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5/11 13:04:38瀏覽340|回應0|推薦0 | |
冤賠首例 將向失職司法官求償 冤獄賠償法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賠償時,政府對違失人員有求償權。板橋地院院長陳祐輔昨天表示,將再開會決定是否向林丁寶等三人求償及如何求償。 這也是冤賠法實施五十一年來,司法官被認定對冤獄賠償有重大過失的首例,林等三人因而面臨遭法院求償窘境。 八十二年九月,呂新生持菜刀到板橋重慶路住家附近雜貨店行搶,朝老闆的胸、背各刺一刀,一審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呂上訴二審後撤回上訴。 不過,刑事訴訟法規定,判無期徒刑的案件,不論被告要不要上訴,法院仍應依職權主動為被告上訴;但當年承審的二審庭長林丁寶未注意,將全案結案定讞,並將呂送交檢方執行,高檢署及地檢署執行檢察官也都沒發現,呂因而入監服刑。 九十五年間,呂新生服刑達十三年又兩個月而聲請假釋,才發現當年審判程序未完成,呂又被送回二審審判。檢察官要求法官判呂十三年二月徒刑「抵銷」刑期,但法官只判了八年並定讞;呂因此等於被多關了五年多,獲冤獄賠償五百十三萬餘元。 司法院隨即函請板橋地方院調查是否向林丁寶等涉嫌違失的司法官求償,板院一度認定「並無重大過失」,但遭司法院發回重議。板院上個月再度召開會議,這次具體認定林丁寶(已退休)及經手發監程序的兩名檢察官等三人有重大過失。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