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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二審鄧審判長暗樁?(2010.06.11)
2010/06/11 17:46:57瀏覽11340|回應40|推薦23

扁案二審宣判,鄧振球審判長同情扁珍一家的痕跡十分明顯,

他在判決文中,

狠狠痛罵扁珍罪行,用了不少看起來堂皇高凜的形容詞,

卻在定罪時,減輕了他們國務機要費貪汙罪的無期徒刑,

致使扁珍兩人合計應執行罪行,就是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二十年。

陳家子媳,在鄧法官手下,都獲得了輕判的際遇,

李界木從一審六年有期徒刑,到二審竟然成為法官手下"年事已高",犯行後良好之人,得到判刑兩年,緩刑五年,繳國庫3千萬機會,顯然是貪官無罪的典範,真不知鄧法官是怎麼想的!

陳鎮慧做汙點証人,由於她的供証,才終於定了扁珍等人的罪行,一審原本是免刑,卻要連帶賠交貪汙所得,而陳鎮慧即因擔心賠錢才提出上訴,未料,卻被鄧法官定了一項偽証罪,判她七個月罪,雖可緩刑,卻是令人託異,且有違法判決之虞。

阿扁運氣真好啊!

鄧審判長果然是暗樁?沒有証據是如此,但我認為,即使不是暗樁,鄧法官也是十分同情扁珍一家的。

相對來看,一審的蔡守訓審判長又似乎是較為不同情扁珍兩人,

這樣觀察,

司法審判的事,還是是法官自由心証至上,

阿扁果真運氣好?還是司法氣數使然?

這些問題,永遠沒有答案;在政治效應衝擊下,

連我都對司法怕怕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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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aipeicoco&aid=411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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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仕強﹕611是好事,是勝利﹗(A)
2010/07/09 01:44

2004年1月﹐連宋競選總部指控陳水扁是「抽頭」總統。今年初《聯合報》社論認為﹐主要的金控合併案﹐早在第一任內已經完成。胡忠信也說﹐這些回扣是由獲利財團的海外銀行﹐直接匯往扁家指定的海外帳戶﹐台灣根本無跡可查﹗

 

《天下雜誌》331期《誰來監理金控巨獸》摘錄﹕「民進黨執政後﹐快速向財團靠攏﹐為的是『過去的淵源﹐現在的利益﹐將來的機會』。」「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前﹐總資產只有一兆一千億﹐隔年合併世華銀行後﹐陡增為兩兆。一年成長九千億﹐等於我國兩大製造業龍頭-中油和台塑的資產總額。」(20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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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仕強﹕611是好事,是勝利﹗(B)
2010/07/09 01:38

九千億是什麼概念﹐我打一個比方。陳水扁上台八年﹐共計2,922天﹐平均每天3億800萬=大樂透彩金。台灣人一輩子都盼不到一張大樂透﹐有位「老同學」居然每天中一張﹐連續中八年。這麼好康的事﹐鄉親們怎麼說﹖

 

辜仲諒供述「紅火案」獲利十億﹐三億匯往東京﹐成為「不樂之捐」。如果10億抽頭30%(一次性高利貸)﹐按照商場慣例﹐我們可以推論﹐50億抽25%﹐100億抽20%﹐500億抽15%﹐1,000億以上抽10%。現在偵辦中的「海角七億」﹑國泰世華保管箱5.7億哪裡罩得住﹐你以為扁嫂是慈善家嗎﹖林瑞圖說海外「建國基金」可能破兆﹐恐怕不是空穴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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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仕強﹕611是好事,是勝利﹗(C)
2010/07/09 01:33

富爸爸有錢有理。商人都很精明﹐沒有更大的好處﹐憑什麼給你抽頭﹖可嘆台灣的競爭力﹐就是這樣逐漸流失的。陳水扁最可惡的一點﹐就是毫不掩飾的濫用行政權﹑預算權﹑官股權﹑人事權﹐發動「民主內戰」﹐人為製造貧富差距﹐以貧窮來懲罰不支持地下「台灣共和國」的選民。老百姓無路可走﹐只有求助保險業者﹐交「階級保護費」﹐逆向養肥了陳水扁的金主。「過去的淵源﹐現在的利益﹐將來的機會」很好的說明了這個吸血絞肉機的運轉機制。

 

台灣「金融六法」在美國911之後不久通過﹐後來燒炭自殺的台灣人﹐比戰死伊拉克的美軍還多。

 

最新數據顯示﹐壽險業流動資金總數高達11兆﹗這筆熱錢恣意衝擊房價物價﹐民怨積累甚深﹐成為馬政府執政的主要矛盾。李述德提議修改舉債上限﹐引導資金回流長期基礎建設項目﹐被罵到臭頭﹐好心沒好報。不然還有什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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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仕強:611是好事,是勝利﹗(D)
2010/07/09 01:26

辦法我倒是有兩個。4月1日﹐立法委員邱毅提出《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針對金融機構違法或不當併購﹐要求回復原狀。當時反對的陳沖已經「被升官」﹐如果法院可以證明陳水扁確有「違背職務」﹐李庸三確有護航(馬永成語)﹐即可勒令撤銷合併﹐討回九千億資產﹐外加七年利潤和應收稅款﹐改組成立「台灣建設銀行」。 財政部再拿舉債資金充實股本﹐取得主導權﹐一步到位﹐消滅綠金體制﹐杜絕熱錢流竄﹐支援國家建設﹐再造「黃金十年」。

金管會要是不管﹐老百姓可以起來自救。最近﹐小股東權益問題(特別是壽險業)受到廣泛關注﹐《經濟日報》《財訊週刊》都有很深入的報導。 當年「老同學」意氣風發﹐豪言「沒有三兩三﹐不敢上梁山」﹐年年股東大會動用保全﹐強勢壓制小股東的合理訴求。大股東口袋滿滿﹐小股東求告無門。現在是股民揪團興訟﹐討回公道的時候了。

《中華民國刑法》342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此為《背信罪》條款之規定。綜觀其構成要件﹐與一般社會上以為只要違背誠信﹑不守信用的觀念有別。本條加害人必須「為他人處理事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之間要有特定的委任關係。受委託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結果「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好﹐投資人買你家股票﹐是不是委託經營的行為﹖買一張是委託關係﹐買一萬張也是委託關係。國泰世華保管箱涉及洗錢重罪﹐明顯違反「正派經營」重大企業原則﹐以及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前年檢調大動作搜索銀行總部﹐股價受到衝擊﹐損害投資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已經構成背信之要件。就算李明賢一肩挑起﹐難道董事會沒有監督不週的責任嗎﹖

背信是刑事罪﹐不是閃電辭職﹐賣股725億所能解套的。當年受委屈的小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份」扣押這筆資金﹐防止脫產落跑。我不是擴張解釋法律﹐背信和假處份正是民進黨執政時期﹐司法尋租﹑迫害政敵的兩把刀子。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天下誰曰不宜﹖

去年庭訊時﹐蔡宏圖表示﹐陳水扁是南部「宿舍幫」﹐兩人並不相熟。陳水扁卻感恩蔡宏圖在他的從政歷程﹐一路友情相助。6月21日﹐蔡鎮宇作證,陳水扁要他幫忙「把保險室的『東西』拿出來」被他退還。不過,公訴檢察官提示陳水扁在特偵組所做的筆錄,指蔡鎮宇當時直接收下牛皮紙袋﹐並未拒絕。原來是吳淑珍交給陳水扁一包裝有保險箱鑰匙﹑磁卡的紙袋﹐要他找蔡宏圖到總統府處理保險箱。陳水扁稱﹐他不知道紙袋裡裝的是什麼﹐只是轉達吳淑珍的話而已。

這些「特殊的人與人關係」到底是怎麼回事﹖兩造各說各話﹐陳水扁 目前 在押不能串供﹐聰明的法官何不當庭對質﹐相信不用五分鐘﹐真相即可大白。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台灣人民並不仇富﹐不在乎你有錢﹐只在乎你怎麼來錢。扳倒陳聰明之後﹐貪腐集團大勢已去﹐土崩瓦解指日可待。 良禽擇木而棲﹐如果有了解金控集團海外洗錢內幕的高手願意說明﹐我在這裡靜候指教 egmont_toronto@yahoo.ca

拜託﹐九千億耶﹗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0/07/02/142-2621452.htm


老石頭-old 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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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一,二審 .
2010/06/16 15:38
一審是公私分明,判決循規蹈矩,.二審是舊情綿綿,判決因循苟且.

善男信女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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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一定會上訴
2010/06/15 19:21

檢察官不必緊張  不必急著上訴

阿扁一定會上訴

要不然   二審就終結了   先抓到監獄關他十年(現在是看守所)

反正他壞事做那麼多

先判刑確定   再慢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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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對阿扁強加司法迫害 此乃大中國勢力殲滅台灣建國力量的陽謀
2010/06/15 16:11
還好陳致中繼承父業 率領陳水扁連線和馬政府周旋到底 為阿扁討公道並朝台灣獨立建國的目標勇敢邁進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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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振球審判長一判成名 可比取經妹
2010/06/15 13:22
行駛法定職權而轟動全國, 真有一套!
比起那180位,"台灣之恥"的無聊"叫獸", 強太多ㄋ!

frank06060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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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爛咖族群~~~~
2010/06/15 11:31

南非球迷吹巫巫滋拉真讓人受不了

像一萬隻蒼蠅在頭上飛

比另一爛咖民進黨鳴笛還討厭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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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是阿扁的暗樁?
2010/06/15 08:30
 看二審法官的歪道理和法官的包庇阿扁的手段

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召集特偵組檢察官開會研究扁案判決,發現高院對國務機要費的部分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且對陳鎮慧做出比一審不利的判決,有違法之虞,檢方收到正式判決書後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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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吳淑珍、陳至中貪污集團的貪污案,二審法官的歪道理和包庇阿扁的手段,讓民衆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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