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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基金 應求專款專用
2014/09/25 10:12:17瀏覽473|回應0|推薦4

  即將推行的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是馬政府少數取得了近六成高支持度民意的重大政策。然而,將房地合一稅收撥出一定比例,納列興建社會住宅的財源以及租金補貼,作為「社會住宅基金」的政策配套,卻造成財政部「統收統支」、與行政院「專款專用」的不同意見,產生了稅收稅用的制度性抉擇問題。

  財政部所主張的「統收統支」政策配套,係考量在各機關稅費收入收取與經費支用的時點落差下,由國庫統一調度,具彈性、減輕調度資金的利息負擔,是一種強調「稅用效率」的制度邏輯。

  若選擇採行財政部的「統收統支」主張,根本理由係將「社會住宅基金」的收入及支出均來自於社會大眾,並沒有收入及支出的特定對象, 視為是一種普通基金,也因此沒有專款專用的必要性。

【落實目標應專用】
  但是,行政院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社會住宅基金」,本質上是一種為達成「照顧弱勢」與落實「居住正義」的特定目標政策,而規劃成立的「專款專用特種基金」。例如:課徵環境污染稅所成立之空氣汙染防治基金、農業發展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等等,都是為落實特定目標政策而成立的基金。

  換句話說,特種社會住宅基金的成立與設置,係在基於有效回應及滿足部分特定社會對象需求的政策目的, 那麼就不能單純只是從傳統財政上的使用效率、調度資金一致性予以考量,而是必須從一個整體政策的「資源配置」角度予以設計而「專款專用」。

【兩層制度意義】
  再者,若採行財政部的「統收統支」主張,社會住宅基金的配置使用,只能在總支出水準下,了解特定對象對於該政策的偏好程度,就不能進一步對個別對象作出補貼選擇;但是,選擇「專款專用」的做法,就比較可以了解到這些政策特定對象對於不同補貼項目的不同偏好,也比較能精確地反映政策特定對象的滿足程度。

  此外,「社會住宅基金」若能採行「專款專用」,還有兩層制度性意義。其一「提升稅金利用透明度」,相較於統收統支制度,納稅人可以比較明確知道,政府是如何使用及配置自己所繳納的稅金;其二也可以促進個別需求目標的保障。

  事實上,不論是政府支出還是課稅,其最終目的還是在於滿足社會大眾的需要,只有「強調稅用效率」的「統收統支」,係項不足以適用的作法選擇,財政部的主張只是一種行政效率;相對地,行政院所主張「專款專用的特種社會住宅基金」,是一種「稅收效能、稅用效率」的制度性思維,不只必要而且充分。

  因此,具多數民眾支持的重大政府政策必須堅持也該要維護,落實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政策的經費配套抉擇, 當然要「專款專用」。

(註:本文已刊登於台灣醒報我見我思20140925)

註:本圖截取自台灣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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