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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團購「主揪」為業 須繳交營業稅
2014/08/11 20:25:20瀏覽145|回應0|推薦0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物價驚驚漲,但薪水紋風不動,小資族用「揪團量購」的方式壓低開銷蔚為風潮,但也不少腦筋動得快的人利用擔任團購主揪賺取收益。國稅局表示,團購主揪平均6個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須繳交營業稅。

  • 物價驚驚漲,但薪水紋風不動,小資族用「揪團量購」的方式壓低開銷蔚為風潮,但也不少腦筋動得快的人利用擔任團購主揪賺取收益。國稅局表示,團購主揪平均6個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須繳交營業稅。(記者黃文鍠)

    物價驚驚漲,但薪水紋風不動,小資族用「揪團量購」的方式壓低開銷蔚為風潮,但也不少腦筋動得快的人利用擔任團購主揪賺取收益。國稅局表示,團購主揪平均6個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須繳交營業稅。(記者黃文鍠)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達8萬元、勞務達4萬元以上者,須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團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經常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每月營業額達起徵點者,則須依規定繳交營業稅。

但國稅局也強調,如團購之主購非以營利為目的,僅揪團合購,未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者,不需課徵營業稅;國稅局亦考量部分主購人並非營利,但委託人感念其辛勞,仍會付予報償,因此會調查主購人過去6個月平均揪團銷售額,是否超過起徵點,未超過則認定主購非以揪團營利,仍可免徵營業稅。

本文來源: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107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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