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賃居契約是否已成立生效
2010/10/12 15:58:38瀏覽543|回應0|推薦1

房東大人:「押金沒付,契約無效!」
我和房東簽約時,因為錢不夠,房東叫我先付租金18000元(一學期),而押金(18000元),可以在住進去「第2個月時」繳納。我們簽訂租約同時,也寫了一份單據,載明押金尚未支付,房客應於次月付清等語。
到了第2個月,我實在付不出全部的押金,跟房東商量可不可以「分期付款」繳納押金,房東不准,還說:「押金沒繳,簽約程序未完成,租約將自動失效,限你在月底遷出,不然我會叫工人把東西搬到大門外堆放。」我真的不是不繳錢,只是需靠打工來支付!

請問:(1)房東說押金沒繳,租約自動失效,要求我在月底遷出,有理嗎?(2)押金可以分期支付嗎?(3)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讓我不要被房東趕出來!
租賃契約成立生效了?
租賃契約,為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參照民法第421條)。亦即,依租賃契約之性質,雙方只要就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租賃之標的(房屋、租期、租金等)等,達成意思表示合致(即雙方都同意),契約即成立。


依故事所述,雙方已就當事人、房屋租期、租金數額及給付方式等租賃標的,約定清楚,並訂有租賃契約書為憑。因此,除事實證明:(1)當事人沒有行為能力,或(2)租賃標的履行有不可能、不合法、不妥當、不確定,或(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不自由、不一致等情事;否則,應認為雙方租賃契約已經成立生效。
雖然一般租賃契約,租賃雙方都有約定「押金」,但押金約定並不是租約成立之必要條件。換言之,租屋合約,「押金之約定」,可有可無;即使押金未約定或約定了但未給付等,均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也就是說,房東不能事後再以「押金未付」為由,來主張租約失效!

「押金契約」的法律性質為何?
押金契約,性質為「要物契約」(法律上,應以「物(押金)之交付」為契約之成立要件)。依故事敘述,雙方雖簽立書面約定「押金」之給付期限,但實際上押金尚未交付,在法律上,「押金契約」並未合法成立。因此,房東並無押金請求權。如房東以「押金未交」主張租約失效或要求承租人搬遷,在法律上是沒有理由的。

押金能否「分期給付」?
基於押金契約之「要物契約」性質,如約定分期給付,以尚未給付之金額來說,因契約尚未合法成立,房東應無請求權利,房客亦無給付之義務。因此,可不可以對押金作「分期給付」之約定?應認為與其契約性質不符,解釋上應是否定的。


租賃期間,房東未經房客同意,是否可擅入房客的房間?
租賃期間內,房東就已出租之房屋,已無使用收益之權利。所以,除非經房客同意或有其他之正當理由;否則,房東不能擅自進入房客的房間,更不用說威脅將房客的物品搬出。如果房東未經房客同意擅自進入房客房間、並將房客的物品搬出者,恐將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刑責。

【租屋小叮嚀】
1.租賃關係上,房客通常是比較弱勢的,因為萬一碰到強勢又不講道理的房東,三天兩頭來找房客麻煩;甚至房東在無畏或不知刑責情形下,任意將房客的東西清出去等等;房東可能已涉刑責之爭議,房客在居住上也很不愉快。但無論房東如何不講理,萬一鬧到警局或法院,雙方都會不舒服。
2.房東出租房屋,在於「收取租金利益」;房客租屋居住,總「希望住得愉快、舒適、安心」。因此,房客既然答應房東第2個月要繳納押金,後來因故做不到,在人情事理上,房客也有理虧之處。
3.雙方再作協商,請就押金之約定及給付問題,妥加協調。雙方可另立書面,將已付之金額18000元視作押金,就「租金」再約定為分期給付,比較合法正當。建議類似本件故事情形下的房東,不應太過強勢;否則,恐引起更多的紛爭,以及對自己不利之後果。
4.身為「承租人」的學生,遇問題,趕緊找學校師長協助,好好協商,取得房東的諒解,才有助於爭議解決,保障未來的居住生活。至於,承租人如為「崔媽媽的房客」,可以向崔媽媽基金會求助看看;「一般房客」,如真的無法與房東再溝通,則可以透過各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幫忙協調。
(本故事感謝李明洲律師協助評述)
【法令依據】
◎民法第421條第1項(租賃之意義):「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637號民事判例:「使用賃(租賃)為諾成契約,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他方支付租金,即生效力,不以押金之交付為成立要件。」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2010.10.12,修改自教育部,青春寄居蟹賃居服務資訊網學生租屋Q&A)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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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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