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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校慶及社區藝文活動之需
2010/03/24 12:58:59瀏覽188|回應0|推薦0

臺北縣立安康高級中學第4屆「校慶師生美展」
實施辦法

一、目  的:

(一) 配合校慶活動展示學生學習成果。

(二) 透過作品展示、互相觀摩,以達切磋、激勵之目的。

(三) 培養校內師生對藝術之愛好。

二、主辦單位:學務處

三、展出時間:每年校慶前一週起,為期兩週。

四、展出地點:本校圖書館及學生自習室。

五、展覽辦法:

(一)參加對象:1.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平日之創作。

                2. 本校該年度參加北縣、全國學生美展獲獎作品。

(二)送件時間:每年由學務處配合行事曆於展覽前兩個月公佈收件時間。

           本屆自即日起收件,至99226截止收件,收件地點:學務處訓育組

  (三)作品類別、規格及件數:

       1. 類別:水墨、書法、西畫、版畫、平面設計、漫畫、攝影、雕塑……等。【學生組:詳參附件,教職員組:不限

2. 規格:西畫、版畫、平面設計作品最大以全開尺寸為限;水墨及書法作品最大以3×6尺為限;漫畫、攝影作品以四開為限,雕塑作品以不影響本校可供陳列展出空間之尺寸為宜。

3. 件數:每人每類限送一件作品,參加類組不限。

(四)評    審:

1. 學生作品由校內美術老師組成評審委員會,評選出各類入圍者,若作品未達水準,得不予展出。

2. 入圍件數由各年度評審視參與甄選之作品數量及水準討論決定之。

3. 本校該年度參加北縣、全國學生美展獲獎作品及教職員工作品可直接參展,無需參與評審。

五、獎  勵:

  1. 學生部份:參與並獲入圍之學生,每件作品給予嘉獎乙次之獎勵,最多以一小功為限。

   優秀作品並得代表本校參加翌年臺北縣及全國學生美展。

2. 教職員工部份:

凡提供作品者均可參與展出

六、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七、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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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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