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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禁止就業歧視項目
2007/05/27 03:32:27瀏覽954|回應1|推薦9

Dear Friend;

What I criticized most in the past, finally we have new law to protect our privacy.

去年我驚訝發現一位少女工作的自傳(網誌上), 交待祖宗三代, 年齡,家境,成長過程等等隱私.

令我痛批台灣and/or中國人是無人權,隱私的國度, 不懂也不尊重人性/人權的野蠻民族

上圖, 這樣的灣美女and/or物貭文明給人幸福的感覺吧?

但若生活在一個連自已的隱私都沒有的國度. 因求職卻必須像下圖般對雇主裸露與工作無関的隱私, 或像大陸女職員須為主管端茶,泡荼,宿舍須接受檢查等與工作專業無闋要求

更可笑是民豬黨總統腐資政在餐桌上, 呵令女律師把三角褲給脫了

灣物質如此文明, 美女面對杈貴或上司 喪失自我与靈魂

妳說是不是与 so called "大陸妺"般一樣的很諷刺and/or好笑呢?

終於有點像一個文明國家, 衷心期待立院能訂出反种族,省籍,外貔, 殘障等反歧視反煸动平枚法案(憲法或美式联邦法).

不要再讓民豬黨為杈力而煸动無知台灣人, 早日將這批台灣禍害繩之以法

你說呢?

幸福與性福不会從天而降, 大家努力吧!

Sweetheart Yuan

 

就業服務法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禁止就業歧視項目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立法院於5月4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將「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等三項增列為禁止歧視項目。
立法院本會期審理通過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修正案,係將現行之防制就業歧視條款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目,爾後雇主於辦理招聘人才徵試時,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應徵者或已受僱之員工外,亦不得以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為歧視理由。
另雇主運用各式大眾傳播媒體之招聘人才啟事,亦不得將前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計16項列為顯示條件,如雇主違反該法規,經業務主管機關逕行查察或經由民眾向地方業務主管機關申請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受到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本會近期將會同各地方政府加強本案業務宣導,建議雇主於招聘人才應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
勞委會表示,有關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法定程序須俟總統公布後始正式實施。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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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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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2007/07/12 10:42
雖然法有規定,但私人企業可借面試或履歷的篩選達到同樣規避法律規定的目的。而且政府機關跟求職者也無可奈何。


風雨作家- 祝心想事成 健康ˇ(sweetheartyuan) 於 2007-07-13 21:27 回覆:

同意你的見解

唉漫漫会有點觀関念的建立吧!

sweetheart 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