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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茶法
2011/11/16 06:24:07瀏覽267|回應0|推薦0
宋朝茶法

宋朝的茶稅經過多次改革,早期有三稅法,接續有四稅法、貼射法、見錢法等。至蔡京時確立了茶引制度,由茶商自行購買茶引,自行販售。

宋太祖乾德五年立法禁止私賣茶葉,在應天府、常州府和杭州府設立批驗茶引(販茶許可證)所,並立茶法:

茶商必須有官府發給的茶引,茶引和茶貨不得分離,有茶無茶引,或茶貨量超出茶引許可量,按私茶論處。

犯私茶與犯私鹽同罪。

茶商必須向產茶州府批驗所申報買入茶的斤數,依法繳納稅款,購買茶引。茶商販賣茶貨完畢,必須到所在地官府上繳茶引,如收藏茶引不上繳再用,當私茶論處。

茶園主如果賣茶給無茶引商販,初犯鞭打30,所得銀兩充公;再犯鞭打60,所得銀兩加倍充公。

茶商到一地販茶,務必到批驗所檢查,如無茶引或夾帶,連人帶茶抓送官府;如無夾帶,批驗所將茶商的茶引撕去一角,發還放行。

偽造茶引者處死,沒收財產;舉報者賞銀20兩。

真宗乾興元年(1022年)置榷茶務,「諸州民有茶,除折稅錢外,官悉市之。許民以東京輸金銀錢帛,官給券,就榷務以茶償之」[4]。

崇寧元年(1102年)蔡京提出恢復茶榷:「謂宜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所產茶仍舊禁榷官賣,勿復民科。」南宋時繼續推行蔡京茶法。

注釋

[4]《宋史·食貨志·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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