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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正」或「認領」的程序.....
2008/11/30 13:17:22瀏覽7396|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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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包括生母「未婚生子」,以及前述「婚生子女否認」的情形)而要讓他(她)和生父發生法律關係(可享受扶養、繼承等法律上之權利),則必
須透過「準正」或「認領」的程序。所謂「準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其生父和生母後來又結婚而言(即所謂「先上車後補票」)。所謂「認領」是指生父承認非婚
生子女是自己親生子女的行為,至於認領的方式不拘,口頭、書面等均可。另外,法律還規定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且所謂撫育,並不限於小孩已經出
生,如在生母懷孕時,生父曾照顧生母,或曾預付小孩扶養費,也算是撫育。如果生父不願認領,而有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的事實,或由生父所作的文書可證
明其為生父等情形,則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用起訴的方式,請求生父強制認領。但必須在非婚生子女成年後「二年內」或生母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子女出生後「七年內」請求。
須注意的是,如果非婚生子女曾經其生父「撫育」,因為依法已視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如果生父後來又否認他(她)的身分,此時,就無須再行請
求認領,而可以「隨時」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加以確認。
由於「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認領子女」等訴訟,必須以生父和子女之間有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此部分目前實務上的作法,多是以檢驗DNA的方式加以確認。
但因檢驗DNA時,需採集血液、唾液等勘驗標的物,如果生父不願配合,法院雖然不得強令為之,但如果法院以裁定命生父提出後,生父仍不願提出時,法院還是
可以審酌情形,以原告所提出的血液、唾液等勘驗標的物送請鑑定,或直接認定小孩與生父有血緣關係,並進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准予其認領的請求。在訴訟
時,原告也可以一併請求生父給付扶養費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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