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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債權 沒入帳也要稅
2014/07/17 23:19:08瀏覽28|回應0|推薦0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取得之「債權」即使未實際入帳,也得列收入併入營所稅申報,以免遭補稅並罰鍰。

南區國稅局解釋,營利事業綜所稅與個人綜所稅採取的收入認列原則不同,在認列個人綜所稅收入時,是以收入實際取得日作為課稅時點,例如:公司100年底決定發放獎金,獎金於101年1月4日實際入帳,則該筆收入須在申報101年度綜所稅時申報。

但營所稅的收入或支出認列則是採「權責發生制」,只要營利事業的收益確定「應收」時、費用確定「應付」時就得認列;意即,在申報營所稅時,除了實際已取得或付出的金額外,所取得的「債權」也應一併列入申報,即使尚未取得實際收入。

舉例來說,甲公司進行97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僅列報500萬元其他收入,但國稅局查到,該年度甲公司與乙公司間有法律訴訟,法院最終判乙公司須付給甲公司工程違約金2,500萬元。但甲公司未將獲判的2,500萬元違約金列入當年度收入,不符規定,因此調增甲公司97年度的收入應為3,000萬元,且依據當年度營所稅率25%,要求其就漏稅額2,500萬元,補稅625萬元,並處漏稅額一倍罰鍰625萬餘元,連補帶罰共須繳1,250萬元。

甲公司提出行政訴訟,但法院認定營所稅課徵採權責發生制,債權屬確定已發生收入,即使未實際入帳也須納入營所稅申報,因此判定甲公司敗訴。

本文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8043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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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wordassociation&aid=15168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