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本新聞原刊──【1990-07-01/聯合報】
昨天,國是會議的議場內,終於又有人提出了「台灣地位未定論」,這個披上國際法「法律」外衣的政治問題,在討論到台灣前途,特別是「統、獨」之間的爭議時,一再被引用作為理論依據,是其來有自。
海外異議學人彭明敏教授,在其民國七十七年出版,書名為「自由的滋味」回憶錄中,曾經對他在民國四十九年,參加一項在日本東京舉行的哈佛大學國際問題研究
會上,就台灣地位問題發言內容,作了以下敘述:『在會議中我曾發言,發展一個政治思路。這是我第一次公開指出台灣的法律地位並未確定,而建議台灣住民對於
自己前途應該有發言權。我的措詞雖然小心謹慎,但含義是明顯的。』
然而,根據當年的新聞資料,彭教授在該次會議中的發言原文大致上應為:「關於領土的割讓,除了條約的具體約束以外,國際法上,另外還有一種即為占領的原則
(Principle of
subjection),依國際習慣國際法,實際有效的占領,即為構成法權,所謂占領有效,應在其領土上,行使排他性之權力,在占領土地之內,成立機構,
使其足以執行法律,所以關於台澎的地位,雖然在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歸屬中國。但在有效占領的原則上,日本自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宣布接
受七月廿六日波茨坦宣言及開羅宣言中之規定,無條件投降。台澎應交還中華民國,我國並於同年十二月廿五日,接受台灣日軍之投降,日本於是日完全退出台澎,
交由我國政府管制。我政府即成立機構,旋即依一般省區組織,成立台灣省政府,成為中國的行省之一。自玆以來,已歷十五年之有效占領,行使主權,世界上亦從
無任何國家表示異議。台灣澎湖的地位,自然早經確定。沒有異議。」從彭明敏對台灣地位問題的先後不同解釋,由地位已定到地位未定,期間國際法理論並未發生
重大改變,中華民國政府實際占領並有效統治台澎的事實也無更動,唯一的變化只有彭教授主觀上的政治立場,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國際法的原則實際上並非是最高
的原則,詮釋者的政治判斷與政治角色,才是決定台灣政治地位的關鍵。
上述的推論,其實並沒有批評彭明敏教授或任何人的意見,因為諸如台灣地位爭議的這類問題,只是國際現實政治中一次又一次的歷史翻版而已。從一八一五年,拿
破崙失敗後,歐洲舉行的維也納「和平會議」,重新劃分歐洲地圖,到一九○○年「柏林會議」對巴爾幹民族國家的決議,在在都證明強權決定國家地位的事實,這
種現象如果搬到非洲各國去看,更是幾乎無一例外。
台灣地位究竟定了沒有?該如何走?恐怕不是今天討論這個問題的核心,關鍵的問題在於,這種外部矛盾的問題,一旦被借題發揮,被當成內部矛盾的依據時,就可
能變成「自掘墳墓」的行為;而真正生活在此間的二千萬人,以及與這兩千萬人息息相關的對岸十一億人,對這個問題想法如何,值得提出此一論點的人士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