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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6 12:33:55瀏覽534|回應8|推薦12 | |
依哪國的法?當然是台灣的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但我還是要先講一些國際常識。法律是人類共有的,為保障正義,打擊各類犯行制定。 因此,台灣的判決絕對不可以偏離人類普世價值太遠。太遠的話,只會讓台灣在國際上更孤立。被視爲既不是共產也不是民主的另類--愚民痞子社會,誰大膽說謊騙到的人多誰就贏?這怎麽可以? 台灣與國際上主要國家沒有外交關係,但有不正式外交關係。如果濫用司法權瞎判陷人入罪,不僅正式外交關係沒有,連私下承認的國家也不會同情台灣---因爲不值得民主國家同情。 世界上的法律體系分爲英美法和歐洲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是採用判例+陪審團制度,不是根據成文法(但其實近年也逐漸完善各項具體法案),審判通常有法官引導,由陪審團根據事實和事件發生前因後果,再參照以前判例,適當引用法條斷案,這是英美法的高明之處。陪審團參加的人,一定要絕對良民,知識教育程度都有要求,在獲取充足正確的資訊前提下進行公平裁判。台灣民調那些連基本事實都分不清的白木免談。 陪審團在審理期間,是接觸不到外界電視廣播媒體的。以免被民粹輿論影響,偏離司法該有的正義。 我們常看到英美電影,某女傭每天被欺辱,最後忍無可忍殺了人,或警察替被害同伴對黑手黨報仇,最後陪審團宣佈其無罪(Not guilty). 這就是因為陪審團認定他的行爲是正義的,無需判罪! 按英美法來審,黃世銘99.9%是無罪的。相反,那類見不得人的妨礙司法,作弊干預審判,“勇伯說OK啦”,很難被認爲無罪。 英美法通常適用於民衆法治水準比較高的國家,人民有正常是非倫理,會根據被告指控的事實和背景進行審判。這個案子,很顯然,黃,馬,江,羅沒有為自己謀一分利,王柯的密案與他們私利無關,但作爲國家領頭者,他們不管誰管?交囘給王金平自己管自己?所以,如果在英美,為揭露司法黑暗,他根本沒罪! 台灣是大陸法系(法德義大利等國),大陸法有成文法,沒有陪審團,有法官根據法條直接斷案。 從原理上講,法官只能按法律條款判,不能自創法律(但近年來,台灣給予法官很大自由裁量權,根據案情來具體斷案,可惜好多國際上的好事到台灣會變調....台灣法官把這個裁量權又濫用了,比如王金平的假處分案就是個典型)。 然而即使按成文法,我們查過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謂偵查不公開,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應受有相當限制。但有“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的但書例外條款。 王柯等人身為國會議長,公然妨礙司法獨立,操弄檢察官,爛權不上訴,這件事與公衆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可以操弄司法,沒錢沒勢的百姓相反,處在不公平不對等地位。 發現這件事情的嚴重性,黃對馬報告沒啥不對,除非涉及他個人利益才不對(葉盛茂對陳水扁,就等於抓賊者主動對做賊者說,快,有人來查你啦!這不需懂法律,用常識想都知道不對)。 但黃世銘對馬英九報告王金平,毫無私利可言。馬又不是涉案人,哪有過錯? 有人胡扯說不該透露給“不相干的人等”,作爲元首,任何國家機密都有權知道(除非是他親屬涉案),他是不相干的人嗎?還有黨主席呢?自己的黨員這樣,沒有權利知道? 否則,特偵組檢察官如何辦自己的上級部長?黃還能對誰去報告?對曾永夫,王金平報告?那才是吃案違法!更違反倫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監聽譯文的處理, 第27條(公務員洩漏資料之刑罰)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注意 這裡有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的前提條件!,但檢察總長給國家元首彙報,絕不可等同於給水果日報記者或菜市場小販路人甲去散發,這是無故洩露交付嗎? 此事涉及國會議長帶頭司法作弊,除了元首,還有誰能管?你,我?還是路人甲能管? 不管難道徹底湮滅?所以,按台灣法律,黃世銘本應該無罪。 但是......目前的反智蠢民社會氛圍(很多罵黃非法監聽,罵馬開除王金平黨籍沒有經過三審定案的人,都是些不腦袋不清又喜歡張冠李戴的愚民,開除黨籍不是司法判決何來三審定案?基本常識都不懂)。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人爲分案給不起訴候寬仁涉嫌僞造文書陷害馬英九一案((網傳侯是王金平親戚)的那位張姓主任檢察官(台大畢業)。本人嚴重懷疑這檢察官已有預設立場,他很可能故意濫權起訴黃。為其特定立場和群體護航,同時在特定媒體上博取一個不畏懼權勢的虛假“好名聲”(誰都知道現在黃,馬兩人,其境遇猶如文革被批鬥的官員。路人甲,乙,路邊的小孩誰都可以來任意羞辱,也無需擔心負責。6法官判國民黨敗訴。馬有任何報復嗎?這叫什麽權貴?真正權貴是王柯之類説不得動不得的黑暗勢力)。 如此一來,給全世界造成一種黑白顛倒的印象---原來在亞洲東部有個台灣島,檢察總長盡職盡責,揭開黑金妨礙司法的一面,卻還反過來要坐牢。這是發生在21世紀自稱民主文明社會嗎? 估計有正義感的法官也不會判。但他們要羞辱打擊黃的目的達到了。 所以,我們呼籲社會大衆,關注抗議這場不公平的審判,不是說我們不去參加立法院趕豬活動。但對司法黑暗必須大家站出來,司法不公平判決比媒體,國會胡亂鬧騰有害一萬倍,因爲----少數幾個人就可以判別人的生死----如果是判決殺人犯,大家都沒意見。 但那六位女法官的瞎判?每組三位就可以濫權干預到擁有百萬黨員的國民黨無法執行其決議。其傷害有多大?整個9月,人心浮動無法適從,此舉帶來的舉國傷害,根本不是馬英九造成,6位法官難辤其咎!如果再像6位女法官那樣胡亂判胡亂起訴黃,這社會直接變成黑白顛倒的社會。 有清醒頭腦的人民都應該站出來,反對陷害忠良。立法院趕豬活動,應該製作更多反對司法不公的標語才對。 最後的一段: 世界上民主國家,不論何種法系都有個共同特徵---對人的法律約束比道德約束更寬鬆。 很多人作過不要臉的事情,比如娶7,8個小老婆坐享齊人之福,但臉皮厚,法律上不犯法,你奈何不了他。只能内心看不起他。法律上夠量刑的案子,通常嚴重程度都超過人們認知的道德倫理。 很少有道德上無過錯,法律上卻被判刑的情況。 即使是生產公安意外傷人,低頭看手機開車撞人,這類屬於過失致死,雖不是故意,但道德上絕非無過---肇事者自私自利漫不經心,不把其他人安全當回事導致!所以判他難道無辜嗎?且他造成損害也難以彌補。判刑是公平的。 黃世銘僅僅是出於職責和正義感,揭露司法系統黑暗面。他道德層面上無任何過失,柯,王有錯在先,黃未給柯王造成任何損害。 如果一個被告連道德倫理都未違反,卻遭法律起訴判刑。根本是說不通。 法律不能離開道德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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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