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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7 19:55:47瀏覽765|回應3|推薦10 | |
有關行政法院判定宋楚瑜先生以省長結餘款成立基金會,並且設立台灣學生獎學金卻被最高行政法院判定必須補稅與罰鍰一事,宋楚瑜提出四點聲明,並且表示將提出非常上訴: 一、該款項是選票補助款,不是選舉募款。宋楚瑜以父親名義成立「財團法人宋映潭文教基金會」。該基金不對外募款,除了發獎學金之外,從不舉辦活動。 二、宋映潭文教基金會自八十五年起捐助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宋楚瑜先生母校)總共一百零五萬美金,擬運用其孳息設立台灣學生獎學金,而且指定至專門照顧台灣學生。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匯出五萬美金,又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匯出一百萬美金。兩筆匯款都是以財團法人宋映潭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匯出。(皆有匯款單可查) 三、 選票補助款從未被課徵稅賦,此判決不合理,至感遺憾。宋楚瑜指出,政府給候選人之選票補助款,台灣至少有成千上萬之候選人領取過,可是有哪一位被課徵過稅賦?又有誰將可屬私人款項之選票補助幾乎全部捐出來作為公益使用? 四、 花自己的錢提供台灣學生進修,做善事卻要被課贈與稅,毫無道理,係蓄意打壓。財政部以行政命令作為課稅法源,惡法擾民,故將提出非常上訴,力爭公道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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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