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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爭議 法院只能撤銷原處分
2011/06/07 20:44:46瀏覽100|回應0|推薦0

退稅爭議 法院只能撤銷原處分

自由時報 2011/06/06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大里區朱姓兄弟一筆兩千多萬元的土地增值稅退稅案,雖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但法院判決是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加以撤銷,必須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行政處分,司法機關不能越俎代庖。

現代國家組織的設計,是以「權力分立」為原則,即是指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機關內,以避免事權過大而影響人民權益。而在此設計下,所謂的「三權分立」制度為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所採用,正是立法、司法及行政權必須分別獨立,讓三權互相制衡。

法院正是司法權的代表機關,主要為獨立審判,而地方稅務局等機關則是行政權。法院審理有關地方稅務局的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最後做出的判決結果,在一定程度可以拘束地方稅務局,但最後的行政處分必須由地方稅務局來執行。

換言之,朱姓兄弟一筆兩千多萬元的土地增值稅退稅案,雖然法院根據財政部的解釋意旨,認為應該可以免徵。但基於三權分立原則,只能判決撤銷原處分,不能「命令」地方稅務局要如何處分。若是地方稅務局不依據法院判決另有處分,即有行政懈怠之嫌,朱姓兄弟可以向監察院陳情,請求加以糾正或彈劾。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6/today-center7-2.htm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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