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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行政院會議紀要 (建言通過第3類來台及院觀委) 導遊無限制於旅行社/ 導遊景區景點執業 等決議中
2023/09/24 18:00:47瀏覽823|回應0|推薦0
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 宣布:
●導遊新時代來臨了、
●訴求之第三類陸客來台,業已於9/1實施、
●原有的院觀推委員制,也蒙行政院回文已於7/20成立「行政院觀光產業振興諮詢會議」、其他建言正在部會討論中。
《壹》
WTO 及歐盟美國等,建議台灣要‘’無限制‘’導遊必須由旅行社派遣(吳朝彥組長2003年歐洲考察紀錄)
《貳》
行政院副院長接見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等代表會議紀要
壹、時間:112年9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
貳、地點:本院第3會議室
參、主持人:鄭副院長文燦 紀錄:耿參議蕙玲
肆、出席人員:如附出席人員名單
伍、意見交換:略
陸、副院長提示:
一、 歡迎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林德仁總會長、吳小玲顧問、陳碧芳監事、孫佩娟副主委、劉永福副主委、中台灣觀光產業聯盟黃正聰理事長、台灣觀光產業永續發展協會許理事長、中華民國觀光產業理事長交流協會蘇理事長、圓山大飯店工會張理事長、中華旅行企業協會陳松桂理事長、台灣觀光產業發展總會鄧秘書長、台北市觀光導遊協會陳文錦榮譽理事長、嘉義觀光導遊協會應淑娟理事長、呂佩蓉常務理事、台南觀光導遊協會曲紹賢理事長等人到院進行意見交流,今天各協會代表所提出之建言,都非常重要,但部分涉長期制度面的問題,須請主責部會審慎評估。
二、 有關導遊領隊協會提出各項訴求,經相關部會回應說明,並初步交換意見後,獲致處理結論如下:
(一) 建議開放導遊領隊獨立執業及得在國家公園等景點執業收費導覽一節,結論:相關議題討論由來已久,涉及觀光產業各項資源分配之平衡點,請交通部觀光局協同相關部會列為後續重點研議事項提諮詢會議討論。
1. 交通部觀光局說明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32條規定,導遊及領隊應經評量及訓練合格後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相關立法意旨係基於維護商業資訊及業者權益,要求旅行業者須繳交保證金、辦理履約保險及簽訂品保協定等,以提供消費者多重保障,與導覽人員專業性質有別。
(Ps.●惟2004年吳朝彥組長前往歐洲考察時,得知 WTO 的歐盟、歐美各國,全體建議台灣要無限制導遊被旅行社派遣)
2. 目前農業部林業署及內政部營建署所轄森林遊樂區及國家公園等景點,均多以培訓志工等方式提供免費解說之觀光導覽服務,並無相關收費機制;另在地方創生、社區發展及濕地部分,目前則亦有提供在地定點及固定場域之導覽解說服務機會。
3. 相較於疫情前國內導遊領隊人才已大量流失,為積極保有該等導遊領隊之人才培訓不易,多位立法委員曾提案討論成立丙種旅行社或建立導遊領隊經紀人制度,建請放寬旅行業營業項目得由導遊領隊組成全國性公會指派工作。
4. 以上相關議題討論由來已久,涉及觀光產業各項資源分配之平衡點,尤其是國家公園等景點之導覽解說人員多係免費志工性質,宜予維持及鼓勵,請交通部觀光局審慎評估,並協同相關部會列為後續重點研議事項,提本人召集的諮詢會議討論。
(二) 建議「行政院觀光產業振興諮詢會議」納入導遊領隊代表參與一節,結論:本院將俟觀光署成立後隨即運作,並指定由該署擔任幕僚機關,諮詢會議委員成員將充分考量觀光產業之專業性、代表性及多元性等之參與,亦有相關部會成員共同組成,屆時各項議題均可提案納入討論。
(三) 今日所提各項訴求未及討論部分(詳如附件),請交通部觀光局錄案研議及續處。
柒、散會。(中午11時40分)

《叁》《總會11項建言》緣起與進度
〈前言〉
有鑑於台灣觀光業於2017年起, 每年的觀光產值GDP 每下愈況 , 近年之兩岸關係更是慘不忍睹, 嚴重影響華語導遊及領隊和從事兩岸觀光的業者, 於是從去年初的總會大會、西拉雅三日集會、澎湖三日集會、板橋蘇局長、邱主秘、黃校長等專家論壇、屏東三日集會、台中論壇(近200人問卷)、桃園一日集會(吳社長),陸陸續續集結議題,並在十多個 LINE群(博士數十名、碩士百名以上、數十位理事長)反覆討論下,萃取為議案建言。
《建言之議程進度》:
一、部會問題
交通部觀光局及各部會陸續回文中。
二、行政院開會
今年2023年9/12 前往行政院開會,謝謝陳盈蓉處長指導、張政委參與內容了解、鄭副院長主持,會議紀要(如上)及出席人士、建言內容及說明。(詳附件)
三、兩岸關係之務實篇(天下第一問)
●敦請總統府 林秘書長協助接見,讓觀光業界了解明年過後,我國執政黨的兩岸關係為何? 賴副總統的務實,究何實義?
並敦請屆時,府方能再次釋出善意,以利我會行文說明,為兩岸恢復友好盡一點綿薄心意。
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  敬呈. 2023.09.22
《肆》
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
【觀光建言】十一項
◎一、建議總統: (呈請代為轉呈)
1.●(一)可遵循2/7美國商會建議:〔兩岸關係〕應列台灣施政之首。
說明 :報載.
2.●(二)回復海外第三類大陸人士來台申請。
說明 :美東陸客群及特派員曹博士提問.
■(ps.9/1實施一週,已有八千多人)
◎二、建議院長,協調部局長及委員,推動觀光業及導領訴求:
3.●(一) 導遊領隊之證照效期,改為終生有效(比照駕照)
說明 : 2023,3月總會臉書民調: 428位贊成. 4位反對!
4.●(二) 導遊(領隊)得在國家公園等景點定點,執業收費導覽。
說明 : (建議1.中央試辦後,得授權2.縣市試辦)
(1)、世界各國已經多所開放導遊(領隊)在景區內收費導覽,距離最近之事例為廈門鼓浪嶼之導遊排班收費導覽。(吾人更從2004年吳朝彥組長的歐洲考察報告中發現 : WTO 的歐盟及歐美各國通通建議台灣 : 無限制導遊須為旅行社聘任)
(2)、台灣預計可導覽景點 :
-(1)交通部觀光局13處國家風景區、
-(2)內政部營建署所屬9座國家公園、1座國家自然公園、
-(3)農委會林務局所屬8個林區管理處、
-(4)文化部所屬約15個博物館、美術館、藝術中心、美學館等、
-(5)台灣22縣市政府約200個老街、
-(6)其他
PS、重要備錄 : 保險問題.
5●(三) 導遊領隊協會得轉型為『導遊領隊公會』。
說明 :
(1) 同一職業從業人員團體名稱則常以「公會」名之,如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記帳士公會、醫師公會、代書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等。*專門技術公會以專門技術自主管理而強制入會。
(2) 建議: 沒有參加『導遊領隊公會』不得參與景區執業導覽。導遊領隊應參加地區或全國之『導遊領隊公會』。(不涉及原有服務及接待出入境權益)
6●(四) 建議 : 放寬旅行業之『營業項目』,避免自我封閉。
說明 : 例如: 人力資源調度、送貨、送餐飲、類Uber等等。
7●(五) 印製『50元』小費紙鈔券,活絡底層經濟。
說明 :陳歐珀委員及觀光局都曾同步行文給央行。
8●(六) 恢復『院觀推』: 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ps.0720行政院將於觀光署成立後,設立『行政院觀光產業推振興諮詢會議』:
◎三、建議部長:
9●(一) 爭取經費聯播: 本日死傷及分析,降低《行人地獄》惡名。
說明: 每年(約三千人)居高不下。
◎四、建議局(署)長:
10●(一)在『台灣觀光協會』之下,成立各:『委員會』,刺激復甦。
11●(二)增加人力協助落實督核『觀光雙年曆』之各縣市活動外,可以再架『觀光各業供需媒合』網站。
說明:用以刺激基層交易。
以上建言,歷經澎湖、屏東、台中等多次研習會集結擇取,如果可行,是否邀請國發會及執政立法同仁,及相關長官一同出席,以收觀光新世代之效。
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   敬呈. 2023.0719
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 團體會員
01基隆市領隊導遊職業工會
02台北市觀光導遊協會
03新北市觀光導遊協會
04宜蘭縣觀光領隊導遊協會(邀請中)
05桃園市觀光協會
06新竹觀光導遊協會 (邀請中)
07台中市觀光導遊協會
08嘉義市觀光導遊協會
09台南市觀光導遊協會
10高雄市導遊協會
11金門縣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12中華旅行企業協會
13台灣觀光旅遊服務協會
14台灣優質旅遊國際推廣交流協會
15中華產業經營交流協會
《伍》建言待決行
總會11項建言之《兩岸關係之務實篇》 及《導遊出路》
總會11項建言剩第一項●兩岸關係未完成、及●導遊無限制於旅行社(WTO之歐盟及歐美各國建議台灣,詳附件)和●導遊自由執業於景點景區等等大項問題,待後續由政委及觀光署與相關部會共同會議討論之。
《陸》
2023年9月12日
行政院 會議出席人員
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林總會長德仁、                                                           吳顧問小玲、陳常務監事碧芳、孫副主委佩娟、劉副主委永富、
行政院前院務顧問黃總經理文桂、
世界文化旅遊華商會沈總會長冠亞、
中台灣觀光產業聯盟黃理事長正聰、
台灣觀光產業永續發展協會許理事長耀天、
中華民國觀光產業理事長交流協會蘇理事長乾亮、
圓山大飯店工會張理事長舉成、
中華旅行企業協會陳榮譽理事長松桂、
台灣觀光產業發展總會鄧秘書長炯宗、
台北市觀光導遊協會陳榮譽理事長文錦、
嘉義觀光導遊協會應理事長淑娟、
嘉義觀光導遊協會呂常務理事佩蓉、
台南觀光導遊協會曲理事長紹賢、
以上等人到院進行意見交流。                                                                                              行政院主責部會首長計有:
1. 行政院 鄭副院長 文燦
2. 行政院 張政委 景森
3. 行政院 交環處 陳處長 盈蓉
4.行政院 副院長室 施主任 彥廷
5.行政院 副院長室 張科長 雲評
6.行政院 張政委室 黃分析師 麗錦
7.行政院 交環處 耿參議 蕙玲
8.內政部營建署 孫副組長 維潔
9. 內政部營建署 徐副組長 燕興
10.內政部營建署 林技士 君珊
11. 經濟部 陳次長 正祺
12. 經濟部 企業處 謝主秘 戎峰
13.經濟部 企業處 許專員 延林
14. 農業部 林業署 林署長 華慶
15. 農業部 林業署 李組長 允中
16.交通部 陳次長 彥伯
17.交通部 觀光局 林副局長 信任
18.交通部 王簡正 基洲
19.交通部觀光局邱科長重榮
20.交通部觀光局林技士冠岑
================
《柒》之壹
導遊新世代討論(一)
從【觀光建言】十一項
談:●導遊執業新世代 暨●兩岸 導遊(領隊)執業之異同 ● WTO 導遊應無限制於旅行社
(以下係總會的淺見、不成熟的看法,呈参)
第一部份
台灣導遊的相關法條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 條     導遊人員應受●旅行業之僱用、指派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始得執行導遊業務。
-----------------
發展觀光條例
第一章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十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十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
●第 19 條
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並得聘用外籍人士、學生等作為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以外國語言導覽輔助,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以提供多元旅客詳盡之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kw=%e7%99%bc%e5%b1%95%e8%a7%80%e5%85%89%e6%a2%9d%e4%be%8b
~~~~~~~
第二部份
導遊執業新世代的研討
一、客一問:
「導遊(領隊)得在國家公園等景點定點,執業收費導覽。」這一點現在有什麼限制嗎?
我答:
目前
(一)無法自行執業。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3 條     導遊人員應受●旅行業之僱用、指派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始得執行導遊業務。
(二)須配合(應徵)各地景區規定
Ex.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招募環境教育暨解說志工
最近更新:2023-04-07
因COVID19疫情影響,已暫停招募3年的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墾管處)環境教育暨解說志工,今年恢復招募;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接受報名,限額30名。
●各國家公園沒有統一考試。
(三)(兩岸旅遊凍結下,或日後也是僧多粥少)●爭取華語導遊,在國內景區執業。此其時也。
二、客二問:
導遊自行執業應該合理
我答:
(一)謝謝支持。
單單這條如能調整,對導遊就是創舉了。
(二)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署)
法規陳先生 02 8771 2394
他說九月成立署,看看能不能●設立辦法,收費或公庫(基金),再撥放給解說導覽人員。
這是他自行想的辦法,哈。
陳說,在國家公園導覽收費,●目前國家公園本身 沒有法可管,除非太大音或妨礙遊客,譬如○法輪功坐在那裡,也無法管。
○收費也不會管,怕您們沒有商機。
三、客三問:這些法律並沒有限制導遊獨立執業
答:
(一)但是,一般導遊被執行旅遊業務而罰款,嚇怕了。因此,敢獨立執業者少。
四、●自問自答:新創意
(一)上策
國家公園署(9)及觀光署(13風管處)在九月15日成立署前之後,籌劃:
讓從事兩岸業者及導領,能深耕在地,未嘗不是一條新商機。
畢○地方創生、○丙種旅行社、○旅遊經紀人the travel broker、○導領公會、○導遊工作室(導顧:導遊顧問)、○景區收費導覽員、●導覽師於一役。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署)
法規陳先生 02 8771 2394
他說九月成立署,看看能不能●設立辦法,收費到公庫(基金),再撥放給解說導覽人員。
這是他自行想的辦法,
●在各國家公園(風管處)沒有統一考試下,是否可以統一起來,取得■導覧師之類的基礎數位證照(正面),再由各公民營機關團體,自行因地制宜的考○自發證(數位證照,附加頁)?
此外,○如何擴大台灣觀巴?
○如何讓導顧(導覽師),和台灣好行結合?
●如何讓景點的主管單位(導遊公會),定時定點、付費或免費的招攬遊客在景區報到,這是一個課題。
(二)中策
由旅行社(公會)及導領協會,和國家公園署(9)及觀光署(13風官處)各別談合作案。
(三)下策
在沒有觸碰執行旅遊(特許)業務下,由導遊各自在景區攬客、解說、收費。
呈参。
由於題目太新,以及参加參訪,目前未能有決絕的建議。只能靠長官多所指示、協助。
或許,●召集大家開會,聽聽大家意見,也不失為好辦法。
呈参。
謝謝
~~~~~~~
第三部份
兩岸 導遊(領隊)執業之異同
祖國的山石,可以攻錯: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导游管理办法__2018年第3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导游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旅行社以外的委派?這題要追)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電子證)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非誠信旅遊的購物)
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2008~2013的導遊,曾經滄海難為水,這3、4年去當領團,也要拼業績,讓有尊嚴的導遊自動退場,寧願自啃老本)
第二十五条 (●領隊併入導遊)
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多年前 帶領三批前往福州、平潭、廈門考照,台灣領隊協會也考了一批福建領隊證,我問旅遊局及鄭處長校長,是否領隊證可以申請自動轉導遊證?惜領導未予認可)
第二十七條(●導遊福利:免票)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2008、2009陸客火紅,北導理事長親自洽談,可以爭取到101憑證免費、阿里山門票10元報險)
第二十九条 ●“导游专座”
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阿綢理事長她家今年還在配合呢)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至少要有靠背,第一天能打領帶、靠背介紹最好,親切的讓大家認識,可以爭取前15秒的印象分數,獲得全時段的利益)
第三十条 ●星级评价
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服務的評鑑最難,如同旅館評鑑,緊急給大陸的旅館評鑑,加上服務評鑑,基本上失去意義:沒有秘密客之故。)
第三十一条 ●組織培訓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遙想當年 土法練鋼的手把手之實務交流:台北市導遊協會 2001年起的培訓班期。再來與文化大學合作北中南考照班,主編了:實務一、法規二、資源三、考題四,當年由於沒人出書過可以參考,以致於蠻多人參考本會前進,倒是以各部會規範為基本材料,成為日後經典做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旅游行业组织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导游管理办法__2018年第3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60808.htm
~~~~~~~
《柒》之貳
●導遊新世代討論(二)
〔導領公會〕及〔導遊景點執業〕的增修法條及立法議程草稿
以下是我們經討論之不成熟意見:
請交通部長官增修規則(辦法)及立法增修
●導遊領隊應(得)由各縣市導遊領隊公會派遣。
(內政部人團司參考意見略稱)交通部修改導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辦法)
本規則(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
導遊領隊,並取得法人資格(專技人員/導遊師?)。
●各縣市導遊領隊公會
得組中華民國導遊領隊公會全國聯合會。(人團司呂s略稱)
●導遊領隊公會所屬導遊,得比照專業導覽人員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執業外,亦可在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或縣市政府同意下,設點執業。
(我們想法)
~~~~~~~
習近平則曾在2019年《告台灣同胞書》提到:「兩岸要應通盡通,提升經貿合作暢通、基礎設施聯通、能源資源互通、●行業標凖共通,可以率先實現金門、馬祖同福建沿海地區通水、通電、通氣、通橋。」
https://www.storm.mg/article/4869568?mode=whole
《柒》之叁
重置台灣觀光系統之導遊領隊變項之定位
一. WTO : 歐盟 美國各國, 都建議 台灣 <無限制> 導遊須由旅行社派遣 ! 
 2003年 吳朝彥組長 歐洲考察報告 !
二. 導覽 之關鍵變項参考 (觀光系統)
(一)人員提供服務
導遊、導覽員
全陪、地陪
導遊與旅行行業組織(旅行社/觀光協會/導遊協會)
(二)資源機制提供服務
景區、景點
公營、民營
旅遊服務中心
收費付費 VS.免費義工
導遊與台灣好行(台灣觀巴)
觀光天網 VS. 觀光雙年曆
觀光署 VS.旅行行業組織(旅行社/觀光協會/導遊協會)
謝謝 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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