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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幫你算好100年綜所稅 我想是96年我告了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源
2011/09/30 17:23:10瀏覽640|回應0|推薦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8155號偽造文書一案.查無不法事證.業經簽結. 摘要如下:
三.   經查:   經訊之證人即國稅局徵收科稅務員曾瓊瑤小姐到庭證稱: 台端對85年至87年間之租賃所得有疑問.伊請北投稽徵所及內湖稽徵所查明.發現台端當時的租賃所得是屬於結算申報.就是在每年五月份.由台端自行申報有哪些所得.台端當時有申報且有將稅額繳清.且是屬於稅額不補不退.依照核定通知書觀之.就依照申報書核定.依照稅捐稽徵作業手冊及國稅查核技術手冊之規定.是屬於免鍵入檔案.是不會列印所得出來等語.
及證人即財政部國稅局徵收科股長陳鳳如證稱: 所得稅申報是採納稅人自行申報.因為台端的租賃所得是採自行申報.它不是屬於扣繳部分的租賃所得.不是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所以扣繳單位並未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性質是屬於押金之性質來算的出賃所得.是由台端在所得申報書中自行申報進來.是屬於納稅人誠實申報.就會以納稅人誠實申報來做認定.稽徵所承辦人員.依作業手冊規定就是以他申報書自行申報的資料來核算稅額.作業手冊中並未規定這類所得細項需要登入電腦.電腦中是會登錄他申報的總額.但不會鍵入明細.法院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並非向國稅局調閱.因為國稅局有台端申報書.但財稅資料中心只有電腦檔案.財稅資料中心類似資訊部門.相關資料都是在國稅局...等語.


四.   經查:   財政部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手冊第三章申報核定案件之處理.指出核定通知書所得細項互相勾稽.有自行申報而漏歸戶者應追認或申報所得較核定所得高者.應按申報所得認列.對有疑義之所得者.應向有關單位調印資料或就地列印核對等情及國稅局查核技術手冊規定.依申報認定案件不列印所得資料.有上開2作業手冊附卷可稽.財政部國稅局員工既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執行.尚難遽認該單位員工或被告凌忠源涉有何故意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嫌.爰予以簽結.
 

前情提要:  經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第225號民事庭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本人綜所稅資料有關租賃所得.結果顯示我無租賃所得.而當庭我也出示我向北投稽徵所調取本人綜所稅申報書.有租賃所得.判決書出來法官不採納我的證據.然後再歷經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2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800號民事庭法官判決依然不採納我的證據.我就火大卯起來要跟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主任蘇樂明)申請國賠.我出函要求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25號陳玉曆法官出庭作證.結果她回函說這不重要.國賠打不成.那就拿台北市國稅局開刀.結果就是台北地檢署來個查無不法事證.然而當國稅局幫你算好100年申報綜所稅. 讓我聯想到當初就是國稅局跟我之間被沒良心的人阻隔.不然國稅局怎會那麼好心幫您算好綜所稅.就是要讓納稅義務人知道有沒有被人上下其手. 免得事隔多年國稅局會被納稅義務人告不完. 

PS 1: 下午四時卅分,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羅明才、陳杰、羅淑蕾,以及財政部長何志欽、國庫署長蘇樂明,第一金控總經理黃獻全、第一銀行總經理吳清雲等一行十餘人,搭乘立法院公務車前往長昌總部。

PS 2: 
出招避稅 國稅局追到底
2011/10/11 12:39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011年10月11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今天表示,經各行政執行處同意分期繳稅案件,如有一期應繳而未繳,行政執行處就會廢止分期。若想趁分期繳稅期間脫產避稅,國稅局還是可依法追繳。

台北市國稅局轄區最近追回一筆欠稅。張姓納稅義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逾期未繳,北市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

在向台北行政執行處說明時,張姓納稅人表示,一次繳清欠稅有困難,聲請分期繳納,並由姊姊擔保,卻只繳了3期。行政執行處於是廢止分期,並執行擔保人財產,此時發現擔保人已將名下不動產無償贈與兄長,企圖規避。

北市國稅局依據民法行使代位權及撤銷權,先向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後,再向地方法院代位起訴撤銷贈與。最後張姓納稅人還是到行政執行處,繳清所有欠稅款。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111011/1/2tphb.html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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