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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 00:08:31瀏覽331|回應3|推薦65 | |
(1)法官必須讓性侵受害者當庭陳述經過,要是我:[去死吧!]然後調頭走人.若此為法律必須之惡有無妥善的規劃以資補救?慘痛經驗必須一再說,要幾次的心靈傷害法曹們才夠? (2)對於證據確鑿的犯人(包含現行犯)可以遮掩面目,可以一再上訴.受害者則必須接受電視記者以麥克風堵人一再追問;司法人員一再要求陳述經過.不知這種[人權]是在保護誰?可否依照劉邦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再加上一條:性犯罪者去勢? 高唱人權者可曾設身處地的檢討?即使是一瞬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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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