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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三審定讞,馬英九沒有貪污?
2009/05/24 03:01:55瀏覽823|回應0|推薦4
司法判決,三審定讞,馬英九沒有貪污?
獨孤木2009/05/16
老實說,這種東西已經是炒了N年的冷飯。可是到現在還是遇到一堆網友在講什麼馬英九沒有貪污。這是司法判決,三審定讞的結果。

我雖然不是學法律的,可是我聽了實在是覺得匪夷所思。

我剛剛google了一下,這一篇寫的很清楚:
〈特別費案〉司法馬上轉彎? 無罪判決疑點多

首先,馬英九獲判無罪的部份,是因為當年侯寬仁起訴他,是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

如果各位再google一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刑事法系列?『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你會看到: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罪相同,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簡單來說,侯寬仁是說馬英九是因為施用詐術讓他的屬下被騙給他特別費所以有罪。最後判決的結果是,他沒有施用詐術所以沒罪。

而且,從新台灣新聞周刊的文章中可以摘錄下面這幾點:

1.最高法院是屬於法律審,主要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作審查,不涉及證據調查。

2.關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3.有關特別費之支領與核銷,預算法、廢止前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現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均有明文規定,自不得於違反上開各該規定之情形下據以形成所謂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原判決雖誤認基於行政習慣法、行政慣例,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實質補貼』云云,但與原判決本旨不生影響。


搞懂了嗎?三審定讞無罪的重點是因為當年侯寬仁起訴馬英九的法條錯誤,他沒有施用詐術,所以無罪。不是沒有貪污所以無罪。

三審是法律審,不是事實審。

而且最高法院還倒打一耙: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要不然後來為什麼很多綠營的高官還是一樣被檢察官清查並追殺特別費的核銷?

馬英九沒有貪污?司法三審定讞還他清白?

當年蔡守訓還特別發明一個宋代的公使錢來幫馬英九解套。當然啦,很多藍營的支持者只要看到馬英九無罪就爽死了,真相與事實一點也不重要。只是說要上門來打嘴砲之前,請先研究清楚。

馬英九是因為他的法力不夠,使用詐術能力太低,騙不了人所以無罪。不是因為沒有貪污,請搞清楚,照最高法院的見解與事實來看,他的貪污是有罪的。

很多人不怎麼喜歡潘孟安,可是我覺得他當年講的其實還不錯:法院一、二審判決認定特別費是私款、實質補貼,但是三審一方面推翻一、二審的理由,認定特別費是公款並非實質補貼,另一方面又判馬英九無罪,司法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根本是自相矛盾。

我是不喜歡炒冷飯啦,可是對於很多人上來吵半天卻一直掏不出一些實際的東西來,覺得很不耐煩。我不知道這種話要說多少次,可能要用粗體框起來吧。

馬英九是因為沒有施用詐術而無罪,並不是沒有貪污。錢進了他老婆戶頭,照最高法院的說法,就是貪污。

這次寫完,下次要是還有哪個不清楚事實真相的又跑來這邊亂吵,我只要貼個連結就好了。
□ 〔 資料來源: 獨孤木@消失的中華民國 | 引用網址
。。。
〈特別費案〉司法馬上轉彎? 無罪判決疑點多  
  李鴻典 2008/05/01 第632期 
馬英九特別費案雖是無罪判決三審定讞,但馬英九本身無罪屬下卻有罪,致使司法威信遭到質疑;而檢方在辦民進黨首長特別費案與馬英九特別費案的雙重標準,更難使人信服。

引發爭議不斷的總統當選人、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市府秘書余文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全案經檢方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在今年四月二十四日駁回上訴,全案三審定讞,馬英九獲判無罪,將以「全身而退」之姿等著就任總統!


無罪  基礎不甚穩固


然而,馬英九的無罪基礎似乎不甚穩固,因為最高法院沒有接受高等法院對馬特別費案的判決理由,卻又維持高等法院判決,不敢發回更審,也難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得知判決結果的第一時間,質疑不斷,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更感嘆:「這個在台灣的司法史上,一定會增加社會大眾對司法的疑慮;當總統的人,即便『實質上是有問題的』,但是他仍然可以獲判無罪!」社會大眾難以接受。


回顧案件始末,二○○六年五月起,民進黨籍立委謝欣霓、北市議員徐佳青等人,開始質疑並檢舉馬英九特別費。同年八月四日謝欣霓等人向高檢署查黑中心檢舉,指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首長特別費,疑遭馬英九挪用當成生活費,查黑中心簽分「查字第十八號」案,由檢察官侯寬仁負責調查。歷經七個多月審理,查黑中心在去年二月十三日偵結馬英九特別費案,認定馬英九報領特別費後存於私帳、沒有實際支出,就已構成貪污,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余文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檢方認定馬英九涉嫌「詐領」不需檢具單據的特別費新台幣一一一七萬餘元,余文則涉嫌使用他人發票詐領須檢具單據請領的特別費七十六萬餘元。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當晚召開記者會表示,對於一生清廉的他卻因貪污案遭起訴,感到痛心疾首,並以「這比失去我的生命更痛苦」來形容,為了清白,他決定化悲憤為力量,正式宣布參選二○○八年總統。


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 


不過,檢察官並未對馬英九與余文具體求刑,且馬英九於案發後捐款一一六○萬元,檢察官因而請求法院審酌此犯罪後的態度予以從輕量刑。余文雖坦承偽造文書犯行,但對於貪汙部分並未自白犯罪,未具悔意,故檢察官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另外,前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秘書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五人,被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處分緩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十四日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依二○○七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指出,特別費有補貼性質,被告馬英九以領據領取,既未施用詐術也未使任何人陷於錯誤,馬英九是「沿襲依例被動領用」具「實質補貼性質」的特別費。馬英九隨即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段期間,他的心境有如「田螺含水過冬」,也希望「虛耗應到此為止」。


檢方不服,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審宣判,維持一審馬英九無罪判決,余文改判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二審判決主要關鍵在於合議庭認為,特別費本來就具有實質補貼的性質,馬英九依法可領取額度標準內的特別費用,加上他也沒有超領特別費,認定馬英九沒有使用詐術,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無罪  全案三審定讞


由於台灣高檢署不服判決,於今年一月九日提出上訴,認為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以及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因此需透過上訴最高法院,讓終審法院釐清爭議點,統一此部分之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於今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宣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馬英九無罪判決,全案三審定讞。最高法院簡列兩項判決理由指出,馬英九並未使用詐術,領據核銷部分視為實質補助,其次,檢方的二審上訴理由指摘空泛,不足以動搖或推翻無罪判定。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發言人張淳淙指出,第三審係屬於法律審,主要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作審查,不涉及證據調查,而事實認定部分,屬於法院的權責,二審法院就馬英九特別費案,主觀上之不法意圖部分,並未使用詐術,客觀上因公支出亦無貪污、背信行為,予以無罪宣判。


張淳淙進一步指出,「關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另外,張淳淙說,「有關特別費之支領與核銷,預算法、廢止前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現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均有明文規定,自不得於違反上開各該規定之情形下據以形成所謂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原判決雖誤認基於行政習慣法、行政慣例,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實質補貼』云云,但與原判決本旨不生影響。」


無罪  司法自動轉彎


不過,民進黨團則質疑,馬英九特別費案是「公款捐給周美青,刑責余文一肩扛」。黨團幹事長賴清德指出,對於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的判決結果,民進黨團雖然感到遺憾,但是「也沒有出乎意料之外」,因為馬英九已經當選總統,他不相信最高法院敢做出不同判決;他進一步表示,馬英九在審判過程中成功的將余文當成替罪羔羊,扛起所有的法律責任,這一點大家心知肚明,他非常期待台灣司法未來能夠出現有志之士,對馬英九的特別費司法認定問題,進一步研究。


民進黨籍立委李俊毅批評司法淪為政治統治者的工具,擔心最高法院認定結果,將使總統陳水扁及民進黨陷入另一波司法危機;民進黨籍立委蔡煌瑯則以「司法碰到馬英九會自動轉彎」來形容最高法院的判決,現在的寫照就是「當選過關,落選被關,贏者全拿」。出身法界的前民進黨籍立委徐國勇更直言批評,這根本是司法在向權威靠攏。


除了痛批司法拍馬屁,綠營更憂慮的是司法威信。蔡煌瑯說,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司法表態」,當初起訴馬英九的侯寬仁現在不但要承受排山倒海的司法攻擊,還要面對「濫權違法」的「清算」與追殺,所以奉勸侯寬仁「不如歸去」。


無罪  判決自相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認為,首長特別費之性質,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換言之,只要特別費案不是因公支出都屬於違法,也就是說,綠營天王的特別費案並未解套,加上政黨輪替在即,屆時綠營天王們是否能像馬英九般全身而退,有待觀察。


由於目前綠營包含陳總統、副總統呂秀蓮、前民進黨主席游錫?以及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等四人,仍身陷特別費案泥淖中,對照馬英九無罪判決,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也提出質疑,馬英九雖然無罪,但是市府秘書余文卻被判有罪,「對全國公務人員情何以堪?」她表示,如果對照最高法院的邏輯,政務官無罪,但是事務官、公務人員統統有罪,對基層公務人員來說,實在是非常不公平。


另一方面,民進黨團副幹事長潘孟安則表示,法院一、二審判決認定特別費是私款、實質補貼,但是三審一方面推翻一、二審的理由,認定特別費是公款並非實質補貼,另一方面又判馬英九無罪,司法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根本是自相矛盾。


潘孟安指出,國民黨團當初為了馬英九特別費案「圍魏救趙」,提告全國六千多位局處首長,未來這六千多位局處首長案件將如何處理?他呼籲法務部跟法院,都應該有明確的交代。此外,他也質疑,三審對二審引用的條文如果有爭議,大多會發回更審,但是這一次卻以超快的速度了結馬英九特別費案,「司法皇后的貞操在哪裡?」


無罪  政治形勢使然


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則說,馬英九「一筆爛帳是事實」,領據部分變成私人財產也是事實,然而,馬英九本身無罪屬下卻有罪,這樣怎麼可能可以服眾?而檢方在辦民進黨首長特別費案與馬英九特別費案則是雙重標準。


政大社會系教授顧忠華指出,其實馬英九特別費案從一開始就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涉及到相當複雜的政治層面,包括馬英九有沒有參選總統的資格等,「遇到馬英九法律跟政治之間的界線就變得很模糊」;他認為,既然是政治問題,那就必須看整個台灣社會的政治形勢。


「所以結論就是不可妨礙馬英九的政治前途!」顧忠華說,因此各界對於三審定讞的結果才都不感到意外。他也強調,從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特別判例來看,台灣法律遇到綠營就是「用法律來干預政治」,遇到藍營則是「以政治來干預法律」,缺乏轉型正義可言,「以前我這麼觀察,現在還是如此」。


無罪  保護傘撐四年


在就職總統前夕,特別費案過關,對馬英九而言,不啻是一大禮,只是,環繞在未來的馬總統身上的,除了特別費案,還有民進黨告發包括三中案、國發院賣地案、大小巨蛋案、富邦併購北市銀案、貓空纜車案等,檢方都分案偵辦中。此外,在特別費案審理過程中,高院在二審時發回北檢偵辦的流浪狗「馬小九」飼料部分,現在因特別費案在終結時所做出的見解,「就是要因公使用」,馬小九的領養跟飼料費「是否因公」的相關認定,恐怕也為馬英九的清白埋下伏筆。


不過,由於馬英九將在五月二十日就任,綠營認為,這些案件都不會再有動靜,一方面因為馬英九有總統刑事豁免權,另一方面則是懾於馬英九已經形成的強大權威,司法系統也好、檢調單位也罷,都不太會有力量敢去刺激或是挑戰馬英九。只是,五二○保護傘雖可保障馬英九在未來四年內,不為官司所苦,然而,法界所期待的是,最高法院對於特別費案能做出統一的法律見解,不只為了馬英九這件個案,更能為其他政治人物特別費案訂定審判標準,「應從制度面來解決問題,不要讓特別費成為羅織罪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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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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