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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國軍還給社會一個「實質正義」的事實真相!
2013/07/16 00:20:14瀏覽1062|回應2|推薦5

關於陸軍下士洪仲丘枉死案已受到國人的高度關注,其解剖初步研判死因是熱衰竭。迄今,國防部雖然擬辦高達27人的懲處名單,但本案仍「疑雲重重」,是個攸關正義的嚴肅課題,社會應當給予持續的關注及討論。

事實上,過往此類案件於我國軍實在為數不少,社會大眾內心也應有一定判準,多數民眾也都能夠認知到或聽聞過軍隊內部的「不正義」現象及問題。一般而言,程序正義是一種手段,實質正義才是目的,可以說程序正義是達到實質正義的一項必要條件。在這起案件上,不同關連角色自然有其不同的審視責任。

以國軍的角色立場來論,國軍係以「國軍資訊安全獎懲規定」來判定洪仲丘,顯然出現兩項「不正義」之錯誤。其一,洪仲丘是位義務役士官,由於洪仲丘違反軍中不得攜帶「智慧型手機」的規定,因而國軍爰用了「國軍資訊安全獎懲規定」予以懲罰洪仲丘。其中,國軍資訊安全懲罰部分,「志願役」係處以申誡、記過而「義務役」則有「禁閉規定」,但僅適用於「士兵」,士官或軍官根本不適於此法,國軍怎麼還能爰引不適用於士官的「國軍資訊安全獎懲規定」予以處罰?其二,該獎懲規定顯然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六條規定:士官懲罰之種類有「管訓」、「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罰勤」、「申誡」,該法沒有禁閉規定,為何還能夠將洪仲丘處以禁閉?

國軍就洪案從認定到處罰之依據在於法例條規,而該案所爰用法規根本錯誤,一種程序正義的瑕疵。該規定不能成為處罰洪仲丘的行動依據,可以說這是國軍處理洪案的「程序不正義」!

再從社會大眾的角色立場來論,「看清事實真相」才是包含洪仲丘家屬在內社會大眾的主要目的,而不是現階段國軍就執行程序等枝微末節予以計較,甚至轉移焦點至義務役醫務士。就本案來說,國防部必須讓社會大眾明確知道,國軍已經找出該「智慧型手機」能夠證明該手機是洪仲丘所有,甚或發掘出是否有不可公諸於人之秘密,才足以證明洪仲丘違反「國軍資訊安全獎懲規定」,反之,就是「實質不正義」!

目前,最高軍檢查出係「高階軍官施壓」,然而凌虐致死與不當管理往往只有一線之隔。作為一個民主社會的公民,社會大眾要的是實質正義的「事實真相」,而不只是程序正義的「法規證據」!

                                                      

資料來源:本圖來自網路蒐尋。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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冴子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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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 10:44
很明顯的是旅部長官不滿洪仲丘,退伍前榮團會放砲抨擊幹部的管理不當,才會引發報復,卻造成一條生命的損失,縱使無法將這批軍士官入罪法辦,也應該要讓他們賠錢,不該用國賠的方式了結。

南北單飛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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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 06:30
軍中慣例是不整待退士兵的,洪仲丘被整事有蹊蹺,是否他發現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被滅口,案件應朝蓄意謀殺方向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