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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費算薪資! 國稅局盯電視名嘴 更新日期: 2010/12/21 19:18廖芳潔 名嘴上電視開講,算是薪資所得嗎?國稅局查稅,繼藝人之後,盯上名嘴。名嘴姚立明前年上通告的進帳一共22萬元,姚太太在申報所得稅時,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而不是薪資所得,因為「執行業務」可以先扣除4成5必要開支再申報,薪資卻得全額申報,法院判姚太太敗訴,但是大多名嘴卻力挺姚立明的說法,說上電視評論,跟製作單位並沒有聘僱關係,怎麼看都不應該算做薪資。 每個政論節目都需要來賓,名嘴樂得趕場,正職之外,多了副業收入,但這筆錢在報稅的時候,到底應該算是薪資所得,還是算在執行業務類,名嘴們有意見。政治評論者沈富雄:「我有一點不平啦,因為我們又沒有勞保、也沒有健保,而且要來不來,都要看製作單位的臉色,怎麼看都不像薪資啦。」 政治評論者鄭師誠:「是不是不要用薪資,因為薪資所得,我們就不能扣那些所謂的成本這部份,那對我們來說,在報稅上面會有很大的影響,我們這叫合法避稅喔。」 名嘴姚立明在96年上節目的收入一共22萬元,他的太太幫他申報時,就是選擇以執行業務申報,結果被國稅局盯上,法院判姚太太敗訴。 其實怎麼報稅,學問很大,假設一位名嘴,每次通告費5千元,每天上2次節目,一年下來開講所得360萬,如果以薪資申報,得全額核課綜合所得稅,如果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可扣除4成5的必要費用,也就是大約162萬元以後再申報,當然差很多。 但名嘴認為,「評論」也是一種表演,跟節目單位沒有聘僱關係,還要自行負擔交通費跟治裝費,所以不應該算做薪資。政治評論者董智森:「名嘴的情況,他跟藝人其實是很像,接通告,然後上節目,沒有通告就沒有收入。」 事實上,有些電視台也的確是將來賓通告費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稅法有規定,但怎麼申報卻各自解讀,名嘴收入豐厚,如何課稅,成為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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