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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6 13:13:53瀏覽306|回應0|推薦0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免予扣繳,惟企業間資金調度所給付之利息,給付對象為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目規定,應按給付額扣取10%扣繳稅款。 該局查獲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並依約支付利息,甲公司95年間給付乙公司利息300萬元,因乙公司誤認此利息屬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之銷售勞務範圍,故開立統一發票給甲公司作為記帳憑證,甲公司將該不得扣抵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罰外,亦因給付上開利息未按給付額扣取10%應扣繳稅款30萬元,按應扣未扣稅款處一倍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諳稅法規定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 莊股長;電話:02-2895-1515 分機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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