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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恐龍法」們
2013/10/05 11:15:53瀏覽1361|回應7|推薦28

大家都知道﹐台灣存在不少恐龍法官們

恐龍法官也是要靠「法」維生﹐所以每當他/她的恐龍判決一出﹐就說依哪本「法」的哪條﹑哪款等等﹐不是嗎﹖

因此﹐台灣之所以存在不少恐龍法官們﹐就是台灣有不少的恐龍法」成了恐龍法官「法」寶﹑驚堂木﹐造就了這許多恐龍法官﹐不時就一拍驚人﹗

「柯﹑王關說案」爆發﹐王金平被國民黨撤銷黨籍後﹐跑到地院遞狀提出所謂假處分要求﹐最終三個女法官「依法」准其所求﹐暫禁國民黨執行撤銷黨籍而讓王金平續保不分區立委並院長職位。國民黨向高院提出「抗告」﹐也被三個高院女法官「依法」駁回。

六個恐龍法官所據之「法」﹐就是恐龍法﹗

想到之前爆出的「九A立委」事件﹐王金平不就是把五權分立的立法院變做恐龍院了嗎﹖

只要立委有「需要錢」的不時之需﹐名目繁多﹐他王金平這恐龍院長就「便宜行事」/自定什麼行政命令或行政程序之類的﹐ 就讓立委「合法」從國庫領/A錢﹗這「便宜行事」四個字﹐可是王金平自己說的﹗難怪﹐眾多立委不分藍綠﹐這麼地擁護王金平﹗

試問﹐五權分立的其它四個院﹐能夠這樣「便宜行事」嗎﹖連總統府都不能呢﹗所以﹐本人貼出【「停掉」金馬﹐ 還是「停掉」立委﹖一文﹐氣得已經罵出髒話﹗

如今﹐這6個准王金平所請而繼續得以保住其立院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與院長身份的恐龍法官﹐所依據的恐龍「法」﹐當初又是由誰制/自定通過的﹖

當然是恐龍院恐龍委員們/制定通過﹗﹗﹗否則﹐誰能夠制定﹑誰要制定只有對恐龍委員諸公諸婆們這麼好康有利的恐龍「法」﹐然後又通過之﹖﹖﹖﹗﹗﹗

在憲法架構下﹐關於黨員與政黨之間權利義務相關的政黨組織法﹑選罷法﹑立法院組織法是合法制定﹑合法存在﹑並應可合法執行的﹐其中﹐政黨有權指定所屬黨員在選舉後擔任不分區立委的排名名單﹐對於干犯黨紀國法所屬黨員﹐依黨章也有權懲處﹐包括撤消黨籍﹐連帶除去擔任不分區立委資格﹐因為能夠指定擔任不分區立委﹐當然也能夠撤除擔任不分區立委﹐而由原排名名單的第一順位者遞補﹐若該受懲處黨員同時擔任的立法院長身份﹐也一併消失﹐可依法重選﹐並不產生憲政問題﹐且不分區立委原是由人民投票給政黨,政黨再分配席次,政黨本來就有決定權。這些也都是合法制定﹑合法存在﹑並應可合法執行的。

事實大不然﹗

王金平為保自己權位而提訴假處分﹐然後6個恐龍法官准王所請﹐判定國民黨不能執行撤銷黨籍﹐也就不能懲處而除去王金平立委資格﹐其所依據的恐龍「法」完完全全將關於黨員與政黨之間權利義務的政黨組織法﹑選罷法﹑立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架空﹑消滅﹐變成沒有意義的存在﹗

今後﹐所有干犯黨紀國法的不分區立委﹐根本不用擔心所屬政黨黨章的黨紀規範﹐反正所謂假處分所據的恐龍「法」﹐加上訴訟期長﹐幾乎可以讓遭到黨章懲處的不分區立委﹐繼續做到四年任期屆滿﹐即使最後輸了﹐也不過沒收所繳等於之前所領薪資的保證金(這薪資本是國庫的錢﹐不是不分區立委自己的錢) ﹐再無任何其它額外民﹑刑事懲罰﹗

所以我要貼出「臺聯立委林世嘉太笨了﹗應該依法追回黨籍﹑不分區立委身份一文﹗這樣好康﹑無本萬利的「提訴假處分」﹐不提簡直就是IQ零蛋﹗

大家一定要思考下面這些問題﹕

1) 王金平訴請假處分及法官判決准其所請所據的恐龍「法」﹐與政黨組織法中有關懲處不分區立委黨員的黨章規定﹑與選罷法﹑立法院組織法有關不分區立委資格消失的有關規定﹐彼此互相矛盾﹗而前者位階永遠高於後三者﹗而受懲處之不分區立委黨員﹐永遠絕對可以無條件就訴請假處分﹐而恐龍「法官」永遠會准其所請﹗不分區立委黨員不成為無所忌憚﹑無視黨紀國法的恐龍「黨員」恐龍「利委」難矣哉﹗

2) 恐龍「法」﹐只顧不分區立委黨員個人的權利﹐卻完全不顧政黨的權利﹐如何健全政黨政治﹑責任政治﹖

3)執行假處分﹐二﹑三年之後﹐即使該不分區立委黨員最終被判決輸了﹐不過沒收等於其所領薪資的保證金﹐對於像王金平這種大財主﹐哪會在乎﹖而在最後判決來到之前﹐該違反黨紀之不分區立委黨員在立院繼續有投票﹑提案﹑裁決之行使權﹐對政黨的形像﹑利益所可能造成的傷害﹑甚至對社會﹑國家的整體傷害﹐卻都可以不必賠償﹗該不分區立委黨員的個人權利重要﹐難道做為所有黨員之集合體的政黨之權利﹐就那麼不成比例的輕賤嗎﹖

4) 若提訴假處分的該不分區立委黨員﹐只需繳交等於其可能繼續領取的薪資做保證金﹐以便最後其被判決輸時則喪失保證金﹐就可以合理化﹑正義化最後判決來到之前他/她所繼續享有的投票﹑提案﹑裁決之行使權﹐那麼﹐為何不能立即停止該違反黨紀的不分區立委之黨權﹑立委身份﹐而由所屬政黨繳交等於該黨員﹑立委可能繼續領取的薪資做保證金﹐以便最後政黨被判決輸了﹐就喪失保證金而歸給該黨員﹖國民黨在地院對「王金平提訴假處分」做出對王金平有利判決而抗告時﹐就提出此議﹐且願繳交雙倍保證金﹐而三個恐龍「法官」根本不予理會﹗

5) 這樣的恐龍「法」是合理﹑合邏輯﹑合比例原則﹑合常情的嗎﹖你不妨問自己﹐在日常生活裡﹐人與人﹑人與團體之間的互動﹐可以這樣運作的嗎﹖你會接受﹑喜歡這樣的運作嗎﹖

6) 這樣的恐龍「法」﹐居然由自利的恐龍「利/立委」/自定﹐據這樣的恐龍「法」而做出對王金平有利判決的6恐龍「法官」﹐尚以依法自大﹑以正義自居﹗

7) 台灣真是一個作法自斃的「恐龍國度」這麼多恐龍法 恐龍法官大家都該學習南方朔﹐大呼﹕「恐龍好大 我好不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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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來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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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21:46

雖然俺非常討厭成龍這個戲子,但他也不幸說對了一件事:“臺灣民主真是一個笑話“!

 

在任何一個民主國家裏,國會議長為司法案件關說,被揭露出來只有下臺一條路!

 

任何一個政黨,任意一家公司,當發現其高層成員不論以何種理由明助或暗助對手,政黨領袖或公司老闆第一時間當然會非常震怒,立即毫不猶豫地予以開除,法院根本不會受理。

 

然而在臺灣,難怪馬大姐會痛斥:“哪有這麼不知廉恥的國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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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15:38

恐龍法官助長王金平氣勢,更讓國內政局紛擾,罪責不書王金平.祉是不見媒體播報檢討.本文刊出真是大快人心,祇是如何改善?不適任的法官好像受法律保障終身職.除非古時候改朝換代.哎.無奈.

 

 

 


Cr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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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15:03

最後一個辦法,我們準備自己組織人包圍地檢署和法院。抗議司法迫害黃世銘。

法律不能離開正義,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謂偵查不公開,除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受有相當限制。但有“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的但書例外條款。

作爲元首,任何國家機密都有權知道(除非是他本人親屬涉案),否則檢察官如何辦自己的上級部長?

泛綠跟中國薄熙來的毛派一樣,知識學歷水準極低,腦袋都不太清楚。從來不看法條,凡事就移花接木,把甲罪責的大帽子,嫁接到他所要打擊的乙方上,所有均如此。不值得一信。

我們應該發動民衆抗議司法迫害才對。否則,誰還敢做總統?元首什麽都不許知情,他如何治國?


Crimson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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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14:59
那些人解散國會趕豬的行動,其實是有些超出自己的能力,麽沒辦法,知識水準所限,我嘗試勸説過他們改爲抗議司法迫害。但銀老不願意。他手下估計也沒啥懂法的人,馬英九又得罪了邱毅,去討好那些沒路用的白木立委,看來也只能如此了,其實司法判決是最容易迫害一個好人的。比一百次的抗議作用都大。

Crimson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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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14:55

馬過多的尊重司法

,這樣擺明耍濫,不按判例不按法條,又違反民主政黨政治倫理的違法司法判決。尊重個屁?應該抗議,至少要去司法院監察院舉報這些不肖法官才對。


b
2013/10/05 12:55

我完全同意,法官也是人,一樣欺善怕惡。判馬輸,最多得到「尊重司法」四個字;判馬贏,必被抄祖宗八代。法官也是人,除了薪水比我們高之外,並不比我們高尚。

我們期待「自反而縮」嗎?省省吧,你相信法官有幾個乾淨的?如果他們也都被邪惡集團「照顧」過,或有瘡疤,明哲且要保身,何況爛人?

(b@)

湯盛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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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12:38
就是因為這些立法委員玩法,枉法, 對國家有破壞沒建設, 有負人民所託, 我們10/12才要上街, 要求解散國會, 把這些瀆職的豬仔議員趕回家吃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