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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社評論】請馬展現支持公投誠意 ---- 黃國昌
2011/10/22 08:05:17瀏覽165|回應0|推薦1

馬英九總統日前拋出「和平協議」的主張,昨日進一步提出「不排除以公投決定是否簽署和平協議」的「加碼宣示」。衡諸馬總統與其所領導之政黨長久以來罄竹難書的種種反公投作為,上開宣示馬上招致在野黨高聲批評「只是為了騙選票的選舉考量」,本屬當然;再加上馬總統經常於所作出的政治承諾跳票後,企圖自圓其說或索性對輿論質疑相應不理,自然難以令社會相信、更無法令人民依賴其所作出「不排除以公投決定是否簽署和平協議」的空口白話。儘管如此,目前對馬政府所作出宣示的質疑,均非在於「以公投決定是否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這個命題,而是在於根本懷疑馬總統是不是講真的、會不會再度跳票。

這個現象充分反映出,許多民間團體自ECFA洽簽之際所提出「兩岸重大協議應強制公投」的訴求,已獲得台灣民眾普遍支持;這個現象也顯示了,即使是向來以「反公投」著稱的馬總統與國民黨,無論真心與否,至少在表面也不得不開始正視以公投決定兩岸重大協議的必要性與正當性。只不過目前最大的問題是,這種政治宣示的可信度與可靠度究竟有多高?

一個最為直接解決此問題的方式,即是立刻將「兩岸重大協議應強制公投」的原則法制化,並同時補正長久以來深受詬病的「鳥籠公投法」。至於所謂「重大協議」的範圍,容或有討論的餘地,不過,可以清楚確定的是,如果「和平協議」必須強制交付公民投票,則舉輕以明重,重要性或影響性在此之上的其他兩岸協議,自然也必須強制交付公民投票,包括任何改變我國目前主權獨立現狀之事項或協議。

如果馬總統與執政黨是真心願意接受「兩岸重大協議應強制公投」的訴求,而非僅是作為騙取選票或淡化自身「化獨漸統」形象的手段,則其實不必等到二一二年大選之後,現在就應該在立法院提案通過「兩岸重大協議應強制公投」的法律案,由立法院在本會期完成法制化的工作。(作者為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修公投法 廢公審會 ---- 黃帝穎

法律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和「兩岸和平協議」皆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重大政策」的規定,依法都可以公投,但ECFA公投案已遭公審會四度駁回,馬總統若真心誠意要將「兩岸和平協議」交付公投,就要先提案修正公投法,廢除公審會。

過去兩年馬總統不斷宣示ECFA是政府「重大政策」,行政院及各政府機關官方網站亦有指明,人民對此重大政策要求公投複決,完全合法,但公審會卻恣意認定ECFA不是重大政策,人民莫可奈何。

依據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及釋字第645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意見書公審會對於人民提出的公投案,並不得凌駕直接民意、進行「實質審查」,但公審會四次「實質審查」人民的ECFA公投提案,恣意認定ECFA不是重大政策,以少數委員意志戕害四十三萬的直接民意,明顯違憲濫權。

如今馬總統宣示「兩岸和平協議」將交付人民公投,但從公審會四度駁回「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公投案的經驗可知,除非馬總統請立法院國民黨團提案修正公投法,在這會期優先廢除公審會,否則公投「兩岸和平協議」將是虛晃一招,公審會同樣會實質審查「兩岸和平協議」公投案,並認定非屬「重大政策」、恣意駁回,再次踐踏「直接民權」。(作者為律師)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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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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