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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茶法
2011/11/16 06:29:08瀏覽189|回應0|推薦0
根據《元史·食貨》:

茶商必須從官府交納課款買茶引,三日內不赴所在官司批納茶引者,杖六十;轉用茶引,或改抹茶引字型大小,或增添夾帶茶貨斤重,或引不隨茶貨者,按私茶論處、。

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

茶園犯者,及運茶船主知情夾帶,同罪。

有司禁治不嚴,以致有私茶生髮,罪及官吏。

茶過批驗處不批驗者,杖七十。

偽造茶引者斬,家產付告發人充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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