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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君子的中央政府與假道學的地方政府, 成就了台灣畸形的性剝削政策
2011/11/13 18:08:11瀏覽303|回應0|推薦1
  馬英九本月初他所領導的KMT立法院又通過了一條偽善的法律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


條文如下

第九十一條之一 (地方政府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仔細看這些條文,就知道所謂專區不罰  根本形同虛設,因為台灣是不可能會有專區,也不可能會有合法的性交易服務者,  因為限制很多, 就專區的劃定而言,那個地方政府願意去得罪地方民眾去劃立專區?  甚至某些偽善的地方首長 在此條文通過第一天就高調宣示某某市永遠不會有專區, 把道德大旗一舉, 其他縣市還會願意設立專區嗎? 就算有務實的地方政府有意願設專區,也會發現實際辦理起來吃力不討好,有些規定根本窒礙難行, ,好比根本歧視再生人受刑人人權的規定性交易場所負責人竟然不能有某些前科, 要求性工作者登記領牌照定期健檢, 還不准做廣告, 問題是台灣對個人資料保護漏洞太多,,性工作者誰願意去登記受屈辱,性交易場所負責人還要要人身調查,開業後還不能打廣告? 這種生意做得下去嗎?

所以這些條文等於虛設 也就是一場騙局,中央政府假裝開放,實際立下一堆窒礙難行的規定 讓地方政府也無法鬆綁.

人類的社會不可能禁娼,娼嫖都罰也不可能禁的了色情業, 最後只會爽了黑道白道,繼續剝削可憐的消費者根性工作者,而馬政府以及其轄下的地方政府又高舉道德大旗,表演假道學大戲騙選票. 比起上世紀戒嚴時期70~80年代華西街等地都還有合法公娼 給需要的民眾有發洩的管道, 等於更倒退也更保守了.

21世紀台灣對於性產業的管理, 竟然還不如20世紀中期戒嚴時期的台灣,馬政府所謂鬆綁,原來又是騙局一場.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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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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