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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0 02:09:22瀏覽254|回應0|推薦0 | |
以下是網路上有人留言: 偵察庭找不到罪的感覺,一直在挑語病,問同樣類似的問題,然後就說律師跟我說的不一樣,(其實我看不出哪裡不一樣,都挑幾個字眼),30分鐘的事件可以搞半年,真讓人生氣~ 試想,他找到法條入罪的話,早在第3次出庭之後就可以直接說罪名入罪了~還拖到現在第5次都半年多了~每次都在繞圈圈. 請他看的狀子證物甚至[遺忘]或是[沒看]或是[故意裝不知道有那份文件]..跟我們說-不記得有那份證物,後來找到翻了,又不看重點~~(PS-那份還是彩色照片還附說明~我的意思是,一大篇文字不好看,這是證物還是彩圖~竟然當庭不記得有這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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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