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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附不同意見書 法官將被懲
2011/06/07 20:52:47瀏覽98|回應0|推薦1

判決附不同意見書 法官將被懲

自由時報 2011/06/07

〔記者項程鎮、林國賢/綜合報導〕法官在判決書附不同意見書,司法院擬懲處。

今年四月底,雲林縣長蘇治芬被訴貪污案獲判無罪,承審的雲林地院審判長吳福森在判決書附不同意見書,引發政壇和法界軒然大波,司法院官員強調,依法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判決統統不能附不同意見,違反的法官將考慮行政處分。

針對蘇治芬案,司法院已要求雲林地院儘速調查,據了解,如雲林地院的自律委員會未給社會一個合理的交代,司法院不排除直接函令雲林地院限期處理。

雲林地方法院表示,針對吳福森附上不同意見書,法院已接獲司法院公文,正積極處理,至於細節與結果,因尚未定案,不便說明。據了解,地方法院對是否將吳法官送自律委員會有不同意見,有人主張須送自律,以遏止法官知法犯法歪風;但有人認為高雄地院對於陳菊當選無效案也是不了了之,附不同意見書的法官最後也未被懲處,基於法官獨立審判精神,應該尊重法官的判決。

司法院五月十日也發函全國各法院,要求法官不應以個人名義,將少數意見附錄於判決書,因為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官評議時的少數意見,應該記在評議簿上,不應具名,判決確定時才能公開;一般認為,司法院上述函文已否定雲林地院承審蘇案的合議庭公布不同意見書的做法。

資深法官直言,如法官堅持把不同意見附錄於判決書,主要為公布心證、區別責任,另兩種特殊原因,一種是寫不同意見的法官要向特定人表態,不然也可能是擔心被合議庭內其他多數意見的法官「賣」了,因過去曾發生法官操守問題,庭長和陪席法官串通架空受命法官,法界黑話稱為「抬轎」。

司法院副秘書長姜仁脩在五月十三日召開的「民事訴訟成效評估委員會」,也決議認定「判決書沒有附不同意見書的必要性」,因此並非只有刑案才不可公布不同意見書,民事案件也一樣不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7/today-p9.htm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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