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老K立委都像徐中雄立委的話....大概會永續執政.....
2008/04/12 13:02:48瀏覽597|回應0|推薦2
保證債務限責 擴及成年繼承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草案,擴大追溯所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都僅負「有限責任」,只須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昨天會議主席吳清池裁示,本案不須經朝野協商,直接提報院會處理。若無意外,本會期即可望完成三讀程序。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在本屆立院重提繼承編施行法修正草案,擴大追溯在今年一月四日新法施行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也可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但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可要求返還。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今年一月才修正公布,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但有關繼承保證債務僅負有限責任部分,並未溯及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被視為「未竟之憾」。


徐中雄表示,法律雖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若過去法律並非正義,修法時就應該溯及適用,才符合社會正義。


很多成年繼承人發現繼承保證債務時,往往已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加上被繼承人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時,都放棄先訴抗辯權,繼承人幾無救濟管道,因此有必要修正「不義之法」,讓民法繼承編修正前已發生繼承保證債務事件的當事人,有重生的機會。


不過,對這項修法,司法院及行政院金管會代表都有不同意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簡色嬌主張,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不宜剝奪債權人財產權,建議再斟酌是否修法;金管會銀行局組長王亨毅也擔心,修法後將使銀行對於借款授信更審慎,不利金融流通與經濟發展。


委員會討論後,仍決定修法,條文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修正施行前已清償的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2008/04/12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l2366&aid=1776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