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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極端必要......不必強行羈押... 推......不必強行羈押 仍能達到法治正義
2008/12/17 10:14:27瀏覽248|回應0|推薦0

不必強行羈押 仍能達到法治正義



  • 2008-12-17
  • 中國時報
  • 【中時社論】


     連日以來,周占春等三位法官所做成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受到了不少的質疑與批評。很多人以為,如果不是陳水扁,不會得到如此特殊的待遇;無保釋放,是司法向特權低頭。類似的責難,或許不是毫無道理。但陳水扁的無保釋放背後,有著不容忽略的基本原則,必須有所堅持;不能因為碰到了陳水扁,就放棄原則。


     仔細閱讀特偵組起訴書的人,應已得到被告們證據確鑿、罪無可逭的印象。從綠營人士的普遍反應,已可看出一些跡象。然而,台灣畢竟要成為一個不折不扣的法治國家
檢方提出了國人皆曰可為有為的證據,我們還需不需要一場認真的司法審判?對於看來證據確鑿重罪難逃的被告,是否就當然應該押起來受審,放棄無罪推定的原
則,鬆懈非經審判不予處罰的堅持?如果答案是該堅守原則,就應對司法有些耐心,被告應受到的處罰,審判有罪確定之後,跑也跑不掉,不必以審前羈押、折抵刑
期的方式,提前施以處罰。


     陳水扁遭到釋放之後,嚴以責人,寬以待己,不知反省、不識羞恥的態度,很容易予人法院不該放人的感覺。也有人擔心,他又可享受前簇後擁、
四下遊行的禮遇,會讓待查的案件難以為繼,甚至會使得證人翻供而逍遙法外。但我們不會以為,如果不將一些被告羈押起來,檢方就無法憑著科學能力辦案,就不
成功
將被告定罪。特偵組認為仍有羈押陳水扁的理由,要提起抗告,本可依法試圖說服法院,再施鐵腕。但無論如何,檢方並不至於承認,若不羈押陳水扁,只憑檢方客
觀的蒐證與追訴努力,就不可能將他繩之以法;制度上的安排,也絕不是不受羈押的被告就不會有罪;有罪的被告,就一定要審前施以羈押。總不能說陳水扁有如毒
蛇猛獸,只要放在外頭,傾司法之力也將拿他無可奈何。


     檢方起訴陳水扁,法院無保釋放,是全世界都在看的事。司法採取高的人權標準辦案,根據足夠的證據,不必羈押被告,紮紮實實、漂漂亮亮地定罪,再施以應得的處罰,證明台灣的司法不必依賴不符人權要求的方法,也能得到法治正義。法院不能討執政者歡心,不能畏懼政黨或是政治人物的威脅,才能憑藉獨立的精神交付正義的裁判,在世人面前成就超脫於政治影響之外的司法令譽。


     台北
方法院無保開釋陳水扁的裁判,已對於重罪羈押的法律規定採取了前所未見的解釋。法院要求不能只以被訴的罪名屬於重罪即當然應該羈押,還要看被告是否有逃亡
或串供之虞。這樣的觀念,與一般習知的法律見解不同,但卻足以挽救重罪羈押規定被評價為違憲。如果法院不能發展出合適的審查標準,而是凡是重罪被告都一概
羈押,台灣的刑事訴訟就不能脫離否定無罪推定、侵犯人權的汙名。


     台北
院認為陳水扁在眾目睽睽之下不至於逃亡,或許令人不平,不可否認的是,陳水扁從案發迄今,確實還沒有事證顯示他具有逃亡的跡象。檢方原來聲請的事由,也不
是虞他逃亡,更未提出逃亡的證據,現在不能因為社會觀感不佳,就以逃亡之虞為名將他羈押。既然不虞逃亡,具保亦成多餘。


     台北地方法院在千目所視、千夫所指的案件中採取高的人權標準辦案,不必抱怨是因特權影響所致,而應要求法院自此之後都使用相同的標準,及
於所有升斗小民的一般案件之中,對於被告一視同仁,我們沒有理由擔心,司法若用合乎憲法人權標準的要求辦案,就會失去打擊犯罪、獲取正義的能力。何不就讓
陳水扁此案樹立高尺度的司法標竿。


     一經檢方指控有罪就抓起來的時代過去了。審前羈押必須合乎嚴格的人權標準、法定的理由。馬總統在最近的談話中,也表達贊成的態度,如果追訴陳水扁也可禁得起最嚴格的人權標準檢驗,那將是台灣司法的光彩,我們願做如此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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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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