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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買賣報稅 教你4招算式
2010/05/14 12:23:45瀏覽1037|回應0|推薦0
  • 2010-05-14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北市國稅局13日表示,國人投資黃金有多種管道,其中,黃金存摺可選對自己最利的方式報稅外,透過銀樓買進實體黃金,則需採賣價乘以純益率6%,作為計算標準,納稅人在計算時,須特別注意過去3年度內,有否曾申報過虧損,若有虧損則可抵減今年所得。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因許多納稅人對如何申報黃金買賣有疑惑,因此整理黃金買賣的4個報稅計算模式:

     (1)黃金存摺、黃金撲滿:損益計算以出售時成交價減取得成本,有關黃金出售的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比如買進3筆、賣出1筆,將最早買進第1筆作為成本,賣出價減去成本,即為獲利或者虧損。

     或者是加權平均法,將所有買進金額加計後除上單位數,即為買進成本即為A,賣出總價除以單位數即為B,賣出總單位數即為C,(B-A)×C=獲利或者虧損。

     或者是採用移動平均法,該法考慮時間因素,可把買進成本中,找出最接近賣價者,優先認列為成本,計算出獲利或者虧損。

     上述三種計算方法,如有所得,屬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2)實體黃金,包括金飾條塊等:個人收藏的金飾等實體黃金交易所得,由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交所得人,以賣價乘以純益率6%,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3)黃金基金:國內投資市場中黃金基金多為海外商品,投資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透過海外黃金基金交易產生的所得,屬於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100萬元,自99年起(明年5月才需申報),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來計算。

     (4)黃金期貨: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僅課徵期貨交易稅,但投資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的所得,如超過100萬元,自99年起(明年5月才需申報)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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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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