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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7 01:49:36瀏覽969|回應0|推薦12 | |
選罷法不修 年底選舉北市僅國民黨能派監察員 ---請問這不是假選舉 什麼才是假選舉? 誰說馬英九無能呢 有這萬能選罷法 神奇的數字 689? 神奇的數字 689? 且看 上次2012總統大選 選舉中選會 放任各投票所完全無監票員 民主被蹂躪成這種程度 全國上下卻禁聲 無人敢檢討 這難道不是民主之喪鐘 中華民國亡國之兆嗎
選出這樣的總統 一人得利 萬民皆傷 神奇的數字 689? -------------------------------------------------- 選罷法不修 年底選舉北市僅國民黨能派監察員2014-08-15 22:28
〔本報訊〕由於選罷法規定,無黨籍的候選人不能夠派監察員,但是現在因為台北市民進黨沒有派出市長候選人,竟然也不能派出監察員? 根據選罷法58條規定,投票所和開票所必須設置主任監察員1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而為了公正,會請當地公教人員擔任。 但是根據選罷法59條之1條規定,立委、直轄市和縣市長選舉,只有推薦候選人,最近一次立委選舉得票率過半的政黨可以推薦監察員。此外根據選罷法59之3條規定,立委、直轄市和縣市長選舉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1款規定推薦。 雖然法令有規定不得由同一政黨推薦,但沒說不能全屬同一政黨,且不足的監察員是由選舉委員會從3個管道分派,如地方公正人士、機關團體和學校人員,以及大專院校成年學生,可能會出現監察員皆為同黨人士的情況。 意味著年底的9合1選舉,假設最後登記參選的人選沒有變化的話,台北市將只有國民黨能夠派出監察員,就算其他政黨有推市議員候選人人選,也無法推出監票員,因為年底為合併選舉,如果民進黨沒有提名市長,市議員選舉也不能推派監察員,可能會變成台北市只有國民黨能夠派出監察員的情況。 選罷法第58和59條全文第 58 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第 59 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 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相關連結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友號召反對不合理的監票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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