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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會計小姐問:公司99年有向國內同業調度資金,並支付利息,是否須辦理扣繳申報?
2011/09/16 13:20:57瀏覽309|回應0|推薦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屬銀行業之營業收入,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免予扣繳;惟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但應依利息所得之扣繳率10%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
A公司應於給付利息時,預扣10%的利息所得扣繳稅額,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屬之國稅局申報。
本局進一步說明,債務人若未能按期清償每月應付利息,經商得債權人同意改換借據,而將此項應付利息再行滾入為原本者,該項利息,再滾入為本金時已構成給付之事實,扣繳義務人即應按其數額依法扣繳稅款。【#443】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玟君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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