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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憲法及格嗎?
2009/12/28 13:52:30瀏覽318|回應0|推薦1
公務員憲法及格嗎?

當聖誕音樂聲響起,很少有人會想到12月25日也是我國行憲62周年紀念日,對於公務員來說,憲法好像還是很陌生,規定歸規定,我還是做我的,以筆者身為財務人員,對於納稅人提起訴願困難重重,感受特別深,以目前規定納稅人提起訴願須先繳納一半稅額,筆者認為是違憲的非常不合理且違反人權。 

20多年前的稅法規定,納稅人對稅額不服必須先繳納半數或三分之一後才能申請復查,此項規定經大法官釋字224號解釋認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限制;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7、16、19條之意旨不符。」 

之後財政部因而修法,但修法後納稅人是不必在申請復查時先繳納半數,改延至訴願階段若未繳納半數稅額,即會被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財政部這種先下手為強的做法,對收到錯誤稅單要冤繳稅的納稅人來說太不公平了,因為要提行政救濟「申請復查先繳一半」與「提起訴願先繳一半」,有何差別?基本上都是要先繳錢才有機會救自己,挽回自己的清白,顯然財政部並沒有落實大法官想要保護人民權益的精神,在租稅保全與人民權益的取捨上,人民永遠是輸家。 

因此「先繳一半」的規定,根本就是違憲,以刑法上無罪推定原則來說,刑事被告未經法院依證據審判有罪前,必須視為無罪,以避免侵害人權,同理,稅捐單位應視所有納稅人會誠實納稅為前提,給予納稅人辯明之機會,以保障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願、訴訟之權利,筆者以為人民要向主管機關訴願為自己爭清白之前,不應加以先繳納半數的限制,應在完成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後,如確定需要繳稅,人民若仍拒繳方可移送強制執行,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看到公務員還用違憲的做法,執行公權力侵害人權,在行憲紀念日62周年顯得更是諷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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