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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 23:10:31瀏覽668|回應0|推薦6 | |
這裡我要先引用聖經裡的先知故事--"所以求你賜我智慧、可以判斷你的民、能辨別是非.不然、誰能判斷這眾多的民呢。"(列王纪 3:9),索羅門王在當時的代表是智慧,聖經裡索羅門王的故事裡,為了爭執一個孩子的二個母親,他曾要剖開孩子成二半,來判斷二個母親,然而有機會接觸聖經人一定會了解,聖經裡所謂的判斷,其實就是今日司法官對是非的判斷,神對索羅門王說「因為你祈求智慧、而不為自己求壽、求富、也不求滅絕你仇敵的性命、而是祈求能洞察正義的智慧,我將賜予你你所祈求的東西」 (列王纪3:11-12),司法本該如此,美國法院前都有一座塞米絲女神,她是正義的化身,不過她是用一條布遮著眼睛,本來她是明眼的,但過去有過種族歧視進而造成司法的不公,人們對司法抗議,用布遮住她的眼睛,代表正義女神瞎了眼!後來所有法院的塞米絲全都矇著眼,代表她的正義是不判斷你是總統還是小老百姓,一律公平! 我們過去都知道中國人喊的震天價響,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不過中國人的思想都是光說不練,幾千年來有哪個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真是笑話。 我認為陳水扁想快點保釋,那麼快點認罪,台灣法律每個人都可以說很公平,但只有二個人不行,一個是陳水扁,一個是馬英九,馬英九特別費被起訴時,他當時是這樣說的「善良人徬徨無措,邪猈者梟叫狼嚎,我一生清廉居然被起訴,對英九來說,這比失去我的生命更痛苦。」不過他後來卯起來告侯寬仁檢察官,在大選期間,至少告了十個人,後來他在告人後被法官訓誡:「不是你真的清白,你的特別費是因為證據不足,另一方面是為了台灣社會的和諧‧‧‧」等語。一點都不溫良恭儉讓,台北市長和法務部長任內,累積財富近6400萬,在總統一年任內累積600萬元的財產,可說是世界第一會理財的公務員。 然而我個人對台灣司法並沒有任何評論,陳水扁想要獲釋除了認罪外別無他法,目前他被關那麼久,原因只在於,找不到他的任何罪證,尤其是檢方這邊,每天放消息,完全不把偵察不公開放在眼裡,而司法三人組徐千惠吳定亞蔡守訓更不能秉持「無罪推定」,這三人確實可以關陳水扁到死,但也等於把台灣司法判死!我建議陳水扁認罪吧。 底下的筆錄很有趣,如果你有時間,又很有閒, 腦子又清楚,那麼你看一看一定會發現,陳水扁會關那麼久的道理在哪裡。 法官詢問證人是否該案與吳淑珍女士有關,證人共說了幾個沒有?不過這位證人居然認罪,原因只在於他的兄弟接觸行賄公務員,他說「因為我看我弟弟結案以後,接觸的都是一些公務員,我又是讀法律,變成他有行賄的嫌疑,既然是有行賄的話,我有跟他分這些錢,就等於分贓,我假如有錯的話我就要認」。我認為這句話的心證在於證人不願意聽從法官指示像瘋狗亂咬,他寧可由自認為的有錯,來澄清一些大家每天看媒體灌給你的假消息,和錯誤的訊息,其實證人大可不必如此保護陳水扁和吳淑珍,因為他們早已是落水狗,現在任何人再踹他們一腳,也會聯合報的讀者額手稱慶不是嗎?這個證人難道這麼呆嗎? 至於看不爽的馬英九信徒,拜託,別再來亂了,每個人都有發表言論的自由。 很多人其實會問,阿扁不是污了那麼多錢嗎?為何我好像還在包庇他?不,絕對不是這樣,他那麼多錢有沒有哪一筆錢是黑錢?這才是我們要探究的,林懷民先生說的好:「要看司法怎麼說,而不是看媒體怎麼說」 ------------------------------------------------------------------------ 2009/04/27 審判長 蔡守訓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徐千惠 書記官 郭錦賢 通 譯 曾瑜敏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越方如 檢察官 李海龍 檢察官 林勤綱 檢察官 林 達 檢察官 林怡君 選任辯護人:石宜琳律師、鄭文龍律師、洪貴?律師 證 人:蔡銘杰 =============== 辯護人詰問證人 當時辜仲諒有無請你協助找吳淑珍看看能否仲介買賣這塊地? 證人答 那時候有想說吳淑珍認識企業主比較多,是反正多壹條線,我有找過她,與剛才我說找英業達等公司的事情同時進行。辜仲諒並沒有叫我去找吳淑珍,他叫我找買主而已,是我自己去找吳淑珍的。 辯護人詰問證人 佣金從貳億變肆億,那時候你找吳淑珍來仲介土地,當時有無任何結果或消息? 證人答 都沒有。 辯護人詰問證人 你說兩億元變成肆億元佣金,這肆億元佣金是如何來的? 證人答 肆億元是有一次去辜仲諒辦公室,而且因為貳億的佣金的時候,都沒有買主來買,當時我就想說是不是把佣金提高,才會有效果,他那時候好像滿急的。。 辯護人詰問證人 你剛才提到這塊土地市價大約有九十幾億,肆億有無按照百分比來計算? 證人答 當時是以這塊土地賣掉的難度來計算的,很難的時候,就會提高佣金。 辯護人詰問證人 你把兩億提高為肆億大約是在什麼時候? 證人答 九十二年四、五月。 辯護人詰問證人 也就是你把貳億佣金提升為肆億的時候,你當時還不知道廣輝公司要找地設廠的事情? 證人答 我不知道。 辯護人詰問證人 你從貳億佣金提升為肆億,有無繼續找吳淑珍來仲介這塊土地? 證人答 我當初是有跟她提說有無買主,如果有的話要通知我,假如吳淑珍說她那邊沒有買主,那就是沒有了。 辯護人詰問證人 有無繼續跟她提買賣的事情? 證人答 好像沒有。 辯護人詰問證人 龍潭土地要出售找夫人仲介這件事情,你有因此跟陳水扁見面或報告或接觸過嗎? 證人答 從來沒有。 辯護人詰問證人 你有沒有透過辜仲諒或者你的兄弟,向陳水扁告知或報告龍潭土地仲介的事情,或是龍潭土地仲介有貳億佣金,或貳億變成肆億的事情? 證人答 從來沒有。 辯護人詰問證人 龍潭土地出售辜成允有沒有曾經指示你或要求你,與科管局或國科會或行政院的官員接觸或見面或報告? 證人答 他沒有跟我提這個。 辯護人詰問證人 你有沒有因此事與剛才那些官員報告過? 證人答 沒有。 辯護人詰問證人 辜成允同意給付這肆億元佣金,有沒有曾經指示你或要求你去行賄公務人員? 證人答 沒有。 辯護人詰問證人 你是不是有委託律師提了一個協商程序的聲請狀,聲請要協商程序? 證人答 對。 辯護人詰問證人 請看你的書狀第二頁第四點,你對於收受本件贓物罪是坦承不諱? 證人答 對。 辯護人詰問證人 你為什麼要認罪自白,你剛才始終講的都是佣金,為何要認罪自白,為何要聲請協商程序? 證人答 因為我看我弟弟結案以後,接觸的都是一些公務員,我又是讀法律,變成他有行賄的嫌疑,既然是有行賄的話,我有跟他分這些錢,就等於分贓,我假如有錯的話我就要認。 辯護人詰問證人 當時你被偵訊的時候,害不害怕被羈押? 證人答 當然會怕有時候手帕都很濕。 =============== 被告(阿扁總統)問 但是整個案子龍潭的土地被納入竹科的一部分,應該是在2003年12月底,你有什麼樣的證據說這是夫人所促成的結果? 證人答 這一點是不是夫人所促成,就是蔡銘哲,因為我從來沒有跟夫人談過龍潭變成竹科的問題。 審判長問 對證人今日之證言,有何意見? 被告(阿扁總統)答 很清楚有關龍潭案經由詰問證人蔡銘杰可證,本人自始至終跟他都沒有任何的接觸,他也沒有跟我作任何的報告,或者請託,不管是見面或者電話,所謂佣金的事情後謝的事情,不管金額多少,我更不可能知道,所以龍潭案說我共同收賄涉及貪瀆到今天我還是覺得這是不可承受之痛,誠如前天晚上在2100全民開講吳文忠身為本案的偵辦檢察官,竟然跟全民開講電話連線,姑且不談偵辦檢察官還沒有離開這個位置,可以上節目大談個案嗎,所以令人感到驚異的事情,吳文忠檢察官他在電話連線特別提到起訴本人的案件有漏洞,李界木的部份也是有漏洞,所以才需要陳致中的認罪協商來補,這樣才能扣住扁嫂。 審判長諭知 被告表示意見已經離題。 被告(阿扁總統)答 扣住扁嫂才能扣住阿扁,我之所以引述這段是要來証明,經由詰問所謂證人,就可以瞭解到我曾經提到我所聽到的事情,因為剛才證人特別提到他也不否認辜仲諒在貳億的佣金裡面,他可以分到二千五百萬元,他絕對不是單純的賣方,也不是一般的地主,他在整個龍潭土地的仲介買賣,有一定的扮演,完全印證。現在特偵組也在積極偵查及追查所謂辜成允額外支付的一億新台幣的下落,在整個偵辦過程我們看到筆錄,特偵組曾經懷疑是不是林百里的匯款,我看報紙好像有懷疑到是不是跟宣明智有關,但是我們所聽到的是辜仲諒他是系爭龍潭土地非常重要的一個仲介角色,那一億是不是跟他有關,我們也要懇請審判長能夠進一步來查明真相,因為下午還有辜成允的部分,很多的事情要來胡扯要來亂湊,就像吳文忠檢察官所說有漏洞的話,最後也會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辯護人石律師答 一、證人蔡銘杰始終供述辜成允欲給付二億元或肆億元就是佣金,且不論蔡銘杰與辜仲諒或者是與吳淑珍談及辜成允欲給付的上開金額的時候,蔡銘杰都尚未知悉或尚未提及廣輝公司找土地建廠之事,而且證人蔡銘杰也談到廣輝公司找地建廠是在九十三年一至四月間他才知道,而且在這之前龍潭工業園區亦推動納編為竹科的事情他都不知道,再者,蔡銘杰也證稱辜成允並未指示或要求為達龍潭土地之出售或欲推動納編為科學園區之目的,而與政府的相關公務人員接觸或者去行賄相關之公務員,足證上開辜成允願給付之貳億或肆億,絕對不是賄款。 二、由證人蔡銘杰之供述,並未因仲介龍潭土地之買賣,或欲推動納編科學園區之目的,而因此曾與陳水扁見面或報告或接觸,因此尚無證據証明被告陳水扁知道龍潭賣地尚有佣金貳億或肆億之事實,因此無法證明被告陳水扁有與本案之共同被告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之任何不法事實。 三、由卷附蔡銘哲九十八年二月三日所提出的協商程序聲請狀第二頁第四點,認罪自白稱:伊涉有收受贓款之犯罪事實,再由第六點所載觀之『因本案件使被告及姐及弟弟均捲入其中,而大姐蔡美利更經醫師診斷為來日不多,可謂空前災難,而被告之弟蔡銘哲亦涉本案之重罪,另被告之大哥因購買土地而受牢獄之災,如被告亦須入獄,則蔡家中之男人均無法在外打理一切,人家悲慘情況莫此為甚』由上開蔡銘哲申請協商程序之理由,因此而認罪自白,辯護人認為是否具有任意性已有爭議,縱使具有任意性,然是否具有真實性,是否有補強證據,已更有疑義,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事實不符者』而有不得協商判決之情形,實在已有爭議,尚待鈞院審酌,實在有調查探求之必要,以上請參酌。 辯護人鄭文龍答 關於證人蔡銘杰今日證述,我們認為剛好可以印證本案起訴是錯誤的,可以看起訴書第11到14頁,有談到納入園區是蔡銘哲提出的構想,這在理由第五,但是剛剛證人說的很清楚,這是他第一次跟第二次去見辜成允的時候,是辜成允提出的構想,可見起訴事實不正確;起訴的理由第六點提到蔡銘哲為了這件事情有去問李界木法律上面的問題,剛剛證人也說的很清楚,這個沒有法律上面問題的問題,所以起訴依據是在哪裡;第十四頁第七點,起訴書是說這個肆億的佣金是不合理的,是納入園區等等一些條件為代價,但是證人蔡銘杰剛剛說的很清楚,第一次見辜仲諒談的是兩億的佣金,但是後來沒有買主,認為這個地不好賣,所以提高佣金到肆億,而且他也說依照土地價值九十多億,這個肆億是合理的,剛剛公訴人跟法院也有追問這個肆億是如何來的,剛剛蔡先生也說依照土地價值、銷售狀況、難度,四億是合理的,他的供述也推翻起訴書說這個四億佣金是不合理的指摘,所以本案被告跟辯護人所傳的第一的證人就可以証明,特偵組的起訴是有問題的。 第二點,今天證人來作證,講了一個重要的本案關鍵問題,這個案子參與仲介的事情,一開始是蔡銘杰先生,後面他承認蔡銘哲有匯89萬給他,所以他有參與一段時間,角色算是重要,但是剛剛問他過程有無去向陳水扁請託、報告,剛剛證人說完全沒有,總統完全沒有參與的案子,特偵組可以起訴一個剛卸任總統、逮捕,並且羈押到現在119天,各位會不會覺得臺灣的法治怎麼走到這樣子,沒有完全積極的證據,可以把卸任總統羈押119天,而且不只是蔡銘杰說沒有跟總統沒有接觸,而且蔡銘哲也這樣說,跟本案有關鍵的人都這樣談,今天下午傳的證人辜成允也是這樣說,我們看到都說沒有跟陳水扁有任何接觸,這樣也可以起訴到現在羈押119 天,我們認為是有問題的。 另外從剛剛證人的供述,我們也輕易可以看出,比如說辜仲諒在97年12月3 日筆錄所陳述就不正確了,而且證人蔡銘杰在97年11月14日的筆錄也有問題,那天筆錄有提到「關於兩億變成肆億,我沒有跟辜仲諒談過」,但是今天,他是有清楚的說明,為什麼兩億變成肆億,也可以看的出來,佐證蔡銘杰先生提到他在特偵組被訊問時,有很害怕被逮捕跟羈押,對照今天供詞跟之前筆錄,有很多是之前陳述很現在不一致,辜仲諒部分也是不實的,也可以印證為什麼我們在本案,法院在訊問相關共同被告或是相關證人在特偵組筆錄我們認為是不實、不可信,所以要請證人來公判庭交互詰問,由庭上親眼所見耳聞,還可以直接用偵訊筆錄、不傳證人,就直接審判,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其他共同被告跟證人在特偵組的陳述,從今天證人詰問來看,就可以清楚知道很多是不實的,而且是怕被羈押非任意性心態作成的,所以我們認為從今天第一個證人,就可以看出,本案起訴是有問題的,起訴的檢察官都認為有問題,可見這個案子是真的有問題。 -------------------------阿扁前總統與辜成允對質審判筆錄----------------------- (2009年3月26日下午2時45分) 2009/04/27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徐千惠 書記官 陳家欣 通 譯 曾瑜敏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 檢察官 周士榆 檢察官 李海龍 檢察官 林勤綱 檢察官 林 達 檢察官 林怡君 被 告:陳水扁 選任辯護人:石宜琳律師、鄭文龍律師、洪貴參律師 =================== 審判長問: 就證人今日陳述內容,有無意見? 被告(阿扁總統)答: 請律師先說。 辯護人鄭文龍答: 我們今天請辜成允先生來作證,我想剛剛除了檢辯雙方詢問問題之外,庭上也很積極問了一些問題,但是從剛剛辜先生供詞中,這個案子,包含今天早上蔡銘杰先生供詞,是越來越清楚,我們剛剛有詢問辜先生,總統在這個案子,有無跟他請託等等,完全是沒有,跟早上蔡銘杰先生說的一樣,吻合我們之前跟庭上報告,這個案子陳水扁完全沒有介入,為何還可以羈押一個執政八年剛卸任總統到現在119天,從辜先生證詞,就可以知道這個案子起訴跟羈押過程相當不合理,另辜先生也提到他是單純要出售土地,過程也沒有不法,辜先生也是正當合法在經營事業,既然他是最重要的買賣土地的業主,如果一個重要土地買賣業主,他只是單純跟人約定傭金或是政治獻金的約定等等,因為這個約定的仲介合約等條件成就,而交付傭金,是跟一般交易習慣吻合,既然這些都是合法,為何會變成總統賄賂,所謂賄賂罪是對立犯,有交有付,而且是不法約定,或是基於約定而交付,關於業主這部分,他認為交付的錢是正當,這個案子沒有賄賂的不法可能性在裡面,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案子的起訴到目前為止是顯不合理。另起訴書一直指涉到夫人部分,引用蔡銘哲的供詞,說夫人介入很深,剛剛辜先生也說的很清楚,蔡銘哲說的很多供詞是虛偽,剛剛辜先生也說得很清楚,起比如訴書說蔡銘哲有打電話給夫人,請辜先生跟夫人跟道謝或是夫人跟他道謝等事,完全沒有這些事情,起訴書還寫的有摸有樣,還說為了確認錢是否有拿到,到官邸去謝謝說,政治捐獻選舉有幫忙,但是完全沒有,今天辜先生說很清楚,所以看的出來,蔡銘哲的供述大部分不實,尤其是剛剛所提到的97年11月14日幾乎都是一派胡言,我們感謝辜先生今天來把事情澄清了,關於夫人部分,也是蔡銘哲裝模作樣,他主要目的是取信於辜先生說,我是政商關係良好,接到電話就說是夫人,我也可以跟大家說,我剛剛接到電話是馬總統,你信嗎?沒有人知道,在社會上裝模作樣的商人是一堆,但是剛剛辜先生也說的很清楚,他沒有直接跟夫人請託或是請求協助,如果這麼長的過程,如果蔡銘哲這麼有辦法,他應該是直接請辜先生跟夫人見面直接去談這件事情,但是全然沒有,是裝模作樣,剛剛辜先生也說當土地仲介有表示有相當的政商關係,實際有沒有不重要,讓業主相信就夠了,如果跟夫人關係那麼好,應該讓業主直接跟夫人接觸,但是也沒有,所以是蔡銘哲在裝模作樣,剛剛從辜先生供詞就可以看出,上一次,辜仲諒也說過,蔡銘杰也是這樣,要去見辜成允先生,假裝說在替夫人操盤,表示說他關係很好,兄弟就是同樣的模式在外面用虛偽的方式,表示他是政商關係良好,所以起訴書引用不實供詞起訴陳水扁。另外剛剛辜先生也說的很重要關連,他這個案子沒有作非法事情,沒有行賄官員,也沒有委託、指示他人行賄官員,沒有去行賄,怎麼會有賄賂,這個也是重要部分,另外起訴書重要指摘,達裕公司已經負債嚴重,辜先生沒有辦法作政治捐獻,所以陳水扁說詞不實,但是剛剛辜先生也說他是用個人名義去支付佣金,並且2000年、2004年都有做政治捐獻,這等於是打了特偵組一個耳光,特偵組推論,你就沒有錢,怎麼可以做政治捐獻,剛剛辜先生有說他確實有作政治捐獻,佣金跟政治捐獻都是他個人來出,只是他選擇是用個人,雖然我們一般認為公司的債務跟佣金是用公司支付,但是可能是辜先生他們家族的有不同的看法,所以由辜先生個人支付,所以可以看出特偵組起訴理由是不實。另外特偵組起訴書一個重要觀念認為說,辜先生為什麼要支付佣金,是以系爭龍潭土地納入園區為必要,但是剛剛辜先生有說,他沒有要求這個條件,起訴書怎麼用這個條件,辜先生是業主,只要土地賣出去,解決銀行問題即可,可以看出特偵組用這個當作起訴理由也不成立。另外起訴書說辜先生他們所付的就特偵組所說的傭金,是以廣達跟達裕公司土地要納入科學園區為必要,廣達要進駐為必要,但是剛剛辜先生也說沒有這個關聯性,支付佣金也沒有這個條件。另外辜先生也說明沒有所謂蔡銘哲所說的透過夫人去打電話或是到官邸去為了這個傭金或是龍潭土地致謝的事情,剛剛辜先生有說去致謝是因為他父親辜振甫先生過世,總統有個褒揚令,他為了這個事情去致謝,是人之常情合情合理,跟這個案子一點關係都沒有,剛剛辜先生也說的很清楚,從這裡看的出來,起訴書所說的理由都一一被澄清,被認為起訴書所說的理由不實在,這個案子今天傳了兩個證人,我不知道庭上的看法,我們認為庭上三個法官,都是用嚴格角度來看,今天傳的兩個重要證人,提到重要事實,都說沒有去跟總統請託、拜託,那跟總統有什麼關係,對一個執政八年的卸任總統可以用一個草率,用這麼多虛假理由去起訴一個卸任總統,還羈押到現在一百多天,臺灣法治是倒退的,今天兩位證人來作證,是否可以改變庭上三位法官的心證,再思考一下,是否要用這麼嚴格的方式來對待執政八年對臺灣有相當大貢獻的剛卸任總統,請三位法官作斟酌。 =================== 被告(阿扁總統)答: 首先要感謝今天證人辜成允先生能夠在百忙當中來到法庭作證,剛才我特別請審判長提示筆錄卷三,97年11月14日你的證人結證筆錄,因為問題跟我有關,檢察官問就你從辜仲諒得知之情況,當初吳淑珍是如何允諾,是否吳淑珍有告知陳水扁出面,以完成龍潭由政府先租後買的政策,證人答詢,辜仲諒沒有告訴我這些情況,是到特偵組詢問之後才知道,辜仲諒有去見吳淑珍,有談到土地之問題,之前辜仲諒都沒有跟我說。看到證人這樣的筆錄,今天也再度驗證,他所說的是實在,也讓我想到說,套用證人的話,我也是到特偵組詢問我之後,我才知道我牽扯到所謂龍潭購地案,我真的不知頭不知道尾,徹頭徹尾都不知道有龍潭土地的事情,因為你是一個要出售土地的人,你也是一位要支付土地仲介傭金的人,而且金額那麼龐大,而且土地如果可以賣掉,可以讓達裕或是個人可以紓困,或者能夠解決一些個人保證的龐大負債的問題,我非常感謝證人今天再三強調,沒有跟我有任何接觸、報告或者請求協助有關龍潭土地案的事情,證人今天也一再蔡銘哲表示沒有說錢要給誰,也沒有說錢要跟誰來分,今天證人又說,有關四億元,是純粹支付土地傭金,不是行賄官員,也沒有指示任何人去做不法的事情如賄賂等等,這些下午我們都聽到了,印證證人在97年10月20日、97年11月5日、97年11 月14日證人結證筆錄完全吻合、一致,在去年10月20日證人說他不知道蔡銘哲有跟我說錢要給何人,同日筆錄也說我們也不知道最後資金是流向陳水扁家族,97年11月5日證人筆錄更說,以單純支付佣金方式處理,是我跟辜仲諒之間的對話,他沒有說傭金要給誰,11月14日筆錄是辜仲諒跟蔡氏兄弟說好,才跟我談的,一開始我也不知道四億元要做什麼,因為我也不認識蔡銘杰、蔡銘哲,之後我知道他們關係之後,我還是不知道他們要如何分配傭金,他們一直到最後匯款時,只給我一個帳號,名字我不認識的,他們如何分配我也不知道,從去年證人結證筆錄,到今天公開庭,證人的證言完全符合、一致,足以証明本人絕對沒有牽扯到龍潭購地案,特別是錢的問題,絕對沒有任何的意思聯絡跟行為分擔,特別要感謝證人今天特別提到,因為在上午蔡銘杰特別提到說龍潭工業園區要納入竹科是證人你所提議的,今天你已經正式否認,認為蔡銘杰的說法不是事實,因為不是你主動談到要納入科學園區的事情,因為這點很重要,2003年有關龍潭工業園區要納入竹科,我也不知道,我也不知道那樣公文,也不知道有那樣流程,行政部門沒有一個人跟我報告過,因為不是我的權責,2003年12月31日行政院正式核定要把龍潭科學園區正式納入竹科,我都不知道的事情,也不是因為我出面,也不是因為我太太打電話或是施壓給任何一個政府官員來做這件事情,完全是行政部門依權責,他們所作的依法辦理,為了拼好臺灣經濟,為了協助林百里的面板產業,能夠跟其他業主一樣,跟時間賽跑,兩兆雙星可以成為政府拼經濟的新的政策、方向,非常單純,行政院游院長、當時的劉世芳秘書長,都已經結證在卷,當時我還沒有在總統府聽取行政院長、副院長跟經建會主委、國科會主委跟李界木局長他們的報告,他們就已經直接核定了,這件事情非常重要,不是證人說的,但是政府作到了,政府作到了但是還是跟本人無關,所以本人牽扯到這件事情,我真的非常難過,我一直在叫屈、喊冤,一直到今天我們終於聽到兩位證人可以幫我作證,剛才我非常感謝證人,特別提到,像蔡銘哲,97年11月14日筆錄,沒有的事情,他也可以編造出來,說你曾經跟夫人有通過電話,是她接的電話,夫人在電話裡面還跟你道謝,根本就沒有的事情,你跟夫人見面是在官邸,不是透過電話,是為了辜老過世,今天證人跟他夫人到家裡感謝我的太太,這件事情我根本不知道你曾經到我家裡,我只知道你是一個人到我的總統辦公室跟我感謝,我說沒什麼,辜老十四年在增進兩岸關係正常化跟對話的卓出貢獻,我不只頒給褒揚令,我也親自出席追思會,代表政府、國家表示感謝,而且在他過世之前,到醫院看辜老,還問他最後遺願是什麼,所以你來看我,我也不敢當,那是我應該做的事情,我也不知道在那之前有龍潭購地案,你也沒有跟我提過,我也不知道,直到特偵組辦這個案子,我才清楚,我被誣陷、連累,很多人真的接到電話就亂說,我太太身體不方便,沒辦法出門,對外聯繫常常都是用電話,有人接到太太電話,就說是什麼事情,其實不是,關係多好也不是,很多人是往臉上貼金,就像很多人沒有到過官邸裡面,只到外面接待室,就說我常常走官邸,就這樣招搖撞騙,說跟官邸關係多好,跟總統、夫人關係密切,其實官邸根本沒有進來,是在外面跟隨扈、接待人員、總管見個面、談個話,就出去招搖撞騙,像是辜仲諒就是一個例子,他說每個禮拜都到總統府,跟總統見面,我只會跟辜老見面,跟辜仲諒的爸爸、辜資政見面,我不可能有那麼多時間,一個禮拜跟辜仲諒見面一次,我們查的結果,他是到總統府沒有錯,去找我底下幕僚、助理,結果出去就講我跟總統多好,我跟陳總統關係多密切,我每個禮拜都進去,但是他見得到總統?金紀玖也是一個例子,涉及到巴紐案,有人就說他常常到總統府,跟總統見面,也是亂講一通,金紀玖是有到總統府,都有登記,也不是跟我見面,他是到國安會‧‧‧ 審判長諭知: 金紀玖跟本案無關,請回到正題。 被告(阿扁總統)續答: 我只是稍微提一下,他也是到國安會,到總統辦公室找人,根本不是找我,最後傳出來他常常到總統府找總統,所以樹大招風就是這樣,我講這段就是要讓審判長瞭解,所以從夫人打電話就可以充分瞭解,為什麼證人可以推翻蔡銘哲的說詞,所以蔡銘杰已經來作證,蔡銘哲還會來,還有很多謊言,還有很多一派胡言,慢慢都會被揭穿,我必須要特別的提到,證人剛才說政府的行政作業,如果一般的話要一年,希望能夠快一點,但是誠如證人所知道,我們為了拼經濟,在2003年,那年有sars疫情,讓我們第二季經濟成長是負的,我們的壓力很大,所以當時包括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我們的游院長都很賣力,多少案子都是在半年我們就趕出來,不只是龍潭納入科學園區變成面板產業的據點之一,像是中科從無到有,不像龍潭是已經開發的土地,時間當然可以更快更短,中科那麼大的土地都只有十個月又五天,也不必要一年,中科有關的后里基地才四個月,像郭台銘的用地,他希望有一個營運總部在他的發跡地土城頂埔,頂埔科學園區,上面還有營區,我們要把它搬走、騰空,要交給他,只花了六個月的時間,我們排除萬難,節省不必要的繁文縟節、行政手續,目的就是要拼經濟,協助業者取得他們所屬意的土地,新竹科學園區裡面,過去我們有人當兵,訓練的一個營區,那邊還有靶場,我們要把他納入竹科,當時還有訓練的營區在那邊,要把它搬走、騰空交給科學園區,我們花了多少時間,也不過半年,哪個我們是花超過一年,都是四個月、六個月,頂多是十個月的中科,那塊土地,我們幫助業者可以迅速取得,我們要感謝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魏主委他們,他們真的非常拼,一點都不奇怪,但是就是有人在中間上下其手,我被蒙在鼓裡,如果我知道李界木有跟人家拿到參仟萬,是所謂行賄的錢,他敢跟我見面嗎,我不把他趕出去、我不把他移送法辦才奇怪,能夠這樣嗎?剛才證人自己說,有關佣金四億是他自己支付的,本來談好,辜濂松、辜仲諒家族也要付兩億,但是他們反悔,不付二億元,證人自己擔待起來,四億元全部負責,這四億是證人個人的錢,是你股東個人的錢,你也承認2000年、2004年,不管是多少錢,你個人有捐獻政治獻金給藍營的人的候選人或者黨部,代表起訴書說沒有所謂政治獻金,你不可能有政治獻金,因為達裕有困難,不可能拿的出錢,但是四億元的傭金都拿出來了,到底是佣金或是政治獻金,是其中一部分,從今天蔡銘哲的證言被你推翻就可以瞭解,一個人要上下其手、要暗槓、要A錢,兩邊講,他這邊跟你說四億,那邊跟夫人說是政治獻金,當然你不知道他是如何說,你剛才也說了,但是蔡銘哲跟夫人這樣說,你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我太太收了這樣的錢,今天我要連帶這樣責任嗎?你可以付四億,中間兩億就有可能是政治獻金,蔡銘哲就有可能說是這是政治獻金給總統2004競選之用,這是符合邏輯,是有可能的,在去年我才知道有兩億所謂600萬美金的事情,我太太說是你的政治獻金,結果在我感動之虞,我要感謝你之虞,我變成貪污的共犯,情何以堪,為了拼好臺灣經濟,為了幫忙面板產業的業主,你沒有找過我,林百里也沒有求過我,我們是主動關心這樣進度,希望能夠幫忙業者,把這個產業做起來,我相信今天也是馬總統政府他們現在在積極努力的地方,絕無二致,絕對沒有藍綠之別,今天被誤指,我拿你的錢、貪污你的錢,我今天如何面對辜老在天之靈,完全不知道的事情,不知道頭,不知道尾,這樣白布染到黑,今天你為我說了幾句話,打心裡我感謝你,讓事實可以更加清楚,最後我再次提到,在上午、中午時我特別提到,我還是要懷疑,辜仲諒所扮演的仲介角色,現在還沒有查出來的,額外支付的那一億元,到底是誰支付,如果沒有蔡銘哲提供的帳戶,這些錢可以匯進來?蔡銘哲一再堅持是你多匯的,他一再這樣認為,為何今天查不出來,到底是誰匯的,從你這邊開始查,查到林百里、查到宣明智,為何查不出來,在掩飾什麼,在保護誰,從蔡銘杰講兩億的仲介費,辜仲諒說可以分到2500萬元,如果按照證人所說,辜濂松家族、包括辜仲諒也是另外百分之五十的業主,是地主,結果可以仲介土地還可以拿傭金,這不是很奇怪嗎,兩億要拿2500萬,那今天四億元、五億元,他扮演什麼樣角色,絕對不會空穴來風,外界傳聞有個仲介集團、有個小組,辜仲諒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角色,同樣辜家的錢,他可以拿嗎,他跟你們共有土地,他可以想要分仲介費,原先有2500萬元,後來講法涉及其中一億元,不敢拿,退了,如果不是你的錢,為何可以放在自己口袋,這不是很奇怪、不合邏輯嗎,所以我還是請求特偵組把它查清楚,絕對是有問題,不是我多心,在懷疑誰,而是到目前為止筆錄,很多都兜不攏,包括我說多匯350萬美金,為什麼匯回來不是350 萬美金,而是211萬美金加參仟萬新臺幣,是亂湊的、亂拚的,350萬美金可以當作一億元,600萬美金當作二億元,211萬美金加參仟萬新臺幣當作美金350萬元,可以這樣做嗎,懇求審判長把它查清楚,我真的非常不服,沒有辦法接受這樣不明不白的貪污指控,謝謝。 ---------------------------阿扁總統與辜仲諒對質審判筆錄 ----------------- (2009-04-01下午2時30分) 2009/04/27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徐千惠 書記官 劉麗英 通 譯 牛慶芬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林?慧 檢察官 周士榆 檢察官 李海龍 檢察官 林勤綱 檢察官 林 達 檢察官 林怡君 選任辯護人:石宜琳律師、鄭文龍律師、洪貴參律師 審判長問被告: 對證人辜仲諒之證言,有何意見? 被告答: 由辯護人先表示意見。 辯護人石宜琳答: 一、從上午證人辜仲諒答詢到現在,時間也超過七個小時,或許因為這樣的緣故,我發現證人他的答覆似乎都已經答非所問,都沒有針對問題答覆,但是無論如何我們還是非常感謝證人今天撥空到庭作證,本件龍潭土地案,所顯示金額不論是兩億或四億,辜成允先生所願意給付,從我們詰問的證人蔡銘杰、辜成允到辜仲諒,他們都稱金額兩億或四億都是仲介龍潭苦土地買賣的佣金,蔡銘杰、辜仲諒、辜成允都明確具體供述,他們並沒有因龍潭土地買賣或龍潭科技納編為科學園區而去行賄相關政府公務員,足證辜成允所願給付的金額不願是兩億或四億,絕對不是賄款,上開金額倘非政治獻金也只不過是傭金而已,從證據顯示辜成允所給付的四億金額絕非係基於行賄之意思。 二、剛剛證人辜仲諒供述,他帶蔡銘哲、蔡銘杰去見辜成允先生,就是第二次辜仲諒去見辜成允談龍潭土地仲介買賣時,辜成允就要求辜仲諒不要再管這件事,也就是證人辜仲諒供述當時就已經退出仲介龍潭買賣的事,辜仲諒也證述他從來沒有因龍潭購地而與被告或夫人接觸、報告或請求協助,此又徵之蔡銘杰、辜成允之前之供述,也從未因龍潭土地仲介買賣而與被告接觸、報告或請求協助,迄今並無任何証據証明被告知道龍潭土地有佣金兩億或四億之情事,由證人蔡銘杰、辜成允、辜仲諒之供述,足已證明被告並無以其他共同被告或任何他人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之不法事實。 三、早上證人辜仲諒也供述他被通緝兩年多,而留滯於美國、日本,他也供述他在日本有永久居留權,又有住居所,辜仲諒也供述他的律師曾經赴日本與他溝通,如果回國投案的利弊得失,因此我們認為,今天假如沒有偵查機關公務人員與辜仲諒溝通並要求返國之誘因,辜仲諒哪敢回國,他回國不被偵審機關羈押才是違反常情,尤其早上辜仲諒也供述特偵組檢察官在他回國偵訊時,辜仲諒是第二次與越方如檢察官接觸,因此可以合理認定辜仲諒之所以敢返國確實是越方如檢察官到日本說服、力勸辜先生返國,而以辜先生返國不羈押、具保金一億、不限制出境、不限制住居為交換條件,而由辜仲諒返台同意配合特偵組,為本案陳前總統涉嫌本案的不利作證,因此我們認為辜仲諒在偵訊時的供述係遭利誘不正訊問之結果,辜仲諒於偵查中供述不具任意性。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就辜仲諒之證言表示意見。 辯護人鄭文龍續答: 這個案子當然跟羈押有關,從辜先生的供詞裡面可看到本案關於被告陳前總統的犯罪嫌疑看起來不重大,憑什麼用重大理由來羈押,上次問辜成允,也問蔡銘杰,今天也問辜仲諒,這三個證人都是特偵組起訴書列為重要關鍵證人,尤其是辜仲諒在起訴書第135、136頁要來證明被告陳前總統與夫人吳淑珍與蔡銘哲之間有三人有犯意聯絡的重要證明,今天證人有說他有聽到或是看到嗎?有聽到他有這樣的供詞嗎?全然沒有。所以起訴書135、136頁在沒有證明陳前總統有涉入龍潭案的狀況,找不到證據的情形下,拼拼湊湊去用辜先生的筆錄來當作被告有犯意聯絡的證明,我們為了要還原真相,照理說辜先生是檢察官要傳的,這樣的傳訊證人的制度與交互詰問有違背,沒有關係,我們辯護律師也傳了,今天辜仲諒的供詞大家也都聽到,他有講到陳前總統跟夫人之間有講到龍潭案的事情嗎,完全沒有,他也沒有為了龍潭案去找夫人去請託,連夫人都沒有找,更沒有去找總統,所以辜先生對於陳前總統跟夫人在龍潭案這部分,根本不能當作法定的證據方法不能當作證人,起訴書135頁就是陷辜先生於不義的地方,就是以辜仲諒的筆錄當陳前總統在這個案子有涉入的唯二證據另外壹個是馬永成,我認為也是同樣情形,本案龍潭案陳前總統會有事情嗎?特偵組引用起訴的話語還前後節,用不適格的證人來證明陳前總統犯罪之外,還用辜先生的話前後節取不實,他會去找陳前總統,陳前總統跟他講選舉,他在去找夫人,夫人跟他講錢,他在去找陳前總統,後面他有說因為陳前總統很忙,所以他都找馬永成,後面這段話就不用了,後面的話重要是他沒有去跟總統接觸,連引的筆錄都有問題,可以當作起訴重要證據嗎?剛才辜先生有作證說陳前總統有犯這個案子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嗎?完全沒有,那為什麼這樣重大的案子起訴書特偵組可以這樣舉證,我們認為這個案子沒有任何的證據証明陳前總統在本案與夫人與蔡銘哲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起訴書第135、136頁最主要的犯意聯絡證明根本不存在,到目前為止,我看檢察官都很輕鬆,也不用再傳證人,到現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案子,庭上還審的下去嗎,特偵組吳文忠檢察官認為這個案子起訴有問題,就李界木的犯意聯絡部分是有問題的,所以認為這個案子起訴認為被告涉及龍潭案是離譜的。起訴書指摘龍潭案,現在外面在爭是政治獻金或傭金或賄款,不管是被告所理解的當初是講政治獻金,或現在講的佣金,即便是傭金,上次蔡銘杰來證稱四億元是市場行情,辜成允來作證也沒有否認,今天辜仲諒也說就是四億,起訴書理由裡面也有提到四億,理由四說四億是依照市場行情,就四億傭金而言,既然在理由四說四億是市場行情,而在理由七又說是賄款,這個四億跟前面四億又不一樣,變的理由不知何在,我們傳的三位證人,包括今天到庭的證人都說四億是合理行情,如果是合理行情,交給土地的仲介,這個案子也仲介成立,照辜先生說法,依照他們約定,也成立了,這與賄款有何關係?與被告有何關係?當然裡面有一個李界木局長有去跟別人拿錢,那是手下去拿錢,為何變成上面的總統有事情,如果這個標準成立,以後公務人員犯罪,就去辦馬英九,特偵組敢用這樣標準嗎?我認為這樣不應該,從特偵組起訴書理由第四、七點來看,本身就有矛盾,從三位證人來作證也可以證明四億也沒有所謂的不法條件。我想庭上從筆錄有得一部分心證,但證人這樣問,庭上的心證重新重組,從本案特偵組起訴所指述的犯罪事實與這幾天的證人作證,愈看愈亂,起訴講的是一套事實,證人來了三個,到目前講的幾乎都不一樣,不知道特偵組起訴書的起訴事實是如何架構,剛才林勤綱檢察官也指教了,說我們請求詰問的證人不應該是來彈劾的證人,這個就是舉證責任有倒置,特偵組起訴被告犯罪,應該特偵組証明你講的故事、事實都有證人或是書證來證明,而且都一致,但是特偵組不傳證人,我們辛苦一點我們來傳,單單傳了三位,都可以看出特偵組起訴、指摘的事實,證人都無法去證明與特偵組起訴、指摘事實是一致,你們起訴的事實與你們主張的證人來說的故事不一致,可見起訴沒有建立在一定的基礎的證明上面,被告辯護人傳喚證人已經証明這一點。今天庭上做了一個我們不認同的諭知,說你的筆錄都有證據能力,今天証人都來了,我想證人在庭上比你的筆錄證明力是要強的,今天證人的證述都把檢察官之前提的證據方法都打掉了,例如起訴書中說是蔡銘哲帶辜仲諒去見夫人談龍潭案,剛才辜仲諒說的很清楚他們進去是2000年剛當選時候,而龍潭案是2003、2004年的事情,特偵組把這樣重大錯誤的事情放在起訴書上面,來指摘說好像蔡銘哲帶辜仲諒去做見不得人的事情,有這樣嗎?其實沒有,還好今天辜仲諒做了相當清楚証明。特偵組還引用在起訴書第11頁理由二,還引用說是蔡銘哲去與夫人談兩億的事,辜仲諒今天也證稱沒有兩億的事,現在是貳億還是四億,到現在都還是很亂,如果亂就是起訴是有問題。另起訴書理由三,也提到92年7月1日辜成允先生說達裕公司跳票等等,而辜成允到庭證稱說他是92年10月1日開始接達裕,為何起訴書說他7月1日就接了,時間差了三個月,起訴書理由三時間差這麼大,到底對不對,這都是一個問題。起訴書第六點中提到92年9月由蔡銘杰帶著蔡銘哲去跟辜成允見面,但是剛剛辜仲諒也說是蔡銘杰帶著蔡銘哲到他的辦公室,這樣供述就不一致了,92年9月底蔡銘杰帶蔡銘哲去談什麼事情,有無談到簡報把龍潭土地納入科學園區這件事情,相當重要,起訴書是這樣說,辜仲諒先生剛剛作證說沒有這件事情,去只有談到土地的事情那時候還不知道納入龍潭的事情,辜仲諒先生今天否定了起訴書理由的第六點,上次辜成允來作證也認為說不對,因為蔡銘杰說辜成允主動提要把龍潭土地納入科學園區的事情,辜成允也否認,本案每個證人的供述都不一致,公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起訴要負舉證責任跟說服責任,起訴的證人證詞應該要一致,我們傳了三個證人,就已經有三套說法,這樣的起訴究竟是否合法。到目前為止已經傳了三位證人,所呈現的二個重要事實,一、就是三位證人都作證證明陳前總統與龍潭案沒有涉入不法也沒有關連,辜成允說跟總統沒有接觸,蔡銘杰說沒有見過總統,辜仲諒今天也說沒有為了龍潭去見總統、請託總統,這個事實就是陳前總統在本案是沒有關連,還被關押是很冤枉。二、也可以證明檢察官的起訴到目前為止所引用的證人筆錄很多是不實在,透過傳證人親自到庭陳述過程,可以看出,這些證人就檢察官要建立的犯罪事實都無法建立,沒有辦法支持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證據互相矛盾,呈現一個混亂起訴的狀況,我們認為這是不合格的起訴,在沒有積極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犯罪,到目前把被告關押了125天,我們認為庭上真的要認真考慮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 被告(阿扁總統)答: 雖然審判長沒辦法同意我的辯護人針對有關越方如檢察官曾經到日本與證人辜仲諒先生見面的事情進一步來詰問,但是我還是非常感謝審判長能夠讓證人辜先生在過程當中能夠略為提到他在跟我太太多年而且常常見面的機會,對我太太身體健康精神狀態的一些描述,我要表達最深的感謝之意,其實這段律師要不要問,有沒有機會問,證人要不要講、有沒有機會講,沒有人能夠知道,也沒有人能夠保證,不過今天既然問了審判長也准了,而證人也講了,我知道證人辜先生也不過是點到為止,就像辜先生所說的,如果是一個正常的人二十幾年遭遇那樣的不幸,如果是他早就發瘋,就像這句話也可以套用在我身上,如果我是我的太太,是遭遇那樣的一個重大不幸,我能夠撐二十幾年不發瘋也是不可能的事,證人特別提到我太太非常可憐、令人同情,我必須要在今天特別感謝辜先生在我公務繁忙的時候,在我一心一意只有國政只有選舉的時候,你那麼忙可以去陪我太太聊天解悶,光是這點你說我太太非常疼你,我當然非常感謝,更欣慰的你能夠,而且能夠不被限制住居、沒有被限制出境,能夠去看太太能去看孩子,完全恢復自由之身,這也是我非常欣慰也非常羨慕的地方,我不希望你被羈押,我更不希望你受到任何的強制處分,因為你太太的情形孩子的情形我都非常的清楚,你有壓力,就像我也有壓力一樣,我希望我很快的能夠像你一樣有自由之身陪伴在家人身邊。我今天有幾個重點要強調,也請審判長兩位法官一併加以注意有所審酌,因為證人講他是李前總統的乾兒子,也是李前總統夫人曾文惠的乾兒子,能夠給總統及第一夫人認為乾兒子,這不是幾個人做得到的,雖然你不是我的乾兒子,但是你跟我太太的關係就像你所講的我太太非常疼你,你也應該感到非常的榮幸才對,所以我就非常的好奇你在筆錄中特別提到說我在市長期間對你非常信賴,我對這句話非常有興趣,這也是我要特別請教你的地方,原來不是我市長四年任內期間的事情,我對你有信賴,是在我連任失敗之後,因為你有一次跟李前總統來傳話,我請你代為轉達我對李前總統傳話的感謝之意,只因為一次的傳話你的感覺是說我對你非常的信賴,感謝你這種正面的感覺,但是事實上就如同你特別在筆錄裡面提到你在總統府跟我一起用餐,三個人包括馬永成,結果今天你也證實那是八年總統唯一的一次,但是我必須要指出民間的朋友有機會跟我在總統府中午一起用餐其實機會很多,你是八年一次,人家一個月一次甚至一個禮拜一次所在多有,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所以用這樣來講跟總統的關係,我覺得有些問題,應該加以注意。因為剛才我的律師也特別提到起訴書特別講我之所以涉及龍潭弊案是因為辜仲諒以證人的身分曾經講了一段話,好像每個禮拜幾乎到總統府一次,也到官邸一次,這樣的一個記載這樣的一個起訴真的會讓外界誤以為今天的證人好像整天都在跑總統府,好像每個禮拜都與總統及夫人見面,他剛剛也證稱那是一個錯誤,不是時常也不是八年期間每個禮拜,甚至給錢的時間一次是2002年,另幾次就是2004年總統大選,三筆加起來兩億,剛好是在2004年三月中旬之前的三月期間,另外就是2005年、2006年,一次是總統大選,一次是北高兩市的選舉,一次是縣市長選舉,一次是立法委員選舉,都是為了選舉來向他募款,當時歡歡喜喜,歡喜甘願,現在我就落難,當然生意人就是這樣,我也沒有話好說,但是今天我要特別指出,就如同證人今天所說在我的請教之下,他說他第一次到總統官邸是在我2000年當選的時候,在2000年他第一次到官邸,是蔡銘杰帶他去,是他的第一次,我要告訴審判長,2000年我沒有住在官邸,我太太也沒有住在官邸,當時我們都還沒有搬到官邸,我們都沒有搬到官邸,怎麼可能蔡銘杰就帶辜仲諒去官邸見夫人,是要去見蚊子嗎,不可能的事情,今天你證人要到總統府,到總統府都要登記,有入府的登記,這些都是有案可稽,要找誰通通要登記,請問今天的證人到總統府登記是要找總統,還是要找其他單位的同仁或者我的幕僚,這些都是有案可查,如果依照總統府的規矩,是總統的客人要找總統的反而不必登記,只要總統辦公室交代就有專人到正門就去帶人,還不必經過總統府的警衛室來作任何的入府登記,我要特別強調的是很多人到總統府不是找總統,也不是要見總統,也不是總統有約見,但是出去之後就一直講我到總統府去看總統,總統接見我,這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能夠用這樣說每次到總統府之後見總統,然後就到官邸,或先到官邸再到總統府見總統,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完全違背經驗法則,一個人就算再重要再有事情,能夠總統見夫人見,夫人見總統見,就像剛才證人所講的2004年總統大選,他的捐款一億加上伍仟萬加上伍仟萬,半個月不到的時間選前給了兩億,最後他也講了,大家也聽到了,是夫人跟他開口,不是我開口,那時候選舉每天都在下面跑,哪有有我去跟他募款的事情,別人跟他募款或我太太跟他開口,他也給了,我非常感謝,但是他最後講了夫人要他到總統府跟總統報告,總統很忙,他告訴馬永成,要馬永成再跟我轉告,我太太給他開口屬實,他給錢也是事實,何必這麼麻煩,表示我太太不想讓我知道,否則就直接跟我說,當時我每天都在跑選舉跑行程,最後半個月了,他都沒有告訴我,他說是請馬永成轉告我,馬永成也沒有轉告我,我怎麼知道,所以是一直到2004年年底在總統府三人一起吃飯那次,其實之前我就叫幕僚去募款看看,因為那年是2004年立委選舉,我們要力拼一百席,希望綠營能夠過半,我非常感謝證人幫忙,那是我叫幕僚去募款,募到他那邊,辜先生說這筆錢已經有捐了為何還要捐,問說捐給誰,說是捐給我太太,問我太太,說是總統大選要捐,不是立委捐,所以幕僚才叫我跟辜仲諒要見面談個清楚,其實那是不同的時間點跟事情,所以我的太太說選舉大選有捐,但是金額多少沒有告訴我,而且也已經用在選舉,如果立委選舉還要捐再去捐,這點我還是希望審判長能夠有所審酌。 其次,今天證人有特別提到,我的辯護人也問到,但是我認為證人的說詞與事實有嚴重出入,去年11月24日在偵訊過程當中光碟筆錄顯示辜仲諒他今天也不否認,誰去找總統都沒有用,意思就是這個門已經關了,你去求總統沒有用是什麼意思,結果他今天說本來總統旁邊有一個智囊團,後來這個智囊團就不開會,後來沒辦法找不到大老等等,剛剛大家也聽到這樣說法,其實他所講的智囊團,本來有後來不開會,其實我哪有智囊團,我們有資政、有國策顧問,沒有一個叫做智囊團,我是認為證人他誤會了,本來我們有一個叫做五院黨黨團九人小組,本來在總統府開會,後來改在台北賓館,後來外界有一些批評,當時反對黨黨團也有意見,說這是黨政不分,但是當時整個憲政體制,我雖然是總統,但是我不是黨主席,後來才有變革叫做黨政同步,國民黨叫做黨政合一,民進黨叫做黨政同步,就有明顯的黨籍總統來兼任執政黨的黨主席,這是2002年以後的事,後來我兼任黨主席後就沒有九人小組這樣的一個開會的必要,這樣的平台就由民進黨中常會、黨的機制來取代五院黨黨團九人小組的運作,如果九人小組是一個包括大老等也參加的智囊團的話,這樣的機制事實上黨政同步後還是繼續存在,只是從總統府、臺北賓館搬到民進黨中央黨部而已,那有什麼智囊團沒有了、找不到人的這回事,所以代表證人會講誰去找總統都沒有用,意思是門已經關了,誰去求都沒有用,代表我對財團的接觸,我是有所保留,對於一些關說我是婉拒的,我們避免向財團傾斜,我們希望能做到跟一些中小企業、弱勢、少數的一些基層可憐人、工農階級能夠多關心他們,是我們路線調整跟改變,所以他這樣講完全是事實,但是跟所謂的智囊團或九人小組不再運作等等一點關係都沒有,他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偵訊筆錄他的供述也應該可以讓審判長作進一步的參考。我也要感謝證人因為證人今天特別提到他不但從來沒有因為龍潭土地仲介買賣或者請人仲介買賣龍潭土地去找夫人吳淑珍,他也認為這些錢就是佣金,他進一步講他沒有找過總統或者為了龍潭土地仲介案來接觸過總統、報告過總統或者請求總統來協助,今天講的非常清楚,證人也進一步講他也從來沒有找過任何的公務員要來請求協助,或者要向公務員來行賄的任何意思,這些都已經記明在卷,這樣的講法與辜成允在去年十一月五號的作證以及三月二十六號的審理詰問完全符合一致,辜成允他講有關單純支用傭金,這是他與辜仲諒之間的對話,辜仲諒沒有講傭金要給誰。辜成允也講蔡銘哲沒有說錢要給誰也沒有說錢要跟誰分,辜成允說沒有指示任何人去為不法如賄賂等事情,這是三月二十六日大家都還記憶猶新的事情,辜成允跟辜仲諒是代表兩個家族,龍潭土地地主的兩大家族,不管是第一階段或者第二階段,要處理土地,兩個人都是相同的談話,要賣土地的人賣土地可以拿傭金的人賣土地可以得到好處的人,不管財務問題的解決或銀行紓困的解決,這兩位供詞完全一致,沒有任何的矛盾,所以今天檢察官起訴我說我共同貪污龍潭案,佣金幾億幾億,完全是莫須有的指控,愈來愈清楚,傳了三個人三個人的講法沒有一位提到我跟這個案子有什麼關係,所謂貪污犯行的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攤,有任何證據顯示我有任何關係。有關證人的角色到底是地主或者有仲介的角色,蔡銘杰在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次筆錄一直到三月二十六號上次審理詰問筆錄,他講了很清楚,也沒有否認過曾經講到兩億的佣金的事情,蔡銘杰十月二十七號的筆錄講說辜仲諒提到四億是直接跟辜成允談到的價錢,實際上對我們是開兩億,他自己就不用分攤,當時他跟我講兩億,其中壹億伍仟萬給夫人,另外伍仟萬我們兩人一人一半,三月二十六日蔡銘杰這伍仟萬一人一半,又講了一次,只是後來兩個人都不要拿,那是另外一回事,有提到兩億,有提到一人一半的傭金,今天證人也講,蔡銘杰證實沒有這兩億,筆錄不是這樣講,那天他也不是這樣講,為什麼只有兩個人,兩個人的講法有這樣大的出入,辜仲諒講連兩億都沒有提過,更不可能有伍仟萬要一人一半的事情,蔡銘杰十月二十七日、三月二十六日第一次跟最後一次都是這樣講說有,要相信誰,同樣在十月五日辜成允的筆錄包括幾天前三月二十六日辜成允的詰問筆錄,他也承認原來的佣金要共同分擔四億,一半一半各兩億,後來辜仲諒反悔他不出這兩億,後來有去找辜濂松希望他們能出這兩億,辜濂松拒絕,今天證人講說辜成允記錯了,辜成允去年十一月五日、本次三月二十六號都結證屬實,能夠一句他的二叔記錯了就當作沒有這回事,只有兩個人為什麼講法南轅北轍。只有三個人事情,三月二十六日問了兩個人,今天問了一個人,有三個人作證,三個人都說不同,審判長要相信誰,審判長提到,到底誰先說龍潭工業園區要納入竹科的事情,三月二十六日那天上午蔡銘杰說是辜成允先提,下午辜成允說我沒有主動提到要把龍潭工業園區納入新竹科學園區的事情,同一天上下午就說的不同,今天辜仲諒前來作證,他說他不知道,應該還沒有竹科這一段等等,只有三個人,三個人彼此說的話,為什麼有這麼大的天壤之別,如果大家注意聽,真的聽的不清楚,我最倒楣,被押起來,來把事情弄清楚,要是弄不清楚,要把我永遠押著嗎,我才會說我很欣慰、高興、羨慕辜仲諒能夠有自由之身,有了自由之身之後,你看他現在說的不一致也沒有關係,審判長也不擔心這些人有串證之虞,我就是被押著,等他們搞清楚,如果他們搞不清楚,我就是一個祭品嗎,懇請審判長及二位法官,事實的真相、案情的真相,愈來愈清楚,真的龍潭案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在第一時間被逮捕、羈押的時候,我就說我是冤枉的,今天只有懇求審判長二位法官,已經聽三個人的證言,已經愈來愈清楚,今天是李界木還沒有問,不然他是重要的共同被告也是證人,一問就清楚了,我是還要被押多久?謝謝審判長。 審判長問: 就剛剛被告及辯護人所陳述內容,就證人辜仲諒證言質疑部分,有無意見補充? 證人(辜仲諒)答: 是有一些,但是他說了很多。實際上我跟陳前總統,我沒有誇大,因為跟他的互動不只是在總統府,也在外面吃過飯,也在他家吃過飯,也在我家吃過飯,所以不是我自己在,我也沒有意思把自己說的很了不起、很重要,我只是想說,回去說到總統府好了,實際上,要進去總統府,不是從正門,是從旁邊,有無登記其實我也不知道,進去是有憲兵管制,剛剛總統說的,一定要派人下來接才能上去,所以也不是我自己上去。還有一件要澄清,從第一天很多的證詞是十一月二十四日我回來那天說的,到今天已經有一段距離,所以不是說我跟那天說的是不對的,因為有一段時間,有一些事情,可能在記憶上有一些差錯,當然陳先生有陳先生的看法,我也不能說他完全是錯的,我要說的重點是我沒有吹牛,不管是總統來跟我要錢或是夫人跟我要錢,對我來說是一樣,金額都是非常大,所以那個時候,我必須要說的是,當初實際上我做李登輝的乾兒子,也不是我自願的,我乾媽跟我媽媽是同一個教會,他有一個兒子過世之後,有一段時間,我父母常去陪他,所以這個乾兒子是這樣來的,而當時他也不是總統,而好像只是省長,其實剛剛陳前總統說的沒有錯,我剛剛也很清楚的說,我不是很記得蔡銘杰什麼時候帶我去見夫人,實際上那時候我有點懷疑,我很清楚他跟我說好像說官邸那個家是他蓋的,所以一定是蓋好之後才能去,這個我必須要澄清,不是我捏造的,蔡銘杰也是證人,當場也有傭人在,我不記得羅太太在不在,裡面很複雜,羅太太跟蔡銘杰他們也不和,裡面有很多派系,後來我去有些人被支開,我拿錢去的時候,國安局也被支開,以前有個總管叫陳慧遊,也是裡面有鬥爭不知道跟誰不合,所以被請走,裡面有一些我不理解的很複雜的事情,以前前總統還沒有當總統時,稱我是仲諒兄,做了總統叫我仲諒,夫人沒有大我幾歲,我希望不要誤會,我不是往自己臉上貼金,我從來沒有把夫人當成我乾媽,她都稱我兄,怎麼可能是我乾媽,而且年紀那麼接近,我去能去官邸、能去總統府大部分,不是我一通電話要去就能去,今天馬永成打電話跟我說我必須去一趟,我不知道是他們辦公室或是陳心怡打電話有事情要跟我談電話上不方便要我來一趟,我不知道是要見總統還是總統要跟我講事情,我沒有辦法一一指出,餐敘是很多,中午聚餐是只有一次沒有錯,是我們三個人,一起吃飯,我想跟朋友吃飯或是家裡聚餐是很多,叫我指出我也沒有辦法,因為也相當多次,我想要說的重點就是當我知道錢有進無出,對我來說是非常奇怪的事情,希望如當初前總統跟夫人說的為國家做事情就罷了,但是聽到錢是有進無出對我來說是非常奇怪,前總統說他完全不知道,怎麼會跟我說有進無出呢,這上面有一些矛盾的事情。 審判長問: 被告就證人辜仲諒所言,有無意見? 被告(阿扁總統)答: 第一,我還是要說,有關於辜仲諒給錢的事情,完全都是選舉期間的政治獻金,剛才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一次是2002年北高選舉,一次是2004年總統大選,一次是2004年立委選舉,一次是2005年縣市長選舉,依照證人他的供詞,第一次沒有人跟他開口要捐多少錢,是他自己做的決定,第二次總統大選,當時我正忙著競選活動,最後緊鑼密鼓的關鍵時刻,我根本人都在外面跑行程,我不可能跟他見面,也不可能跟他開口,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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