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嬌和三個好友承租一間房,並代表出面簽約二年,四人均攤押金與租金。 不料,美美說要搬出去與男友同住。大家商量後,決定請美美去找小珠來頂替空房,但又擔心小珠也提前走人,便要求美美為其背書、做保證。於是小珠與阿嬌另簽定一份新的租賃契約,且契約當中明定「若要提前搬走,須支付二個月租金為違約金」,美美也信守承諾的在保證人欄位簽了名。 事情還是發生了~小珠入住一個月後,竟以無法適應為由要提前搬遷。阿嬌氣極要小珠付違約金,竟遭小珠拒絕,雙方吵得不可開交;於是阿嬌轉向要美美負責,要求她支付違約金及續付租金,美美覺得房子已經不是我在租了,為什麼還要我負責? 【評評理】 美美替人作保時,若能先了解保證人該負的責任,將無此糾紛。首先我們來看看什麼叫保證人:
保證人是什麼?與市售契約中所寫的連帶保證人,二者有何區別? 1.依民法第739條的定義,所謂保證人,就是當債務人(小珠)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做償還。 2.所謂連帶保證人就是拋棄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白話的說,就算債務人(小珠)可以償還債務,債權人仍可連帶要求美美負起償還責任。 所以,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所代表意義不同,因此幫人作保時對於所簽下的文件不可不慎!
保證人的責任 阿嬌因受小珠謾罵且求償無門,轉向美美要求償違約金及負起日後繳付租金之責任有理嗎? 小珠要求提前終止租約,阿嬌依據契約條款即可向小珠要求支付違約金,實屬合理合法,若小珠已搬走,阿嬌即不可再請求小珠繼續支付租金,因此在小珠無欠繳租金及其他費用之情形下,,阿嬌當然不能要求美美這個保證人繼續支付租金,但就小珠要支付的違約金部分,阿嬌可在小珠無法償還債務時,轉向美美請求。 反之,若小珠有欠租或費用未繳,阿嬌當然有權利要小珠支付,並在催討未果時,可轉向身為保證人的美美要求做償還。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 若美美簽定之合約為市售版本常見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美美,此時阿嬌、小珠、美美之間的權利義務就大不相同了,法律關係如下: 當小珠表示不願支付違約金(或欠租及費用)時,阿嬌就可同時要求小珠及美美支付所欠金額,不必先確定小珠是否無法支付。 因此,若美美簽的是連帶保證人,阿嬌可要求她一同負擔債務責任。無論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契約中已約定了提前解約之責任,只要美美願意負擔解約之相關責任,即可解約。而解約後阿嬌則無權要求美美繼續支付租金。 不過,小珠和美美不理會二房東阿嬌要求,因訴訟曠日費時,阿嬌應不致於就此提起訴訟,那麼阿嬌可以怎麼做呢? 用押金來做抵付 若小珠真的不願支付違約金,身為二房東的阿嬌可直接用押金扣抵,也就是在租期屆滿時,大房東所返還的押金,可扣除違約金後再將剩餘的返還給小珠。當然若是押金不足扣除,阿嬌仍可向小珠或美美追討。 【租屋小叮嚀】 1. 案例中,阿嬌要負擔的責任與風險最大。因為與大房東契約上落款的承租人只有阿嬌,如果其他室友不付租金或是提前搬離,阿嬌就必須支付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租金。 2. 所以被推派出來簽約的同學,請與合租伙伴再簽一份契約書,以求自保。若上項案例阿嬌未與小珠簽約,情況會更為複雜、更難處理。 3. 若在與大房東簽約時,就各自與房東簽一份契約書,一旦有人提早搬離,都是個人的問題,將不影響其他房客,始不造成其他室友的困擾。 4. 另外,儘量以協調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別讓自己的提前終止租約,影響到其他室友的權益。 (本故事感謝徐志明律師協助) 【法令依據】 ◎ 民法第739條(保證之定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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