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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
2010/05/17 01:50:51瀏覽380|回應0|推薦1

速審法草案 嚴格限制上訴

【2009-08-06 / 聯合報 /A8 版 / 社會】【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昨天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針對審了十年或十二年無法定讞的刑事案件,賦予法官在適當情況下直接駁回起訴的權限,學童陸正被撕票案及蘇建和三死囚案等社會矚目案件,都在適用範圍內。
 
司法院長賴英照指出,速審法草案將於下個月立法院開議時送審,希望能儘快三讀通過施行,減少久懸未結的積案;接著司法院還會提出刑事訴訟法上訴制度的修正案,避免再產生積案,雙管齊下,催生有效率、品質的司法。
 
速審法的立法目的,在保障被告能於合理時間內接受審判的權利,如果檢察官歷經漫長時間仍無法將被告定罪,不應由被告承受煎熬。
 
草案因此規定,審理時間超過十年或十二年,法官斟酌案件遲滯是否合理、重要證人或證據是否難以調查等事項,如果認為有適當理由,可駁回起訴;除非找到新事實、新證據,檢察官不能再起訴。
 
司法院統計,至今年五月,各法院纏訟十年的案件有一百卅八件,纏訟十二年有六十七件;至於應以審理逾十年或十二年為駁回起訴的標準,本月將舉行六場公聽會,彙整各方意見後決定。
 
如果案件一直無法結案的原因出在被告或律師,例如被告因病停止審判、常托病不出庭、被通緝,或重複聲請調查不必要的證據,被告得自行承受後果,不能適用駁回起訴的規定。
 
速審法還有嚴格限制上訴的機制。為避免案件在高院、最高法院之間一再發回更審,當案件審理六年以上,發回更審超過三次,如果前審已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就不能再上訴;如果前審判決有罪,也必須有違背法令、違憲等情形,才能再上訴。
 
 
=社論=  
中國時報  2009.09.09 張升星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為了回應社會對於刑事案件久懸不決的不滿,司法院主張制定《妥速審判法》,草案規定刑案審理超過十年或十二年仍未判決確定者,除非可歸責於被告或辯護律師的不當拖延,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頂著「保障人權」旗號,再取個響亮好聽的名字叫「妥速審判」,尤其是涉及法律實務專業障礙,別說是一般民眾,即使是立法委員恐怕也難以分辨其利弊得失。雖有論者認為上述草案係屬「改革方案」,應予支持,然而無論從法學理論還是司法實務的角度,《妥速審判法》的內容殊值商榷,礙難贊同!
 
司法院認為制定本法是參考歐美法制,援引美國《聯邦速審法》佐證。但《聯邦速審法》法源基礎是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所稱:「刑事被告應享有公正陪審團迅速而公開之審判…」等語,因在英美法系國家歷史上,法官成為國王或殖民者統治工具,所以須由百姓選出陪審團取代法官,制衡警察和檢察官濫權。為避免被告遭警方逮捕或檢察官起訴後,遲遲不交司法機關審查,明文規定被告享有迅速接受陪審團裁判權利。
 
換句話說,《聯邦速審法》是為了拘束「行政權」管轄的警察和檢察官而設,但是司法院卻以此作為限制「司法權」行使的理由,顯然是張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權力偷渡!無論是聯邦還是各州的速審法(Speedy Trial Act),都是規定警察或檢察官不在一定期間內起訴送交法院審查,被告就應釋放或免訴。相關英美案例及法律規定,並沒有像司法院草案所稱,在「法院」審理超過十年或十二年後,竟然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真有這種立法例,敬請司法院舉出具體實證,以受公評。
 
其實,台灣司法真正的問題並不是審判前「偵查程序」的遲延,而是案件進入法院後,「審判程序」的遲延才是社會不公的真正元凶!長期纏訟每每造成正義遲來,戕害人權的價值混亂。當然,審判遲延的原因不一,有時候是偵查草率,蒐證不全,因此難以定罪。但不可諱言,主要原因還是法官積重難返的「司法考古」心態,一味要求鉅細靡遺的「回到未來」,斤斤計較於犯罪細節的現場還原,非要在不疑處有疑,案件當然無法確定。「審判遲延」如此令人不耐,但司法院的草案等於是明白承認案件進入法院後,可以審理長達十年或十二年之久,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應該如何改革「審判遲延」?正確的方法就是司法院善用人事政策和勤務考評,努力建立審判系統的金字塔化。這個結論早在十年前的「全國司改會」就已形成共識,只是司法院從來不敢得罪既得利益,為了滿足法官的「陞遷」需求,繼續增加上級審法官,製造更多的見解分歧與價值混亂。等到民怨沸騰,再推出掛羊頭,賣狗肉的「妥速審判法」來轉移焦點,顯然本末倒置。
 
例如法官貪汙收賄,高院認定「違背職務收賄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認定「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最高法院也撤銷發回。不然是要怎麼辦?按照司法院的草案,這個案子只要拖個十二年,就可以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就能順利脫身,這對嗎?
 
雖然法理與實務均欠妥當,但司法院必定會強力推動本法,以示有所作為。這種完全未經人體實驗的藥物,司法院卻敢大力代言,藥品安全出問題,社會正義受到戕害,應該去找司法院。
 
本法一旦通過,輿論咸認最可能適用於蘇建和一案,只可惜蘇建和也不大領情。他說:「與其制定速審法,不如徹底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可見得三折肱而成良醫,當了十八年的被告,蘇建和的法律觀念遠比司法院還要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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