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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3 11:07:18瀏覽194|回應0|推薦0 | |
二二八事件發生的一九四七年,是太平洋戰爭從結束到和平條約前的「敵意軍事占領期」。蔣介石元帥與其複委託的陳儀長官都是代表盟軍總部(GHQ)的占領當局。他們視台灣人為日本國民,屠殺乃戰爭的一部分,難怪戰勝的國府高官總是抗拒道歉。至今部分高階將領仍否定當年造成台灣人民的巨大痛苦與死亡,連民主也無法讓他們釋懷昔日的敵我。 但二二八的痛苦更來自戰後劫掠。終戰伊始,為了報復、賠償,也為了解除日本帝國主義再起,GHQ在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決定實施「中間賠償計劃」(interim reparation plan)︱︱以實物賠償為原則,允許戰勝國在維持日本人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前提下,立即沒收日本與海外占領區物資與金融資產、拆卸工業設施,做為日本支付占領費用、充當賠償,以重建戰勝國經濟。 為此,一九四六年行政院設置「賠償委員會」,聲稱:中國公私損害達到三一三億美元,台灣為六十億日圓,而日本在華三.八億美元資產中的七十五%屬於侵略所得……。在各國分配比例未定下,各占領區日產沒收與拆卸作業已如火如荼展開,受命來台的蔣介石部隊自不例外。為因應共產主義擴張,「中間賠償計劃」雖在一九四八年終止,但中國與菲律賓等仍強力反對。嗣後以「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日本放棄所有海外公私財產給占領當局當成戰爭賠償做為妥協。其後,戰勝方仍以各種面貌持續著賠償主張。 一個大哉問: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六日占領南韓的美國軍政府雖透過「第三十三號指令」,沒收了日本公私財產,卻於一九四八年九月十一日依「美韓間財政與財產相關協定」第五條轉讓給大韓民國。而同為日本外地的台灣,其公私日產(當年幣值高達十九億美元以上,折合今日約近七千億新台幣),卻被蔣介石占領當局私納為國民黨產,至今仍被恣意花用左右選舉結果。這不是沒收敵產,也非中間賠償,而是「海牙第四公約」第四十七條所嚴禁的劫掠(Pillage is formally forbidden)。 二二八、黨產與台灣地位,甚至「上海公報」,都是終戰處理的一環或後續。台灣人必須整合個別議題轉而把握整體脈絡,才能揮別歷史傷痛,理性而有效主張被我們遺忘的權利。(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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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