 的 新 潮 流 , 建 立 「 絕 對 多 數 」 的 總 統 選 舉 制 度 , 產 生 具 備 「 絕 對 多 數 」 民 意 支 持 的 總 統 。 這 才 是 奠 定 憲 政 民 主 與 優 質 政 府 的 基 石 , 也 才 是 落 實 「 權 責 相 符 」 與 「 民 主 制 衡 」 的 關 鍵 所 在 。 進 一 步 , 總 統 若 係 實 際 政 策 的 決 策 者 , 即 應 由 總 統 對 政 策 之 成 敗 負 責 , 面 對 國 會 之 監 督 與 挑 戰 , 並 向 選 民 負 起 應 有 之 責 任 。 首 先 , 若 係 採 取 「 總 統 制 」 , 總 統 即 應 到 國 會 中 報 告 , 提 出 國 情 咨 文 , 接 受 民 意 之 監 督 。 其 次 , 若 係 採 取 「 議 會 內 閣 制 」 , 則 總 統 必 須 提 名 國 會 中 多 數 黨 ( 或 多 數 聯 盟 ) 之 領 袖 , 經 國 會 中 絕 對 多 數 議 席 之 同 意 , 出 任 閣 揆 ( 或 行 政 院 長 ) , 由 閣 揆 向 國 會 ( 行 政 院 ) 負 責 。 再 者 , 若 係 採 取 「 雙 首 長 制 」 或 「 半 總 統 制 」 , 則 總 統 仍 應 尊 重 國 會 多 數 的 現 實 , 提 名 或 任 命 多 數 黨 支 持 的 人 選 出 任 閣 揆 , 並 依 據 憲 法 規 定 , 由 總 統 與 閣 揆 分 別 負 起 應 負 之 政 治 責 任 。 總 之 , 無 論 是 採 取 那 一 種 政 府 體 制 , 總 統 均 應 依 照 「 權 責 相 符 」 之 原 則 , 依 據 憲 法 規 範 與 朝 野 消 長 之 現 實 , 負 起 應 盡 之 責 任 。 在 當 前 扁 政 府 統 治 之 下 , 「 總 統 有 權 而 無 責 」 、 「 行 政 院 長 有 責 而 無 權 」 的 詭 異 、 失 衡 現 象 , 則 應 力 予 矯 治 , 並 謀 憲 改 正 途 之 補 救 。 這 才 是 奠 定 憲 政 主 義 與 穩 定 民 主 的 關 鍵 , 也 是 泛 藍 陣 營 各 政 黨 在 憲 政 主 張 上 的 嚴 正 宣 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