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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彈劾台電前現任董總3人(2012.6)
2012/11/13 10:06:02瀏覽227|回應0|推薦0


前能源局長葉惠青
也被彈劾

〔記者林恕暉/2012.6.13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案,發現台電向九家民營電廠簽訂二十五年長期購電合約,依合約內容,應隨國內利率水準調降而重新議約,但台電官員竟怠忽職守,導致台電增加約五十九億元的購電支出,監院昨彈劾台電前董座陳貴明、前總經理涂正義及現任總經理李漢申,並將全案移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即特偵組)偵辦。已退休的經濟部前能源局長葉惠青,因國內用電需求無虞下竟核准新設民營電廠星元電力公司,昨也被監院決議彈劾。

    監委指出,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價格分為「容量電費」及「能量電費」,其中容量電費是反映民營電廠固定資產相關的固定成本,也就是台電支付給業者投入相關固定資產的資金成本率,大都是以簽約當時的台銀基本放款利率來計算。

推托重議利率 台電悖乎常理

    但監院調查發現,麥寮、和平、長生等民營電力公司,自八十四年起陸續和台電簽約的利率為七.六二五%至五.一五%,都與現行市場利率相差甚遠。監院從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發現,麥寮、和平、長生、新桃、星能、森霸等公開發行公司,九十六年底的長期借款平均利率已降到二.六四至三.四八%,一百年更降到一.三六八至一.七六%,顯示民營業者資金成本在九十六年時已較簽約當時大幅降低,到一百年更降低到簽約時的二到三成。

    審計部九十五年六月函請經部督促台電與民營電廠重新議約,台電回覆指民營電廠因燃料價格飆漲要求變更合約,修訂燃料成本調整方式,台電當時未同意,對利率調整案,台電稱「擬通盤評估後再伺機提出協商」。

將移送特偵組 查是否涉瀆職

    劉玉山說,台電不積極與民營電廠協商調降利率、減少支出,卻核准民營電廠要求縮短燃氣、燃煤成本反映時間,若依台經院研究建議,九十六至一百年,台電因此增加購電支出五十九億元,明顯怠忽職守,台電官員「應為而不為」,是「異乎常情、悖乎常理」,除彈劾外,也移送高檢署偵辦,調查是否涉及瀆職等罪嫌。

    監委吳豐山也批評,台電一再掩蓋對民營電廠購電成本高的問題,今年三月還聲稱合約「不能改」,事實證明台電說謊。監委並說,台電很多高官不捍衛台電權益,離退後竟轉任民營電廠,啟人疑竇。

前董總退休 轉台電捐助公司

    台電前董事長陳貴明今年五月離職後,轉任台電捐助的財團法人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台電捐助六十%)擔任董事長;台電前總經理涂正義為現任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台電捐助三十六%)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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