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洪英花2008/12/30
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一一○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也是主權在民暨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抽象事務分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一一二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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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是台灣司法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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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總統案」與「馬前『卒仔』界」 綠林客2008/12/30
羈押阿扁總統真的有必要嗎?蔡守訓真的不愧是卒仔界司法界拍「馬」屁第一大將!
由蔡守訓等三位馬屁卒仔法官合議庭評議後二時卅分宣布:陳水扁涉嫌重罪,且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將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
雖然結果早就可以預見,看到新聞證實蔡守訓又在羞辱阿扁總統,心裡仍是很難過!
心裡的疑問,當然這些「超級」法官不會理我,但是我還是想請教:
1.重罪?
馬英九直接將特別費滙入周美青戶頭,侵佔公款意圖明確,算不算重罪?為何不收押?
檢察官還讓馬英九有時間去「補捐款」,算不算瀆職?該不該被起訴、收押?
李慶安雙重國藉案,涉及「偽造文書」及「詐領薪資」,算不算重罪?要不要先收押防脫產?
2.逃亡?
懈任總統24小時受國安局保護,就算國安局無權監管,被保護對象不見了,總會通報吧!要逃亡到那裡去?
調查貪污疑犯馬英九時,可以讓犯人大大方方跑到法國,沒有限制出境,沒有逃亡之虞嗎?
李慶安的美國國藉己被證實沒有「自動失效」,沒有境管,李慶安如果逃回美國,責任誰負?
3.串證?
所有的證據都己經由特偵組押人取供作好解釋,串證有用嗎?
馬英九重大犯罪被舉發之後,回到市政府,不會有與部屬串證之虞嗎?
今天台灣的「馬前卒仔司法界」,對待藍綠卻有這麼明顯不同的標準,如何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