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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將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非屬故意情形,適度減輕其裁罰倍數
2012/09/17 10:35:23瀏覽45|回應0|推薦0
財政部表示,因應輿情反映意見及疏減訟源,今(12)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部分,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之處罰案件,如無故意違反扣繳義務情形,裁罰倍數將可由現行視扣繳義務人有無於限期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按法定裁處最高倍數1倍及3倍罰鍰,分別減輕為0.8倍及2.5倍。
  財政部説明,本次修正係將違反扣繳義務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案件,視扣繳義務人有無「故意」違反扣繳義務情形,酌定其罰度。重點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者,因違章情節較輕微,適度調降裁罰倍數:
(一)扣繳義務人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其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裁罰倍數由現行1倍減輕為0.8倍。
(二)扣繳義務人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且稅款超過20萬元者,裁罰倍數由現行3倍減輕為2.5倍。
二、扣繳義務人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屬「故意」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不論其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金額多寡,均裁處法定最高倍數1倍(已於限期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及3倍(未依限期內補繳稅款)之罰鍰,以收遏止「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之警惕作用。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依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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