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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從宇昌案看何謂卑鄙下流. 2012年08月15日
2012/08/18 10:42:10瀏覽319|回應3|推薦14

.氣蘋論:從宇昌案看何謂卑鄙下流. 2012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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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昌案本來就不是貪污案,是完全因為大選而炮製、灌水的冤案,目的只為大選而抹黑蔡英文。目的達到了,蔡也敗選了,宇昌案自然失去利用價值,昨天上午,特偵組宣布蔡家並未中飽私囊、也沒非法濫用,「查無犯罪嫌疑」,於是全案簽結。清白固然還給蔡,但蔡的敗選怎麼算?當初原告難道沒有「故意使人不當選」的罪行嗎?


害落選沒人負責

在正常民主國家極少有大選期間突然控告候選人的卑鄙下流做法。檢察官一般拒絕在大選期間接受影響大選的控告候選人案,如有懷疑會在選後展開調查,以免影響選情,予人刻意打擊某候選人以幫助另一候選人的非議。只有台灣利用檢察機關的偏私、愚蠢,在選舉期間聽從特定一方的刻意爆料,使另一方候選人的選情受到嚴重破壞。
那些無恥的檢察官不是黨同伐異,乘機打擊對方候選人;就是愚蠢到相信特定陣營的謊言,在選前宣布偵查某候選人,使其名譽受損而傷及選情。等後來宣布無罪不起訴,選舉早已落幕。檢察官要為受害人的落選負責嗎?不必,但一定背負偏袒、誣陷、卑鄙、下作、蠢笨(被人利用而不自知)的罵名而遺臭社會。
興票案、宇昌案後來都無罪處分,但宋楚瑜、蔡英文選情都已受到重創。噁心的是兩案的原告都是國民黨,因為如此下流低級,在法界的配合下,終於扳倒宋、打敗蔡。可說詭計得逞,勝之不武。
國民黨在台灣因有黨國體制的情治機關,所以選舉時很容易由情治機關獲得國民黨對手的黑材料,或灰色地帶的材料,或建議將對手某些並無非法的事件,穿鑿附會並抹黑成非法事件來損人利己,等釐清的時候,選戰早已打完。老宋和民進黨沒有深厚的情治機構的關係,選舉時根本拿不到國民黨及其候選人的材料,以致只能挨打,毫無還手之力。這與俄國普丁的下賤手法有何不同?

應修法避免誣陷

建議修正《選罷法》,在選舉前若干時期,檢方不得接受對候選人的任何控告,除非現行犯,以防止與情治機關蜜裡調油的無恥一方陷害對手候選人,破壞選舉的公正性以及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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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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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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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好心馬英九沒好報:冤魂纏身馬唯中,橫死街頭遭天譴。怨鬼纏身馬元中,曝屍街頭遭報應。"滅農虐民的貪汚犯馬英九請回答" 自由評論 20121211
2012/12/11 11:00
從小騙到老

馬英九拿國民黨好康留學美國,以打擊民主運動為業,據他自述,一九八○年初,他「奉命」編撰「高雄暴動真相」英文特刊,以駁斥「台獨讕言」,由駐美單位分送國會議員,「對澄清污衊」頗具效果,曾獲黨政官員獎勵。

這個職業學生「功在黨國」,當然很得意,但三十二年後解密的美國外交報告,證明高雄事件是蓄意的政治鎮壓,國民黨與馬英九的宣傳都是編造的謊言。

據美國在台協會的報告,國民黨要清除黨外領袖,設定美麗島雜誌「有叛亂意圖」,「企圖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因此,不論是否去參加高雄集會、何時到場、是否呼口號、丟石頭、揮木棍,「都已構成犯罪」。

最明顯的例子:林義雄與康寧祥是在衝突發生後,才陪同美國在台協會政治參事班立德趕到高雄,既沒有演講,也沒有喊口號,但林義雄被起訴及判刑,康寧祥則沒有事。

對軍事法庭的判決,美國在台協會的報告直指政治壓迫的本質:判決書既未公正引述被告辯詞,也未有效反駁;法官判決只採信開庭前取得的證詞,好像庭上的辯論不曾發生;判決書無限擴大「叛亂」和「台獨」的概念,將來可以適用到任何謹慎的反對派人士。

在台協會認為這種判決書,只有國民黨的真正信徒才會相信,那只能當作一個嚴厲的警告:一切與官方正統思想相背者,都會受到嚴厲懲罰。

國民黨設計高雄事件於先,污衊黨外民主運動領袖於後;它控制的媒體排山倒海渲染暴力、暴徒、勾結「共匪」、台獨。職業學生「奉命」澄清「污衊」,其實真正說謊與污衊的就是馬英九這一幫人。

(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強運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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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中國傳統
2012/09/22 23:27

造謠抹黑一向是中國傳統~~~

他們不懂運動家精神、騎士精神、武士道精神!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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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告義如一次 黃帝穎 2012/08/16 婊仔子滅農虐民的卑鄙下流貪汚犯馬英九請回答
2012/09/02 11:35

宇昌案日前簽結,筆者質疑的是,既然特偵組已經確認小英宇昌案「查無不法」,為什麼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義,誣指蔡英文宇昌案「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元」,明顯造謠、違反選罷法,北檢卻可以連庭都不開,直接簽結?為什麼時任經建會主委的劉憶如,在文書上貼上假造的日期,指控小英副院長任內涉入宇昌籌設,公然行使變造文書,也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同樣可以簽結、不用負法律責任?北檢選在特偵組簽結宇昌案的同一天公佈吳敦義、劉憶如簽結,究竟是單純巧合,還是故意安排、幫抹黑者夾帶過關?

筆者去年告發吳敦義、劉憶如等違反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刑法「變造文書」等罪,至今北檢僅就劉憶如部分傳喚筆者開過一次庭,然後就莫名其妙簽結,但吳敦義誣指小英「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元」,從特偵組的說明中可看出吳敦義說法並無根據,吳副總統純屬造謠;劉憶如拿「變造文書」影射小英是行政院副院長任內涉入宇昌籌設,從特偵組說明中,一樣可以看出劉憶如指控不實,甚至特偵組在「宇昌案外界質疑問題說明對照表」,還針對劉憶如當時「五問蔡英文」,逐一駁斥,但北檢卻對於吳敦義、劉憶如的明顯違法情況,視若無睹、恣意簽結,好像告訴人民,司法保障國民黨,選舉有抹黑、造謠的權利。

因此,筆者擬於收到簽結公文後,以特偵組宇昌案簽結之相關說明做為新證據,再告吳敦義、劉憶如。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