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我倒是有兩個。4月1日﹐立法委員邱毅提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針對金融機構違法或不當併購﹐要求回復原狀。當時反對的陳沖已經「被升官」﹐如果法院可以證明陳水扁確有「違背職務」﹐李庸三確有護航(馬永成語)﹐即可勒令撤銷合併﹐討回九千億資產﹐外加七年利潤和應收稅款﹐改組成立「台灣建設銀行」。 財政部再拿舉債資金充實股本﹐取得主導權﹐一步到位﹐消滅綠金體制﹐杜絕熱錢流竄﹐支援國家建設﹐再造「黃金十年」。
金管會要是不管﹐老百姓可以起來自救。最近﹐小股東權益問題(特別是壽險業)受到廣泛關注﹐《經濟日報》《財訊週刊》都有很深入的報導。 當年「老同學」意氣風發﹐豪言「沒有三兩三﹐不敢上梁山」﹐年年股東大會動用保全﹐強勢壓制小股東的合理訴求。大股東口袋滿滿﹐小股東求告無門。現在是股民揪團興訟﹐討回公道的時候了。
《中華民國刑法》342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此為《背信罪》條款之規定。綜觀其構成要件﹐與一般社會上以為只要違背誠信﹑不守信用的觀念有別。本條加害人必須「為他人處理事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之間要有特定的委任關係。受委託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結果「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好﹐投資人買你家股票﹐是不是委託經營的行為﹖買一張是委託關係﹐買一萬張也是委託關係。國泰世華保管箱涉及洗錢重罪﹐明顯違反「正派經營」重大企業原則﹐以及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前年檢調大動作搜索銀行總部﹐股價受到衝擊﹐損害投資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已經構成背信之要件。就算李明賢一肩挑起﹐難道董事會沒有監督不週的責任嗎﹖
背信是刑事罪﹐不是閃電辭職﹐賣股725億所能解套的。當年受委屈的小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份」扣押這筆資金﹐防止脫產落跑。我不是擴張解釋法律﹐背信和假處份正是民進黨執政時期﹐司法尋租﹑迫害政敵的兩把刀子。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天下誰曰不宜﹖
去年庭訊時﹐蔡宏圖表示﹐陳水扁是南部「宿舍幫」﹐兩人並不相熟。陳水扁卻感恩蔡宏圖在他的從政歷程﹐一路友情相助。6月21日﹐蔡鎮宇作證,陳水扁要他幫忙「把保險室的『東西』拿出來」被他退還。不過,公訴檢察官提示陳水扁在特偵組所做的筆錄,指蔡鎮宇當時直接收下牛皮紙袋﹐並未拒絕。原來是吳淑珍交給陳水扁一包裝有保險箱鑰匙﹑磁卡的紙袋﹐要他找蔡宏圖到總統府處理保險箱。陳水扁稱﹐他不知道紙袋裡裝的是什麼﹐只是轉達吳淑珍的話而已。
這些「特殊的人與人關係」到底是怎麼回事﹖兩造各說各話﹐陳水扁 目前 在押不能串供﹐聰明的法官何不當庭對質﹐相信不用五分鐘﹐真相即可大白。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台灣人民並不仇富﹐不在乎你有錢﹐只在乎你怎麼來錢。扳倒陳聰明之後﹐貪腐集團大勢已去﹐土崩瓦解指日可待。 良禽擇木而棲﹐如果有了解金控集團海外洗錢內幕的高手願意說明﹐我在這裡靜候指教 egmont_toronto@yahoo.ca 。
拜託﹐九千億耶﹗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0/07/02/142-26214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