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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11:15:53瀏覽1361|回應7|推薦28 | |
大家都知道﹐台灣存在不少恐龍法官們。 恐龍法官也是要靠「法」維生﹐所以每當他/她的恐龍判決一出﹐就說依哪本「法」的哪條﹑哪款等等﹐不是嗎﹖ 因此﹐台灣之所以存在不少恐龍法官們﹐就是台灣有不少的「恐龍法」們﹐成了恐龍法官們的「法」寶﹑驚堂木﹐造就了這許多恐龍法官們﹐不時就一拍驚人﹗ 「柯﹑王關說案」爆發﹐王金平被國民黨撤銷黨籍後﹐跑到地院遞狀提出所謂假處分要求﹐最終三個女法官「依法」准其所求﹐暫禁國民黨執行撤銷黨籍而讓王金平續保不分區立委並院長職位。國民黨向高院提出「抗告」﹐也被三個高院女法官「依法」駁回。 六個恐龍法官所據之「法」﹐就是恐龍法﹗ 想到之前爆出的「九A立委」事件﹐王金平不就是把五權分立的立法院變做恐龍院了嗎﹖ 只要立委有「需要錢」的不時之需﹐名目繁多﹐他王金平這恐龍院長就「便宜行事」﹐制/自定什麼行政命令或行政程序之類的﹐ 就讓立委「合法」從國庫領/A錢﹗這「便宜行事」四個字﹐可是王金平自己說的﹗難怪﹐眾多立委不分藍綠﹐這麼地擁護王金平﹗ 試問﹐五權分立的其它四個院﹐能夠這樣「便宜行事」嗎﹖連總統府都不能呢﹗所以﹐本人貼出【「停掉」金馬﹐ 還是「停掉」立委﹖】一文﹐氣得已經罵出髒話﹗ 如今﹐這6個准王金平所請而繼續得以保住其立院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與院長身份的恐龍法官﹐所依據的恐龍「法」﹐當初又是由誰制/自定通過的﹖ 當然是由恐龍院的恐龍委員們自/制定通過﹗﹗﹗否則﹐誰能夠制定﹑誰要制定只有對恐龍委員諸公諸婆們這麼好康有利的恐龍「法」﹐然後又通過之﹖﹖﹖﹗﹗﹗ 在憲法架構下﹐關於黨員與政黨之間權利義務相關的政黨組織法﹑選罷法﹑立法院組織法是合法制定﹑合法存在﹑並應可合法執行的﹐其中﹐政黨有權指定所屬黨員在選舉後擔任不分區立委的排名名單﹐對於干犯黨紀國法所屬黨員﹐依黨章也有權懲處﹐包括撤消黨籍﹐連帶除去擔任不分區立委資格﹐因為能夠指定擔任不分區立委﹐當然也能夠撤除擔任不分區立委﹐而由原排名名單的第一順位者遞補﹐若該受懲處黨員同時擔任的立法院長身份﹐也一併消失﹐可依法重選﹐並不產生憲政問題﹐且不分區立委原是由人民投票給政黨,政黨再分配席次,政黨本來就有決定權。這些也都是合法制定﹑合法存在﹑並應可合法執行的。 事實大不然﹗ 王金平為保自己權位而提訴假處分﹐然後6個恐龍法官准王所請﹐判定國民黨不能執行撤銷黨籍﹐也就不能懲處而除去王金平立委資格﹐其所依據的恐龍「法」﹐完完全全將關於黨員與政黨之間權利義務的政黨組織法﹑選罷法﹑立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架空﹑消滅﹐變成沒有意義的存在﹗ 今後﹐所有干犯黨紀國法的不分區立委﹐根本不用擔心所屬政黨黨章的黨紀規範﹐反正所謂假處分所據的恐龍「法」﹐加上訴訟期長﹐幾乎可以讓遭到黨章懲處的不分區立委﹐繼續做到四年任期屆滿﹐即使最後輸了﹐也不過沒收所繳等於之前所領薪資的保證金(這薪資本是國庫的錢﹐不是不分區立委自己的錢) ﹐再無任何其它額外民﹑刑事懲罰﹗ 所以我要貼出「臺聯立委林世嘉太笨了﹗應該依法追回黨籍﹑不分區立委身份」一文﹗這樣好康﹑無本萬利的「提訴假處分」﹐不提簡直就是IQ零蛋﹗ 大家一定要思考下面這些問題﹕ 1) 王金平訴請假處分及法官判決准其所請所據的恐龍「法」﹐與政黨組織法中有關懲處不分區立委黨員的黨章規定﹑與選罷法﹑立法院組織法有關不分區立委資格消失的有關規定﹐彼此互相矛盾﹗而前者位階永遠高於後三者﹗而受懲處之不分區立委黨員﹐永遠絕對可以無條件就訴請假處分﹐而恐龍「法官」永遠會准其所請﹗不分區立委黨員不成為無所忌憚﹑無視黨紀國法的恐龍「黨員」﹑恐龍「利委」﹐難矣哉﹗ 2) 恐龍「法」﹐只顧不分區立委黨員個人的權利﹐卻完全不顧政黨的權利﹐如何健全政黨政治﹑責任政治﹖ 3)執行假處分﹐二﹑三年之後﹐即使該不分區立委黨員最終被判決輸了﹐不過沒收等於其所領薪資的保證金﹐對於像王金平這種大財主﹐哪會在乎﹖而在最後判決來到之前﹐該違反黨紀之不分區立委黨員在立院繼續有投票﹑提案﹑裁決之行使權﹐對政黨的形像﹑利益所可能造成的傷害﹑甚至對社會﹑國家的整體傷害﹐卻都可以不必賠償﹗該不分區立委黨員的個人權利重要﹐難道做為所有黨員之集合體的政黨之權利﹐就那麼不成比例的輕賤嗎﹖ 4) 若提訴假處分的該不分區立委黨員﹐只需繳交等於其可能繼續領取的薪資做保證金﹐以便最後其被判決輸時則喪失保證金﹐就可以合理化﹑正義化最後判決來到之前他/她所繼續享有的投票﹑提案﹑裁決之行使權﹐那麼﹐為何不能立即停止該違反黨紀的不分區立委之黨權﹑立委身份﹐而由所屬政黨繳交等於該黨員﹑立委可能繼續領取的薪資做保證金﹐以便最後政黨被判決輸了﹐就喪失保證金而歸給該黨員﹖國民黨在地院對「王金平提訴假處分」做出對王金平有利判決而抗告時﹐就提出此議﹐且願繳交雙倍保證金﹐而三個恐龍「法官」根本不予理會﹗ 5) 這樣的恐龍「法」﹐是合理﹑合邏輯﹑合比例原則﹑合常情的嗎﹖你不妨問自己﹐在日常生活裡﹐人與人﹑人與團體之間的互動﹐可以這樣運作的嗎﹖你會接受﹑喜歡這樣的運作嗎﹖ 6) 這樣的恐龍「法」﹐居然由自利的恐龍「利/立委」制/自定﹐據這樣的恐龍「法」而做出對王金平有利判決的6個恐龍「法官」﹐尚以依法自大﹑以正義自居﹗ 7) 台灣真是一個作法自斃的「恐龍國度」﹐這麼多恐龍法 + 恐龍法官﹗大家都該學習南方朔﹐大呼﹕「恐龍好大 我好不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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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